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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为何不释放陈树庆?

 2007-05-11 14:3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浙江异议作家、自由撰稿人陈树庆先生被共产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投入牢房快要八个月了:2006年9月14日上午,陈树庆被杭州市拱墅公安分局从家中带走;10月17日下午,陈树庆的妻子张东红收到了杭公法建通字[2006]76号《杭州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称“陈树庆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10月17日15时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杭州市看守所”;12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3月2日,杭州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4月14日,杭州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卷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事实证明,陈树庆根本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使共产党想以莫须有的罪名治他,也实在找不到证据。再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人?

去年10月,我曾写过一篇《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的文章。当局把陈树庆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帽子,其全部“罪证”就是陈树庆在网上发表的不符合共产党口味的一些文章。陈树庆的全部文章大概有四五十篇,我归纳了一下,这些文章可以分三大类:一类是为遭受当局政治廹害的朋友和异见人士呼吁,如王荣清、赵昕、郭起真、陈光诚、欧阳懿、许万平、昝爱宗、高智晟等朋友遭受当局的无故加害,一向有侠义心肠的陈树庆挺身而出,为他们呼吁,这完全符全中国人的道德规范。二是为自己维权。陈树庆曾以383分的好成绩考取律师资格,但浙江省司法厅却以“不遵守宪法”为借口非法剥夺陈树庆当律师的权利。陈树庆并没有“不遵守宪法”,他只是不赞同宪法中写进“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那种荒谬的东东。司法厅以“不遵守宪法”为由剥夺陈树庆当律师的权利,他当然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出起诉。三是对中国的法治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应该说,陈树庆的这些见解对中国的法治是有建树的。其实,一个稍有民主常识和现代宪政理念的人,就能判断出陈树庆的这些文章有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用意,尽管中共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鸡蛋里面找骨头,花了八个月时间来调查(分安侦查三次,检察审查两次),但还是找不到证据。道理很简单:鸡蛋就是鸡蛋,里面不可能有骨头,找上一万年也枉费心机,除非闭着眼睛说瞎话。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局对陈树庆的羁押已经到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陈树庆案只是一个普通的案子,不属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所以侦查羁押必须在2006年12月17日前结束。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理,检察机关也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因此杭州市检察院必须在1月17日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即使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杭州市检察院也应当在1月17日前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所以杭州市公安局应当在2月17日之前完成补充侦查。杭州市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补充侦后再次移送的材料后,审查起诉的时间仍是一个月。因此杭州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时间应该是在3月17前。又根据该款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杭州市公安局必须在4月17日前完成补充侦查,而且再也不能补充侦查。按照前例,杭州市检察院第三次审查起诉的时间到5月17 日前必须结束,也就是说,它在5月17日前必须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但目前的情况是,陈树庆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3月2日,比规定时间多了一个半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4月14日,比规定时间又多了28天。如果杭州市公安局按时在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那么杭州市检察院再审查一至一个半月,那么它对陈树庆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当在6月14日或6月29日,比规定期限要多关28天或43天,就会造成超期羁押,侵犯陈树庆的人身权利。

以上的计算,是严格按照中国当局自己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来计算的。但中国的法律是非常不严格的,所以笔者看来是严格计算的时间,当局未必认为是严格的。中国的法律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这些特别的规定,给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以特别的权力,造成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以上述规定为例,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后面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就是一种特别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办案者只要借口“案情复杂”,就可以将嫌犯多关一个月,中国大部分案子都是这样办的,这无疑是对人权的侵犯。还有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这条规定,一些案子就可无限期地拖下去。从陈树案这个案子看,公安机关似乎没有违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一般规定,但检察机关显然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一般规定,不但违反了一般规定,而且还违反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特殊规定。因为公安机关是2006年12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而检察机关到2007年3月2日才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中间相差两个多月。可以反证,这两个多月检察机关实在审查不出陈树有什么“罪行”,至少是证据不足。无奈,只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经过补充查后仍是没有证据能证明陈树庆有罪,检察机关只好又一次退回侦查。照理,既然找不出陈树庆有罪的证据,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退回补充侦查呢?昨天陈树庆的妻子张东红分别致电杭州市检察院和杭州市公安局,要求解除陈树庆的强制措施,但均遭到拒绝。听对方的口气,它们还要继续为陈树庆罗织罪状。

陈树案子一再出现反复,这使办案人员非常尴尬。一定要给陈树庆罗织罪名,不会是这些办案人员的本意,也不会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本意。但中国的公检法机关是受中共政委领导的,政法委是共产党操控司法的特务机关,它是共产党实行独裁统治最得力的工具。对于陈树庆这样反专制反独裁的中国民主党人,中共政法委岂能放过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正是中共当局对陈树庆进行政治廹害的真实写照。

(原载《民主论坛》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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