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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手上沾有我女儿的鲜血

 2007-05-15 08:4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团退休职工,住崇文区细米胡同25号,电话:13901354291,(010)86867498。

我的女儿的高萍于1998年 2月23日被人残忍地杀死在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区体育馆路派出所至今已经过了9年多的时间了, 尸体至今仍然存放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冰柜里,并且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正常死亡遗体保存时间之最。而此案之所以拖得这么久却与原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大有干系。

现将本案细节公之众,有心人可将此事改编成小说、电影或者电视剧。求您也能帮助我并为我的女儿鸣冤叫屈、伸张正义!求您帮助我并与我一起控诉中国一个历史时期以来的司法腐败。

本文所述事实均取自:

1.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01年判处原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有期徒刑的《丰刑初字第0041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初审判决。见附件1)。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1999)高检技鉴第19号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最高检法医鉴定书》。见附件2)。
3. 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公安法医鉴定书》。见附件3)。
4. 王卫律师询问出租司机李革时的记录(以下简称:《出租司机证明》。见附件4)。
5. 律师前住急救中心调查取证时的情况记录(以下简称:《医生证词》。见附件5)。
6. 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16日,对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齐志勇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齐志勇询问记录》。见附件6)。
7. 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0日,对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王旭东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旭东询问记录》。见附件7)。
8. 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2日,对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韩德旺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韩德旺询问记录》。见附件8)。
9. 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齐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讯问王志伟时所做的讯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
10. 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宋那羽、王旭东1998年2月24日4时30分至6时50分询问王志强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
11. 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王健、赵权1998年2月24日5时20分至6时10分询问王志刚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12. 崇文公安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受理申诉答复意见书》(见附件12)。
13. 崇文公安分局1999年6月14日《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见附件13)。
14. 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单位委派同志的亲身经历。

一、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儿高萍在北京广发证券体育馆路营业部买卖股票时,结识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王志刚和他的弟弟王志强。

王志强得知高萍离异、下岗的遭遇后,以自己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离婚为由,提出和高萍交朋友谈恋爱,用花言巧语骗得了高萍的信任。在他俩交往一年多的时间里,高萍自己和孩子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却把她和我们家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花到了王志强兄弟三人和他们的母亲及孩子身上。就这样,王家兄弟犹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强伙同其兄王志刚,并且与证券营业部负责存取款业务的王晓军相勾结,先后十余次冒取我与我爱人名下的证券保证金13万余元(注:后经法院判决,被冒取的钱款由证券营业部退还给了我们)。
当我们发现钱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诈,要女儿赶紧向王志强讨要被冒取的钱时,王志强提出和高萍分手并且躲藏起来。此时,其兄王志刚仗着警察的身份威胁高萍道:“有事你冲我说,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随便找个借口把你弄进去(指警局),进去别想再出来”。

听到女儿的哭诉,我不相信天子脚下能容警察为非作歹,便于1998年2月19日至22日,连续三天亲自登门王志刚家,要他通知其弟赶紧还钱,否则拉他到派出所讨个说法。

23日中午,王志刚的爱人石秀兰打电话给高萍,说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钱,先替王志强还上一万块钱。二十点左右,王志强的大哥王志伟也给我打来电话,说由他替王志强还二万五千块钱。二十一时许,在外办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伟的传呼,高萍给家里打来电话说:王志伟约她晚上十点钟到丰台区方庄“阿福仔”酒楼门口取钱。挂断电话,她就兴冲冲地搭乘出租汽车赴约而去。

二、午夜谋杀

(一)拘禁原为传噩耗

夜越来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儿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着。24日2点多钟,住地街道居委会的两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户口”,特别问高萍在家吗?我当即把王家兄弟答应还钱,高萍去取等情况告诉了她俩。两位主任刚走,辖区派出所管片警察又带着体育馆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门,进屋便逐个盘问我家家庭成员情况,还把我带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盘查我女儿的情况长达二十个小时之久。期间,我频频质问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为什么不让我回家?警察不理不采。直到22点多钟,该所所长李新和才将我女儿“因敲诈”被抓,已于23个小时之前死在该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假警察“报案”托所长

明明是王志强欠高萍及我家的钱,明明高萍是应王志伟之约,到“阿福仔”酒楼门口去取欠款,怎么转眼变成了敲诈?竟然死在了派出所里呢?

事后我们才知道:那个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体育馆路派出所,经常在该所辖区横行霸道、鱼肉乡里的王志刚,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的哥们儿。

据崇文区检察院在对原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提起公诉的公诉书称:“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可是赵建坤却在法庭上交待说:“晚上八点多钟,李新和从外面给我打来电话,先是让我到外面餐厅同他一起吃饭,我告诉他要出去洗澡,饭就不吃了。这时,李新和才对我说:一会儿那哥三报案,你盯着给办了”(详见附件1 《初审判决》第2页红线标记处)。

直到当晚九时许,王氏三兄弟才姗姗来到派出所报案(注:王家距体育馆路派出所走路不过几分钟)。此时,李新和又给负责接待的当班副所长田亚东打来电话,指令田必须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来。此后,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警察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乘坐王志伟驾驶的私家车,越所辖区、跨局辖区将高萍抓获(注:上述事实参见附件1 《初审判决》第2页篮线标记处),押回派出所即剥夺了她的生命权,验证了王志刚“进去别想再出来”所言不虚。

据曾被派出所认为与高萍是同伙的出租司机李革讲:“抓高萍时,王志刚冲到出租车前,称其是警察,令司机下车并由他驾驶出租车,与警察齐志勇一起将司机押到派出所(参见附件4 《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红线标记处)。可见:王志刚这个假警察与体育馆路派出所的关系的确不一般。

(三)派出所所长三变高萍死亡经过,欲同家属“私了”

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第一次对我说:“高萍抓到派出所,被警察搜身并扣押了随身物品后,让她呆在会议室,由两名警察看管,当带她到所长办公室问话时,她说话困难,低下头,人就不行了。”

第二次对高萍爸爸说:“我们把高萍抓进派出所,让她坐在前台值班室的椅子上,由两名警察看管。一会儿,她从椅子上出溜下来,人就不行了。”

第三次对律师和我说:“高萍坐在前台值班室的椅子上,由两名警察看管。当其它警察给出租司机作完笔录,让司机找高萍要车钱时,高萍从椅子上站起来,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里呆着的出租司机则说:“从高萍被抓之后到高萍死之前,再没见过她。”

李新和于24日晚上,还对我等亲属说:“高萍是吃耗子药自杀的。她的死与王家三兄弟有直接关系,是王志强欺骗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们家属出个人协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钱给你们,还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议”理所当然地被我们拒绝了。当我们坚持先看高萍的尸体,再要派出所对高萍怎么由债权人变成敲诈、怎么进的派出所、怎么死在派出所给个说法时,李新和露出其狰狞面孔。他自诩代表公、检、法三家对我们道:“你们家属不签字承认高萍自杀、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尸首。你们阻碍派出所按期结案,我们有权把尸体处理掉。你们要慎重考虑,到时候可别后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跷的公安局法医鉴定)

依据中国的法律与法规,我女儿死在派出所里,派出所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检察院并经其检验。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没有报告检察院的情况下,伪造我们家属签名,于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检验中心背地里将我女儿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许我儿子和律师去辨认已经被它们解剖了的高萍的遗体;5月12日,允许我和我爱人并单位委派的同志见我女儿的遗体;12月31日,我和单位同志再次见到高萍遗体,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高萍全身颜色略深红,两支胳膊上端有数个樱桃大小的鲜红斑点、从上臂到手面血管鲜红,胸部上端有几条血印,脸两颊鲜红,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黄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缝里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脏,左手关节处有创伤(注:露出了骨头),右手手腕有3个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由我们家属确认尸体,并在我单位人员监督下,对高萍的遗体进行了复检。其《法医学鉴定书》记录遗体表面情况摘要如下:“女尸,身长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见散在性血痕,牙龈见少量血痕,右手腕尺侧见两个点状表皮缺失,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的指间关节背侧见数处表皮缺失。”据我单位监督尸检的同志证实:法医检验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时讲,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无损(详见附件2 《最高检法医鉴定书》)。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笼的,没有标明委托单位、没有见证人、没有送检要求、没有简要案情的公安法医鉴定书却这样记载:高平;尸长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物;食道粘膜脱落;胸腹部皮肤未见外伤;四肢部未见外伤(详见附件3 :《公安法医鉴定书》)。

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检验的尸体,其名字、身长、五管症状、伤情均与我女儿高萍不相符,其显然不是我女儿。

(五)他们中间到底是谁在撒谎、撒谎为了掩盖什么?

1)关于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具体时间

据体育馆路派出所警察田亚东交待并经崇文区检察院1999年11月公诉书及《初审判决》查明:王志伟兄弟三人是晚上九点多钟到派出所报的案(参见附件1 《初审判决》第2页、第4页蓝线标记处)。可就是这个王旭东及该所警察齐志勇、韩德旺却向北京市公安局纪委交待说: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时间为22点40分左右(见附件6: 《齐志勇询问记录》第1页、附件7: 《王旭东询问记录》第2页、附件8 :《韩德旺询问记录》第1页蓝线标记处),此与检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时间相差近两个小时。

注:在齐、韩、王其后交待的事项中,三警官只统一过王氏兄弟报案时间这一项。

2)关于出警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出租司机证实:高萍乘坐出租车到达“阿福仔”酒楼的时间不到22点,高萍下车,司机打方向调头,车未停稳即被王志伟驾车挤住(参见附件4 :《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黄线标记处)。此与王志伟约高萍到“阿福仔”酒楼还钱的时间相符。

可检察院、法院却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报案(注:时间为21时左右),田亚东连案件登记都来不及作,即派齐、韩、王三人出警,于22时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楼门前将高萍“抓获” (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查明的王氏兄弟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一个多小时,与出租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半个小时。
请注意:体育馆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楼(即抓捕现场),公交车不过六、七站,夜间开车用不了10分钟。

而齐志勇交待:23点左右到达酒楼(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交待的王氏兄弟22点40分左右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十几分钟,与出租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个小时。

王旭东交待:23点30—40到达“阿福仔”酒楼(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黄线标记处)。与其交待的王氏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50多分钟,与出租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小时三十分钟以上。

3)关于警察抓高萍,打“的”去?还是打“的”回?

王旭东、韩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于担心到时,高萍认出王志伟的汽车而逃跑,故齐、韩、王并王志刚在刘家窑下车,拦住一辆夏利出租车前往抓捕高萍(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附件8 :《韩德旺询问记录》第2页粉红线标记处)。而齐志勇交待:他们是在抓住高萍之后,才拦住一辆出租车,押解高萍回所(见附件6 :《齐志勇询问记录》第3页粉红线标记处)。

4)关于现场高萍所在位置与谁实施的抓捕

齐志勇交待:到达“阿福仔”门口,见路东、路西均没人,王志伟便下车,站在马路对面,过了一会,见一个女人(注:即高萍)与王志伟对话。我们三人便向他们靠近,到了他们面前(见附件6 :《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我们四个人开始坐在车里,王志伟下车后,高萍就过来了,王志刚说过去吧,我们的夏利车就开过去了。小齐我们几个人先后下车了,我们三个人就把高萍“抓住了” (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页绿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到饭馆那,看见门口站着一个女的,王志刚对我们说就是她、就是她。小齐下车了,我和王旭东没下。齐志勇问了高萍几句话,然后小齐就拽着高萍向我们车走过来(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绿线标记处)。

5)关于返回派出所的时间

检察院、法院查明:22时50分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紫线标记处)。
齐志勇交待:大约23点40分到达所里(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页紫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估记十二点左右(注:晚上)(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 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大约11点50分左右(注:亦是晚上)(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紫线标记处)。齐、韩、王交待的时间相互矛盾,并与检察院、法院查明的时间与相差一个小时左右。

6)关于在派出所里由谁“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检察院、法院查明:“警察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其后,高萍在派出所长时间无人询问。”“23点30分,高萍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去上厕所时服毒自杀,后高萍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3页、第5页橙线标记处)。”

可王旭东却这样交待:“回所以后,我和小韩,我们把她带到前台那,让她把包打开,把东西拿出来。”(注:之后是搜身的过程)“问她还有什么东西吗?她说你们看?没有了。这时说话沙哑,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韩就手好(拦她),没拦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韩就喊,来人那,不行了。后来田亚东齐志勇他们几个人就到值班室。田亚东叫韩德旺打‘120’,后来我们几个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辆夏利车上了,我没去医院(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韩德旺交待:我和王旭东把高萍带到前台接待室,王旭东让高萍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掏完后,王旭东摸了摸她的兜,没发现还有什么东西。高萍掏完东西就发现她两眼发直,吐字不清,身体摇摇晃晃,我和王旭东赶紧扶着她,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到医院后,听说高萍不行了,时间是零点10分左右(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可见,高萍被抓进派出所,警察王旭东、韩德旺即与其形影不离,根本不存在检察院、法院查明的:“警察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的情形。

据帮助警察抬高萍尸体的出租司机证明:他们送高萍去医院,让我帮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时她已经死了,人都僵了,不知为什么这么快人就僵了(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2页橙线标记处)。

据北京市急救中心证实:2月23日23时42分接到调度电话,过了二、三分钟即出车,到磁器口时遇到病人高萍,人已经不行了(见附件5:《医生证明》橙线标记处)。
7)关于高萍上厕所

从王旭东、韩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后没有去过厕所(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6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7页红线标记处)。

可是高萍死后一年半,当崇文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本案时,派出所又改口说:“高萍提出上厕所,联防队员在外面看着。高萍出来倒在厕所门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长紧跟着进厕所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之物。”

(六)高萍自杀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将高萍吃耗子药自杀改为喝敌敌畏自杀,还说这是公安局法医中心法医鉴定的结果,但我们要看这份法医鉴定时,李新和却以法医鉴定属国家机密,家属无权查看相推托。

从以后我们得到的《公安法医鉴定书》看:高萍因敌敌畏中毒死亡。

《最高检法医鉴定书》也分析道:高萍“胃内容物及肝、肾、脾、脑、肌肉等组织器官毒化检验结果,在胃内及上述组织器官中均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且量大、浓度高,达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医书记载:正常人胃内容物为1000克至3000克。根据《最高检法医鉴定书》:“高萍胃内容物(液体)每毫升含0.7克敌敌畏”,即使按高萍胃内容物仅为1000克的最低限计算,其胃内所含敌敌畏总量就已高达700克。盛放这么多的敌敌畏,起码得要两个容积为500毫升的瓶子,

1)高萍体内的敌敌畏来无踪,装敌敌畏的容器去无影

高萍被带到派出所,警察即对她进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随身携带的包括首饰等全部物品,没有发现好携有敌敌畏。高萍唯一离开监管人员视线的是,“在厕所里”的那几分钟,而派出所又证明:该所未使用或存放敌敌畏。

高萍死后,崇文公安分局把体育馆路派出所翻了个底掉,甚至让环卫局对高萍“上过的厕所”进行了彻底清理,都没有发现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如果说高萍生前能够将两大瓶敌敌畏藏在身上,躲过了两名警察的搜查,那么她“上厕所”“喝”下去之后,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又到哪里去了呢?难道死人将容器带到了阴间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车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时候,喝下去那么多的敌敌畏,早该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为什么高萍体表症状与敌敌畏中毒体表症状不符

从我国著名化学、农药、法医专家的著作中可知:敌敌畏乳液中毒致死量为10—14克,其尸体表面症状是:口唇、颜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现紫绀……。但高萍尸体的颜色略深红,颜面鲜红,口唇、指甲为白色,并没有出现专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状。

3)敌敌畏的气味到哪里去了

众所周知,敌敌畏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气味非常大。且不说一个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敌敌畏,就是喝上一点的话,也会遗洒在下巴、衣服等处,更不用说敌敌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呕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弥留、刚死时接触过她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呕吐的警察王旭东、韩德旺,都说没有嗅到敌敌畏的气味(参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6页和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6页蓝线标记处)。

4)高萍身上的伤、脏、水是怎么造成的

高萍尸体清楚地显示出:其两只手上有伤、指甲缝有很黑的泥土。

据急救中心大夫说:他们看到高萍,见其脸上很脏,手上满是黑污,死者头发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湿淋淋的(见附件5:《医生证词》黄线标记处)。

5)高萍是怎样进入派出所的

根据韩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时,王志刚开出租司机的车打头,押解高萍的车在中,王志伟的自家车断后(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黄线标记处)。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机,却没有看到其后的高萍、王志伟是怎么进到派出所里的(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蓝线标记处)。出租司机还说,他在派出所值班室里听到高萍喊冤,瞬间声音便消失了。

(七)从高萍死后警方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看警匪共同编剧并导演的“高萍诈骗案”

这里有三份体育馆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后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第一份是:《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第二份是:《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第三份是:《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尽管警察齐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所做的《王志伟讯问记录》竟没有标注具体时间,但根据检察院、法院已经查明:王氏兄弟报案,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警察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将高萍抓获的事实可以确定:该讯问记录是高萍死后补作的。

1)王氏兄弟基本情况

王志伟,时年40岁(兄弟间排行老大),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工作(注:王志刚向警方说,王志伟的职务为经理[见附件10:《王志刚询问记录》第1页红线标记处],可王志强却说王志伟无业[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家庭住址:丰台东铁营横一条11号楼5门102号。

王志刚,时年38岁(兄弟间排行老二),无业却假冒警察,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注:据王志强说,王志刚之妻石秀兰住国华附近[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 )。

王志强,时年36岁(兄弟间排行最小),无业,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

2)点评王志强欲盖弥彰的一段谈

警察问:你到派出所反映什么情况?

王志强答:有人敲诈我钱,并盗窃我股票卡上的钱。

问:你把敲诈你钱的具体经过讲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时许(点评:请留意下划线处的时间),,我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说晚回去会儿(点评:可见王志强没有回家),是我妈接的,她说我爱人王秀民刚从家出去。我就立刻分别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电话询问我爱人的去处,都说不知道(点评:听说爱人出门就着急上火的满世界的找,难道王秀民就没有出过门吗?)。然后我又往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姐接的,她说我爱人今天下午18时许拿着一个包从家出去了,具体去哪没说。我赶紧又往我爱人的单位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单位的一位女同事接的,说我爱人大约下午17时15分离开单位,还说在这之前大约16时50分许,有一个嗓音比较粗的女的打了一个电话找我爱人。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就又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别打了一个电话,问我爱人是否去过,都说没去过(点评:前边刚刚给这三家打电话询问王秀民的去处,三家都回答说不知道,没过几分钟,又给这三家打电话,问王秀民是否去过。王志强的此段话听起来怎么这么别扭呢),然后我又给我二嫂石秀兰打了一个电话,是我二嫂接的。她说今天晚上约19时许,一个自称叫高萍的女的打电话来说知道我爱人在哪儿。高在电话里还说要把我爱人约到金伦大厦或台基厂附近谈,说要把我和高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告诉我爱人。我在打完这些电话后,大约过了40分钟(点评:按王志强18时许给家里打第一个电话的时间推算,此时的时间应该在20点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大哥接的(点评:王志强的家与王志伟的家可是不在一个地方),我隐约听到高在电话中说:“如果要想不让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强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当的两性关)了结的话,就拿6万块钱到东直门长途汽车站。我大哥王志伟在电话里对高说:“我怎么把钱给你送去?”高说:“再通知你。”后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大约5分钟,高又打来电话说:“把钱准备好,晚上23时交钱,具体地点再定,还说只让我大哥一个人把钱送去(点评:王志强莫不是长了顺风耳?怎么他人没有回家,就能隐约听见高萍在打给他家的电话里都说了些什么。另外,王志伟在警察讯问时可是说:高萍的敲诈电话是打到他们家的,其时间也不是20点之前,而是21点30分左右)。”接到这个电话后,我就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案(点评:王志强的这次报案,怎么从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记录中都找不出来呢?他究竟是以什么形式报的案呢?难道是向李新和所长报的案?)。大约晚上22时许,高萍又打电话给我大哥,约在左安门交钱,我大约22时30分来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点评:王志强到底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几次案)……。

注:王志强的上述谈话见附件10:《王志强询问记录》。

3)高萍到底于什么时间对王氏兄弟进行敲诈的呢?

a. 检察院和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都认为“是在2月23日19点之前”,其事实根据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红线标记处,其大意是: 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

试想:李新和晚7时许就接到了王志刚的紧急报案,高萍对王志刚实施敲诈的时间总不能在其紧急报案之后吧。

b. 王志伟报案说是21:30分左右

请看:

警察问:今晚你来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伟答:我来报案,有人敲诈我。

警察问:你把情况讲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里休息,有一女人叫高萍给我来电话讲:大哥,我给你讲一件事,我给你弟弟王志强要钱,他不给,没有钱。你做大哥的有钱,你拿5万元,如果不拿,后果自负。我讲:有什么后果?高萍讲:我汽油把他们家给点了,把他们家拆和家破人亡,我讲:我考虑一下,将电话挂了。高萍还讲:今晚11点半将钱带到左安门华泰证券市场门口交钱。将电话挂了,就与我二弟王志刚商量怎么办。约十分钟后,高又打来电话称:要拿6万元,不是5万元。我答应了,即与二弟王志刚就来派出所报案(见附件9:《王志伟讯问记录》第1、2页黄框处)。

c. 王志刚报案说是晚九点半左右

再看:

警察问:你到派出所来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伟一同来所报案,反映“昨晚九点半左右,王志伟在家接高萍的电话称要六万元钱,不然的话,她就让我弟弟王志强家破人亡(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1页黄线和红线标记处)。

警察又问:昨晚高萍为什么给你哥打电话要钱?

王答:可能是因为她与我弟弟王志强之间的事,本月21日晚九点多,高萍她曾给我家打过电话称:“我和你弟弟关系不一般,我现在没钱了,你弟弟也给不了我钱,你有钱给我20万,不然,我把我们的关系告诉他媳妇,让她家破人亡,还要从学校将他儿子接走弄死他(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页蓝线标记处)。”

警察再问:你自本月21日接高萍电话后,还与高有过联系吗?

王答:有过,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点多钟,她又往我家打电话称:“如你没有20万,给我10万也行。”我电话里跟她讲:“如你在敲诈我,我将报官。”她又讲“报官我将让你们全家都完了(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从王志刚的话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对他大哥进行敲诈之前,还对王志刚进行过两次敲诈,又是要弄死王志强的儿子吧,又是让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紧急。奇怪的是:高萍前两次敲诈,王志刚为什么不报案呢?

如此一来,就高萍何时对王志伟进行敲诈出现了三个版本:

一个是官方版本,即:检察院及李新和所说的19点之前;

另一个是王志强版本,即: 20点之前;

再一个就是王志伟、王志刚版本,即:21点30分左右。

这三种版本足人使所有的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所谓高萍诈骗案,不过是警匪勾结,谋财害命并为掩盖其罪行败露所编造出来的。

至于王志强、王志伟指责高萍盗取其股票卡上的钱,虽然高萍人死不能为自己辩白,但在证券交易所取钱时,必须要履行有相关手续。只要司法机关到证券交易所将这些手续调取出来验证一下,高萍是不是盗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钱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谋杀

仅凭极高剂量“致死” 我女儿的敌敌畏来无踪、容器去无影这一项事实就完全可以确定:我女儿不是死于自杀,而是死于谋杀。

1)有人将敌敌畏带进派出所,强行灌入高萍身体后,又将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带了出去。
2)有人用水冲洗了高萍的头部和衣服。
3)根据高萍遗体表面症状,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它毒物致死,并且利用私下解剖尸体做手脚。
4)不排除高萍被带进派出所时已经死亡。
5)至于高萍手上的创伤和脸、手的脏,应该由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做出回答。
必须指出:高萍被关押在派出所时,除了值班民警、出租司机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该所,而三兄弟在派出所里和谁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什么时间离开的派出所至今仍被刻意地隐瞒着。

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警察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寻味。

三、保卫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的重任落到李新和身上之后

体育馆路派出所发生这么大的恶性案件往后很长一段时间,该所所长李新和非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调到了东花市派出所还当他的所长。

可别小瞧了这东花市派出所,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的家就在该所辖区,且据该所仅一条小马路之隔。可以这么说:保卫强卫及其家人的安全,是这个派出所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
李新和调到东花市派出所之后,事情竟出现这样的结局:

1. 疑团不解就定案,司法机关为哪般

按理说,侦破我女儿被杀案并不困难。但是,任凭我女儿之死疑窦丛生,当事警察谎话连篇破绽百出,连后来的北京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慕平都说此案瑕疵太多,可是北京市政法委强卫书记领导下的北京市公安局却一口咬定,我的女儿死于自杀。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分局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答复意见书》中道:(1)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鉴定,高萍系“敌敌畏”中毒死亡。(2)未发现高萍有被他杀的迹象和依据,高萍系自杀。(3)我局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受理审理此案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见附件12)。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长梁志国在其署名的《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先是说:根据有关证据证明高萍有自杀的欲望和准备”,紧跟着,这位局长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说:“经反复调查目前仍无法确定“敌敌畏”的来源,仍未取得证实高萍何时、何地服毒的证据(见附件12)。

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体育馆路派出所受案立案违法、强行拘捕高萍违法、提出“私了”违法、所内发生刑事案不报检察机关违法、不让家属辨认尸体违法、伪造家属签字私下解剖违法、尸检报告违法,办案警官串通作伪证违法……在这一桩桩、一件件铁的事实面前,崇文公安分局居然能恬着脸地说“我局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受理审理此案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真不知道它们的法和纪是怎么制定的。
2.政委、副所长遭判刑,所长风风光光得退休。

1999年7月,崇文区检察院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对我女儿之死立案调查。统归强卫一门领导的检察院在没有解开任何一个疑团的情况下,亦认定我女儿是自杀。为了转移矛盾,强卫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决定拿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当作替罪羊,并于2001年6月将此二人移交到丰台区检察院,以二人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被丰台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而那位李新和所长呢?据崇文公安分局的领导透露:分局领导几次研究决定开除李新和党籍和警籍,但上面都不批。最后批下来的竟是:开除李新和的党籍,按退休处理。就这样,一个犯有重罪,方才40岁左右的李新和得以光荣退休颐养天年,吃喝纳税人一辈子了。

崇文公安分局领导所指的上面,显然就是已经高升为北京市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北京市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啰!

3.没有结果的听证会

为了洗刷蒙在我女儿头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检察、法院、政府、人大、党委、中央等一个一个地找,一个一个地求,上访走了万里路,告状告的白了头。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北京涉法告状的人群中选出来24个人,成立了由高检院、市检院、区检院三级组成的专案组,我便是其中之一。那时候,我捧着女儿的遗像不住地念叨,闺女啊闺女,妈妈跑了这么些年没有白跑,天就要晴了,你的冤案就要昭雪了。

不曾想,三级检察机关的专案组工作没几天,北京市政法委就出面接走了这些案件。在其后一段时间里,当时的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吉林调任为北京市副市长,政法委的工作便由慕平副书记主持了。

慕平副书记主持工作时,找我谈过几次话,还于2004年10月20日召集并亲自主持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司法机关人员参加的关于高萍致死一案的听证会。

但是,随着强卫又回来兼任北京市政法委书记一职,听证会的下文没了,我女儿致死一案又被搁置起来。

事实足以证明,致使我女儿久久不能入土为安的那只黑手就是强卫!

四、世上自有公道在

本案的发生并得如此结果,在强卫领导下的公、检、法内部引起强烈反响,有警察或者将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的询问笔录,或者将《公安法医鉴定书》等文件材料复印后交给我,还特别指出这些文件材料中的矛盾之处。有检察官背后愤怒地对我说,体育馆路派出所从所长到当事警察就没有一个说实话的,这些人依法都该判刑。法院的人也说,我们判决赵建坤、田亚东有罪的终审判决,特别纠正了原审认定你女儿是自杀的错误,这不就是在帮助你们吗。

还有许许多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我说:“老李,坚持住,天不会总是这样黑的,世上自有公道在,那些作恶多端的人不会不受到惩罚的!”

原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被判有罪,亦是不服,服刑完便加入到只有当今社会才会存在的上访大军之中。

现如今,把持北京司法机关领导大权已经十七年的强卫终于调离了北京,许许多多与我一样饱受其荼毒的老百姓或许有了盼头。

我们期盼着北京公安、检察机关查清我女儿高萍被害的真相,早日还公正于天下、还正义于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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