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委员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有资格担任,一名原支部书记,因为侵吞公款被开除党籍多年后,居然被上级党委任命为社区党支部书记。
“非党员书记”事件虽被媒体披露,但创造这一奇闻的镇党委至今没有任何人受到党纪处分,而非党员书记朱德平还在参加社区支部党员大会,代表党支部作工作报告。今年1月21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中心社区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朱德平在会上说:“我已不是党员了,受党支部委托,作社区一年工作报告。”
被开除党籍的人出任党支部书记
朱德平原是淮南市凤台县毛集乡中心村(现为淮南市毛集试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党支部书记。1987年7月,朱德平代表村里到浙江瑞安,与一家工厂签订了4.5万元的购买塑料拉丝机的购货合同,从中贪污1.5万元。根据凤台县纪委初步查实,朱德平除了贪污,还挪用公款2.3万余元。
1990年,朱德平骗取公款的事被举报到中央有关部门,经中央领导和安徽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纪检、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查处。当年11月26日,朱德平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决定监视居住,1991年2月7日被撤销监视居住。
1992年1月4日,安徽省检察院和淮南市检察院批复:朱德平构成贪污罪。凤台县检察院接到批复后,于1月20日下达了逮捕决定书,朱德平闻讯逃跑。检察、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能将其抓获。
由于朱德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1992年7月1日,中共凤台县纪委开除其党籍,并在当时的中心村党员大会上宣布了处分决定。
1996年6月26日,朱德平投案自首,承认了犯罪事实,退出赃款。1996年7月4日,朱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凤台县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
但是,2005年国庆节前,淮南市毛集试验区毛集镇党委却下发了一份《关于朱德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批复》任命文件,任命朱德平为毛集镇中心社区党支部书记。此事立即在整个毛集实验区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心里有一个不能解开的问号:1992年朱德平被开除党籍后,因为在逃,多年没有在家,没有重新入党,怎么能被镇党委任命为支部书记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件怪事发生时,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刚刚荣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
区里为朱德平当选修改上级文件
曾多年担任原毛集乡中心村党总支书记、毛集镇党委书记和毛集实验区工委书记的朱咸来向记者证实,从1992年到2003年,区、镇党员档案里,没有朱德平的名字。
毛集镇党委副书记陆中根2004年8月至2005年9月在中心社区挂职支部书记。据他介绍,2005年8月份,中心社区开始换届选举,朱德平被推荐为支部委员,并报镇党委。
得知中心社区推荐朱德平为党支部书记的消息后,朱咸来和一些人大代表立即向上级反映情况。但上级有关领导听后,劝他们不要管闲事。
不仅朱咸来等老党员的意见没有被重视,区里还专门为朱德平参选修改了上级文件中关于支部候选人年龄的限制。原来,为了做好全市首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05年6月,淮南市在下发给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候选人必须在45周岁以下。毛集实验区把候选人的年龄放宽到了55周岁,将53岁朱德平推向了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位子。
针对区里在社区选举时修改年龄照顾朱德平当选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行政诉讼法学专家陈宏光教授。陈教授说,作为规范性文件,下级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应该严格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来执行,可以把规定的标准具体化,但不能越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解释或扩大的话,也应该在上级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行解释,而不应该超越这种权限。下级机关违反上级机关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这是一个基本的组织原则和行政的基本规则。
非党员被留党察看一年
记者在凤台县纪检和检察部门,找到了对朱德平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和《决定逮捕通知书》,走访了十多名历任村(社区)支部书记、总支书记、镇党委书记和部分老党员,他们都认为毛集镇党委的决定有些荒唐。在问到既然朱德平没有重新入党,为什么会选举他时,一些党员的回答:“我们以为没有被刑事处分,党籍就自动恢复了。”
此次社区换届是由组织部门负责的。据毛集试验区工委委员、组织部长章大全介绍,2004年12月9日,组织部的《党员简明登记表》上就有朱德平的名字,镇党委没有一个人知道朱德平被开除党籍这回事。章大全说,要是开除也应该由镇里开除,轮不到县里来开除。
曾在中心社区挂职的毛集镇党委副书记陆中根认为,选举朱德平担任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所有程序完全合法。当问到被开除党籍的人成了支部书记,他应该对这事负什么责任时,陆中根说:“朱德平是不是党员,过去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社区100多个党员我不能一一都了解谁被开除过党籍吧?党员推荐他了,我应该让他参加选举。”
2005年底到2006年初,“非党员书记”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不少党员认为,朱德平既然1992年就被开除了党籍,镇里竟任命其为社区党支部书记,严重违反了党章的有关规定,破坏党的威信,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有人建议“下文件的人都该清除出党”。
“非党员书记”一事在媒体曝光后,毛集实验区工委和毛集镇党委领导专门派负责此次社区换届工作的毛集试验区工委委员、组织部长章大全和毛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约见记者,详细解释了“非党员书记”事件的缘由。
按章大全部长提供的资料,1999年2月9日,凤台县纪委、监察局将朱德平侵吞公款问题的材料转交到了毛集镇纪委。凤台县纪委有关负责人在移送材料里没有提到朱德平已经被开除党籍的事。毛集镇纪委便按当时中心村支委的意见,研究决定给朱德平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按毛集实验区领导的说法,既然朱德平受到的是“留党察看”的处分,“察看”结束就是党员了,自然有资格担任党支部书记。
当问到朱德平1992年已经被凤台县纪委开除党籍,不是党员镇里何来留党察看处分时,章部长说,他们不知道1992年朱德平被凤台县开除党籍的事。
非党员代表党支部作报告
让人震惊的是,“非党员书记事件”通过媒体曝光后,毛集实验区甚至以“中共毛集实验区工委和毛集实验区管委”的名义,在淮南市政府论坛上发表“声明”,认为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影响了地区形象”、“给地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后来,在淮南市政府有关领导的过问下,“声明”帖子才被删除。
2006年3月21日下午,毛集中心社区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席新一届毛集镇党代会的代表,非党员书记朱德平亲自主持会议,把自己弄成了毛集镇的党代表。第二天上午,朱德平作为中心社区的党代表,出席了镇里的党代会,并参加了选举。
今年1月21日下午,毛集镇中心社区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朱德平在会上说:“我已不是党员了,受党支部委托,作社区一年工作报告。”
大家当时一愣:“不是党员了,连参加党员会的资格都没有,还作什么报告啊?”然而,就在当天下午的党员大会上,朱德平被宣布为预备党员。而在此之前,党小组从来没有讨论过朱德平的入党问题,他甚至连入党积极分子也不是。
朱德平所在的中心社区第三党小组的党员们告诉记者,根据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而朱德平重新入党,根本没有征求党小组成员的意见,严重违反党章规定。他们不明白:朱德平既然在党员会上已经承认自己不是党员了,难道他还是党支部书记?如果上级党委已经免去他的支部书记职务,为什么不在党员会上公开宣布?
记者经多方了解获悉,2006年夏天,毛集镇党委已经免去朱德平的支部书记职务,但并没有在党员会上宣布。被免职后的朱德平还在掌控着社区“两委”的几乎所有权力。根据他在党员会上所作的“社区一年工作报告”,上任1年来,社区“两委”仅招待费就达9.3万元,而上届班子3年的招待费不过1.6万元。
应该追究相关人员枉法责任
记者从安徽省正在召开的人大会上了解到,元旦前夕,当年参与办案的3名纪检干部和检察官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递交了《毛集朱德平贪污犯罪为什么能逃避法律制裁?》的举报信,认为朱德平当年侵吞公款1.5万元,已构成贪污犯罪。1990年12月,案件报安徽省检察院后,省检察院批复“构成犯罪”,凤台县检察院接到淮南市检察院通知,于1992年1月20日下达了决定逮捕通知书,但朱德平闻风逃跑,凤台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数次追捕未果。据群众反映,朱没有逃跑,就在凤台和毛集。每次追捕前,都有人通风报信,所以朱逍遥法外5年。
1992年7月,凤台县纪委开除朱德平党籍。
1996年,全国范围开展“严打”,布告中规定在“严打”期间犯罪分子、批捕在逃人犯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宽、减轻处罚。朱德平于1996年12月26日到凤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凤台县检察院下达撤销案件决定书,致使朱德平所有问题漏查,逃避法律追究。
原办案人员认为,凤台县纪委1987年就开始查朱德平问题,成立5次调查组,每次都不了了之。1990年根据上级领导批示,6次调查,才查证事实。当朱德平在高院“严打”中投案自首时,应对他进行控制,继续将县纪委查证并移交给检察机关的贪污、挪用问题核实,追回公款,并上报市和省检察院批复后,再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不应该由县检察院领导拍板撤销案件。作为原办案人,他们认为,朱德平犯罪事实清楚,撤销案件是有人在为他开脱罪责。他们希望安徽省检察院领导批查此事,追究这个假党员书记贪污犯罪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月24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安徽省检察院当年审查朱德平案件的相关办案检察官。该检察官告诉记者,朱德平贪污犯罪的事实证据确凿,假使认定朱德平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做不诉处理,但撤销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撤销案件就意味着朱德平无罪。安徽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枉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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