民告官:农民虽胜犹败,政府虽败犹胜
在中国的“民告官”案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判政府胜诉的,但偶尔也判几例老百姓胜诉,以此显示中国的“司法公正”,让官方的喉舌有吹牛的资本。但在民告官中,无论老百姓输赢如何,最终都是输家,而政府则相反,最终都是赢家。2006年12月28日,举世瞩目的浙江省洞头县渔民告县政府案被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县政府收回渔民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打了四年官司的渔民欢呼雀跃,但万万想不到的是,如今他们却面临着被“强制执行”,而应当被强制执行的洞头县政府成了强制执行者。他们张贴通告,禁止渔民进入自己的土地;并动用警力,雇佣黑社会打手,对进入开发商非法施工现场的渔民进行殴打和抓捕。这种颠倒是非的做法充分说明:法律在当权者手里是一道圣旨,而在老百姓手里却是一张废纸。
洞头县是个海岛,岛上的居民大部分是靠近海滩涂养殖和自由采集鱼鳖虾蟹及贝类等海生动物为生的养民和采民。几千年来,他们世世代代居住在这个美丽的海岛上,靠大自然的恩赐,靠勤劳的双手,安居乐业,与世无争。早在1983年5月30日,浙江省政府下发了浙政[1983]34号《关于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问题的通知》,规定“浅海、滩涂使用权确定之后,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中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浙政[1983]34号文件是根据中央[1983]1号文件制定的,并且与宪法第九条不冲突,具有法律效力。由该法律(规章)规定的“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浅海、滩涂不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集体所有,而且根据这些规定,洞头县政府已于1984年2月20日颁发了《浙江省洞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只要宪法第九条不废止,中央[1983]1号文件不废止,浙江省“浙政[1983]34号”文件不废止,《浙江省洞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002年1月9日,洞头县政府发布了“洞政发[2002]1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垦区及周边海域管理的通告》”。该文件第三条称:“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收回垦区及大坝安全生产区范围内的海域及海岸线使用权,北岙镇各村委会原与养民签订的该区域承包合同必须废止。”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规定,县一级政府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这一规定是明显违法的。2002年3月27日,洞头县政府又下发了“洞政[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这一文件完全无视宪法第九条、中央[1983]1号文件和浙江省政府浙政[1983]34号《关于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更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相悖,所以它绝对是一个非法的文件,遭到了岛上渔民理所当然的抵制。洞头县政府心里完全没有老百姓,而只想从开发商那里发横财。它强占岙口镇小三盘村463亩滩涂和其他村渔民共1000多亩土地,转手以每亩十几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而只“补偿”渔民每亩350元(当时小三盘村已种下蛏子8647担,产值205.19万元)。面对这种海盗式的掠夺,小三盘村村民在林炳长、林炳强、余雷挺、陈庆育等人的带领下,走上了理性维权的道路。
2004年3月9日,小三盘村民以倪团、余雷挺、陈庆育为诉讼代表人,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以168户村民、34户村民向温州中级法院递交了5张诉状,起诉洞头县政府。2005年6月16日,这个拖了15个月之久的民告官案子终于开庭。又过了6个月,即2005年12月1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这个拖了21个月之久的判决是枉法裁判,小三盘村村民不得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2006年4月23日,省高级法院如期开庭,但过了8个多月才宣判。浙江省高级法的终审判决有4项:一、撤销温州市中级法院(2004)温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屠爱菊等117人的的起诉;三、准予倪团、余雷挺等28人撤回上诉;四、确认洞头县政府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虽然原则上判洞头县政府违法,但实际上是留下了不少空缺,让洞头县政府有空子可钻。第一,洞头县政府发布的违法文件是两个,一个是“洞政发[2002]1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垦区及周边海域管理的通告》”,另一个是“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而高院的判决书只确认后一个文件违法,没有确认前一个文件也违法,这就给洞头县政府非法强制施工留下了口实,因为“洞政发[2002]1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垦区及周边海域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称:“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收回垦区及大坝安全生产区范围内的海域及海岸线使用权,北岙镇各村委会原与养民签订的该区域承包合同必须废止。”第二,仅确认“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而不予撤销。判决书说:“被诉人洞头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通知》之时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亦有违法之处,依法本应撤销。但涉案围垦工程作为省重点围涂项目已获合法批准,且北岙后二期工程的大坝早已竣工……故本案不宜判决撤销被诉《通知》,本院依法确认被诉《通知》违法。对于上诉人要求撤销《通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判了违法,就应当依法撤销,否则等于白判,让老百姓空欢喜一场,这不是愚弄老百姓么?再说“涉案围垦工程作为省重点围涂项目已获合法批准”一说没有根据,因为“洞政发[2002]1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垦区及周边海域管理的通告》”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文件,依据非法文件作出的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何来“合法批准”?“且北岙后二期工程的大坝早已竣工”云云无非是说这已成为既成事实,不能中止。农民到手的水稻可以用土方填掉,老百姓的“违章建筑”可以随意拆掉,为什政府非法建设的“大坝”(事实上并不是防洪、蓄水用的大坝,而是圈地的障碍物)就不可以中止呢?第三,判决书驳回了屠爱菊等117人的起诉,也就是说屠爱菊等人的生存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判决书称:“屠爱菊等117人仅作为小三盘村的村民或‘自由养民’,与涉案滩涂的使用权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该117人与被诉通知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判决书在这里偷换了概念。小三盘村村民在这场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侵犯村民生存权利的非法文件,而不是合同纠纷。由于非法文件剥夺了屠爱菊等117人及全体村民的生存权,这是一种生死予夺的利害关系,怎么可以信口胡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省高院的判决书有意无意地给洞头县政府不履行判决(判决书也没有提到要被上诉人履行判决)留下了借口。于是作为败诉方的政府居然要对胜诉方“强制执行”,这在全世界也是一桩咄咄怪事。法院判决前,当地司法机关以捏造的“偷税”罪抓了林炳长,使小三盘村村民群龙无首,然后派副县长邱海华与村民谈判。在谈判中,小三盘村村民鉴于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作了最大的让步,仅要求每户每月只给398.12元补偿。如此低的要求,只能勉强糊口,但政府连这么低的要求也不答应。当局满以为没了林炳长,村民就会象一盘散沙,由他们胡作非为。 他们没想到,没了林炳长后,村民照样团结得象一个人。5月21日,洞头县政府发布了《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连港环岛公路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未经许可,在封闭施工阶段严禁非施工人员、车辆等进入上述封闭施工范围进行生产及其他作业,严禁破坏施工单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设置的警示牌和安全警戒标志……”。5月25日,洞头县政府带着公安、交警、消防等有关执法人员数十人,对小三盘村291户渔民赖以为生的土地强行施工。据当地村民投诉,这天当地下着大雨,当局来了数十人,首先把一条通往工地的路铲掉,公安、交警穿着雨衣,将另一条路连车带人堵住路口,不让群众接近,对他们的土地进行强行施工。在前几天,小三盘村村民每天都到工地去静坐,阻止开发商施工。他们以敲锣为号,锣声一起,全村集合,大家都到工地去静坐。当局为了对付村民,从外地招了几十个闲人作为打手。这些人个个身材高大,穿着黑色的保安制服,佩着橡皮棍,耀武扬威。他们看到村民,就举起棍子没命地打。在去年的“7.11”惨案中,有许多村民被打得皮下出血,眼睛、鼻子都被打肿。5 月26日那天,政府还给这些人每人发了一件雨衣,让他们冒雨“值勤”。
5月27日。林炳强等5 位村民来杭州,跟我讲了政府强行施工的威廉亚洲官网 情况。看来,洞头县政府已经王八吃称砣——铁了心,非要干到底不可了。他们说:“硬干下去可能不行,我们只有妥协,叫政府赔我们的损失”。他们问我有没有必要到省政府去上访。我说,这用处不大,但也只有试试了。当晚,我将他们的申诉材料打印好,然后发到省长吕祖善的电子邮箱里,配合他们第二天的信访。5月28日上午,林炳强等先去了吕思源律师那里,然后到省政府。省政府信访局的官员说,国务院有个文件,规定法院处理的行政诉讼案子政府不受理,所以叫他们到省高级法院去。下午他们又去了省高级法院,但省高级法院的接待人员没接待他们,只是叫他们把材料放在那里。
小三盘村渔民维权四年,好不容易官司打赢了,但虽胜犹败,又要走上访这条永远走不通的盘陀路了。
上访难,难于上青天!维权难,难于上青天!!
附:小三盘村村民致浙江省省长吕祖善的公开信
1、《天没有权力叫我们受苦,我们也没有受苦的义务》
2、《和解协议意见书》
天没有权力叫我们受苦,我们也没有受苦的义务———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村民致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尊敬的吕祖善先生:
我们是温州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以海涂为生的自由采民和养民,因生存条件被地方政府切断,特向省政府上访反映以下情况和请求:
一、海岛老百姓靠海为生,靠海吃海这是常理,海涂就是农地。我们世世代代生长在岙口浅海滩涂,岙口滩涂是祖宗开发、历史延续,是我们的生产资料、生活依靠,它养活了全村老百姓,只要勤劳就不会失业。
岙口浅海滩涂受省政府1983年34号《通知》保护。该通知执行中央[1983]1号文件土地承包到户的国策,洞头县政府执行省政府文件为我们颂发使用权证463亩。使用权证明确规定: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这是省政府执行中央国策在渔区的实施。463亩浅海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洞头县政府为商业利益与民争地,践踏我们的生存权利。为此,其因侵权被我们告上省高院,省高院[2006]浙行终字第19号判决书已判决:“确认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06]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违法的废证《通知》无效。
宪法保障我们的人权,生存权是第一人权。中央[1983]1号文件的国策未变,省政府[1983]34号关于浅海滩涂定权发证不与宪法第九条相抵触。我们岙口463亩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天没有权力叫我们受苦!
二、政府未解决百姓的后顾之忧,强行施工
政府以商业利益侵犯我们的生存权利,进行强行围垦,我们为维护合法权益走上理性有序维权抗争之路达四年之久,遭受政府以权代法的种种阻挠和挫折,公民的合法途径受阻。曾发生2003年10月7日政府调动警力和城管人员对静坐要求解决问题的维权村民进行强行驱逐,发生了“10.7”事件;2006年7月11日政府又雇请外来打手,发生了“7.11”惨案。二审判决确认洞头县政府废证通知违法后,在未解决好目前和长远生计的情况下,又雇请外来打手,公安配合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强行施工,这是与法律挑战,与人民挑战,是政府无能的表现,与“法治浙江”格格不入。是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人心所背。为避免“7.11”惨案流血事件的重演,我们弱势群体无奈忍气,上书省政府。
三、百姓没有受苦的义务
国家建设需要,应依法,我们支持。但政府发展的善果——土地增值,应与失地农民(渔民)共享。
中央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应降低目前收入和长远生计。关爱民生的政令早已下达,但为何政令不畅通?!我们全村大多数老百姓是依靠自由采集和养殖为生的,岙口滩涂(长期使用权证463亩、1984年后开发荒滩767亩,共1230亩)是我们的生产资料、生存依靠。政府以权力强行围垦,二审判决违法后,政府又不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用外雇打手和警力保护进行强行施工,要把我们赶到哪里去生存?!
宪法为什么不能保护我们的生存权利?!!难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2005年12月23日的三句话,即“今后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竞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在浙江就不适应吗?!难道我们有受苦的义务吗?!!
四、我们的请求
1、463亩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集体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改革发展的成果应与老百姓共享,主要是土地增值不能只向政府和开发商倾斜。不能叫老百姓吃文明发展的苦果;
3、要按照中央对失地农民的威廉亚洲官网
政策处理,不能对上应付,对下欺负;
4、要求解决采民、养民的目前最终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解决好后顾之忧,保障老百姓的生存权;
5、对政治腐败,官员违法,外雇打手暴虐百姓的凶手和幕后策划者要绳之以法,予以严惩!要宪政,要真正的法治,这才能恢复党群关系和政府形象。
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维权村民(采民和养民)
2007年5月28日
和解协议意见书
洞头县政府废除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违法已经得到法院确认,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结果也已经产生。本着建设社会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原告同意与县政府和解,现提出和解意见如下:
农民依田而居。岛民靠海而生,原告293户均为受损方是有客观事实基础的,也是我们和解的前提。
海涂既是我们的劳动场所,也是我们的生存保障,为确认损害后果,特区分和解前的损失和和解后的的保障两块来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和解前的损失(2002年至2007年)
1 、原告293 户无法从事水产作业造成的损失:每户每月按600元计算,每年是210.9万元,五年合计为1054.8万元。为表达诚意,原告仅要求解决700万元,折合每户每月只有398.12元,如此低的要求,只能糊口。
2、赔偿原告养民的损失,共计39万元。
3、和解协议签订后,如果政府方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原告293户生活保问题的,按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
上述的损失赔偿要和每家每户签订协议,并落实到每户家里。
二、和解后的保障:
1、和解后在垦区内属小三盘村集体所有不动产463亩浅海滩涂和具有使用权的767亩滩涂开发利用,要按照国务院2006年9月5日关于对失地农民补偿不减少目前收入的长远生计原则,遵照物权法第42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壮大集体经济,解决农民的失业保障和社会保险等及生存保障问题。
2、滩涂开发要按照市场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单方说了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土地增值应给失地农民共享,解决长远生计。
3、政府方原征用小三盘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公平、公开、公正,经过测量,按照征地标准进行土地返还,不得以征地返还来充抵滩涂补偿,更不应该将征地返还指标用做滩涂补偿返还指标,以欺骗群众。
4、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代表村民群众签订协议,主张权利,并监督协议的实施。
浙江省洞头县岙口镇小三盘村村民
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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