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可以漠视中国城市建设中的一大“异象”:一则楼宇“成功实施定向爆破”的消息背后,几乎都是一段建筑“短命”史。
譬如北京中体博物馆从1990年建成使用,到出现承重钢梁断裂等重大安全隐患,满打满算也只有15年,离重要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需达100年的要求相差太远。还有极端的例子,重庆市一幢名叫隆盛大厦的高层建筑,因为规划改变,从交房到被拆仅有6个月时间。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吴伟教授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目前国内建筑“短命”已非个案,而是相当普遍。
相对于“短命”的高层建筑,民用住宅的寿命也短得可怜。至于城市高架路桥、轨道交通沿途“拆新建新”,更是屡见不鲜。此外,处于露天环境下的桥梁耐久性更加令人担忧。目前在役的混凝土桥梁出现钢筋锈蚀、混凝土开裂的现象十分普遍。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相当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在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也有44年相比,我国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不过三四十 年。
对此“短命建筑”现象,吴伟教授分析,大拆大建潮既与城市规模膨胀、人口大量迁移有关,也与一些非物质因素,譬如规划设计、建筑质量等影响所致有关。
他说,城市规划短视、混乱是建筑“短命”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中国处在一个规划爆炸的时代”,规划滞后、混乱,与未来城市发展步伐不协调,建筑质量再过硬也难逃“夭折”厄运。而造成规划不合理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政府主管部门本应立足现实,统筹兼顾历史和未来之需,科学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规划,但事实上,很多地方规划的随意性强。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高拯指出,一些地方甚至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怪现象,领导换一届规划就得调一回。一些“年富力强”的建筑因此被拆除时有发生。
设计缺陷使得建筑“未老先衰”,不堪续用。一些开发商为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以牺牲建筑的某些功能,尤其是“超前”功能为代价。在利益驱使下,现在设计单位也越来越迁就开发商,即便有心为使用者着想,也会因开发商的反对、设计时间的限制作罢。最少50年的使用寿命理念对于设计机构而言已淡化,一些建筑怪胎在中国诞生也就不足为怪。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廷钰则认为,质量低劣是建筑“短命症”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告诉记者,房屋作为一件成品,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相当多的部门环环相扣才能完成。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以及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 就难以保证。
“以黑龙江省为例,上个世纪七 八十年代,全省只有有限的几家设计和施工单位,那时的建筑无论在设计还是施工上,都符合当时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后,全省仅设计单位就有 600多家,一度出现‘谁都能搞设计、谁都能搞施工’的混乱局面,从那时起建筑质量开始下降。经过整顿后有所好转。尽管如此,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及缺乏对建筑的后期保养和维修,同样会影响建筑寿命。比较典型的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违背了基本建设程序,势必缩短建筑使用寿命。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项目的过程中采取“抽筋”的方式来减少建筑成本,已经是业内半公开的秘密。”
“监而不理”也是建筑短命的诱因。施工环节的质量问题本可通过监理避免,但房地产领域广泛存在监管不严现象,使得监理公司没有起好第三方监督作用。
“除了真正的质量问题,开发商编造的建筑质量理由值得关注”。张庭钰说,比如,开发商要开发一片小区,在其范围内有一座30年左右的建筑物还在使用,他会找借口“这个房子地基不牢、墙体开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后向使用者和有关管理部门游说,挖空心思将旧建筑拆除取得土地开发权。在开发商眼中,旧建筑的拆迁补偿费用完全可以在日后加大层高和密度的新建筑中加倍“捞”回来。
专家指出,建筑“短命症”流行,不仅造成经济负担、资源浪费、环境压力,还会导致一些权属纠纷。举其要者,其害有三。
贻害之一:就其经济价值而言,“除旧布新”工程耗资巨大。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白玉琴说,以某三星级大酒店为例,拆除前它的建筑面积1.3万多平方米、19层高,在原址上兴建8万多平方米的写字楼,算算它的修建、管护、拆除和重建费用,总造价至少需要1.2亿元以上的人民币。
上海市长宁区住宅发展局高级经济师顾海波也算了一笔“建筑短命”浪费账: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 1000元计算,如其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可用来建造100万元一所的希望小学667万所。
贻害之二:大量尚处于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被拆除,还会造成资源耗费,并因产生大量粉尘和废弃物,增加环境负荷。
我国著名土木工程专家、工程院院士陈肇元不无担忧地说:“‘短命建筑’的后果相当严重,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如不采取措施,今天建成的工程二三十年后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又将翻修或拆除重建,我们就会陷入永无休止的大建、大修、大拆与重建的怪圈之中。”
他直言,“短命建筑”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与科学发展观严重背离。尽管今天我国的建设规模还未达到高峰,可是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已感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在许多地方已十分紧张。一些地区开采砂石已经严重毁损河床、破坏植被,沿海地区如宁波、舟山等地因滥用海砂已给一些工程带来了重大隐 患。面对今后每年将要消耗的大量混凝土,按照传统的取用方法恐怕将难以为继。因此,要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贻害之三:现在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比其平均使用寿命周期要长40年,建筑“短命”所造成的“权证在、物业亡”的脱节现象,将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譬如北京中体博物馆从1990年建成使用,到出现承重钢梁断裂等重大安全隐患,满打满算也只有15年,离重要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需达100年的要求相差太远。还有极端的例子,重庆市一幢名叫隆盛大厦的高层建筑,因为规划改变,从交房到被拆仅有6个月时间。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吴伟教授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目前国内建筑“短命”已非个案,而是相当普遍。
相对于“短命”的高层建筑,民用住宅的寿命也短得可怜。至于城市高架路桥、轨道交通沿途“拆新建新”,更是屡见不鲜。此外,处于露天环境下的桥梁耐久性更加令人担忧。目前在役的混凝土桥梁出现钢筋锈蚀、混凝土开裂的现象十分普遍。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相当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在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也有44年相比,我国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不过三四十 年。
对此“短命建筑”现象,吴伟教授分析,大拆大建潮既与城市规模膨胀、人口大量迁移有关,也与一些非物质因素,譬如规划设计、建筑质量等影响所致有关。
他说,城市规划短视、混乱是建筑“短命”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中国处在一个规划爆炸的时代”,规划滞后、混乱,与未来城市发展步伐不协调,建筑质量再过硬也难逃“夭折”厄运。而造成规划不合理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政府主管部门本应立足现实,统筹兼顾历史和未来之需,科学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规划,但事实上,很多地方规划的随意性强。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高拯指出,一些地方甚至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怪现象,领导换一届规划就得调一回。一些“年富力强”的建筑因此被拆除时有发生。
设计缺陷使得建筑“未老先衰”,不堪续用。一些开发商为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以牺牲建筑的某些功能,尤其是“超前”功能为代价。在利益驱使下,现在设计单位也越来越迁就开发商,即便有心为使用者着想,也会因开发商的反对、设计时间的限制作罢。最少50年的使用寿命理念对于设计机构而言已淡化,一些建筑怪胎在中国诞生也就不足为怪。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廷钰则认为,质量低劣是建筑“短命症”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告诉记者,房屋作为一件成品,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相当多的部门环环相扣才能完成。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以及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 就难以保证。
“以黑龙江省为例,上个世纪七 八十年代,全省只有有限的几家设计和施工单位,那时的建筑无论在设计还是施工上,都符合当时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后,全省仅设计单位就有 600多家,一度出现‘谁都能搞设计、谁都能搞施工’的混乱局面,从那时起建筑质量开始下降。经过整顿后有所好转。尽管如此,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及缺乏对建筑的后期保养和维修,同样会影响建筑寿命。比较典型的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违背了基本建设程序,势必缩短建筑使用寿命。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项目的过程中采取“抽筋”的方式来减少建筑成本,已经是业内半公开的秘密。”
“监而不理”也是建筑短命的诱因。施工环节的质量问题本可通过监理避免,但房地产领域广泛存在监管不严现象,使得监理公司没有起好第三方监督作用。
“除了真正的质量问题,开发商编造的建筑质量理由值得关注”。张庭钰说,比如,开发商要开发一片小区,在其范围内有一座30年左右的建筑物还在使用,他会找借口“这个房子地基不牢、墙体开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后向使用者和有关管理部门游说,挖空心思将旧建筑拆除取得土地开发权。在开发商眼中,旧建筑的拆迁补偿费用完全可以在日后加大层高和密度的新建筑中加倍“捞”回来。
专家指出,建筑“短命症”流行,不仅造成经济负担、资源浪费、环境压力,还会导致一些权属纠纷。举其要者,其害有三。
贻害之一:就其经济价值而言,“除旧布新”工程耗资巨大。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白玉琴说,以某三星级大酒店为例,拆除前它的建筑面积1.3万多平方米、19层高,在原址上兴建8万多平方米的写字楼,算算它的修建、管护、拆除和重建费用,总造价至少需要1.2亿元以上的人民币。
上海市长宁区住宅发展局高级经济师顾海波也算了一笔“建筑短命”浪费账: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 1000元计算,如其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可用来建造100万元一所的希望小学667万所。
贻害之二:大量尚处于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被拆除,还会造成资源耗费,并因产生大量粉尘和废弃物,增加环境负荷。
我国著名土木工程专家、工程院院士陈肇元不无担忧地说:“‘短命建筑’的后果相当严重,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如不采取措施,今天建成的工程二三十年后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又将翻修或拆除重建,我们就会陷入永无休止的大建、大修、大拆与重建的怪圈之中。”
他直言,“短命建筑”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与科学发展观严重背离。尽管今天我国的建设规模还未达到高峰,可是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已感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在许多地方已十分紧张。一些地区开采砂石已经严重毁损河床、破坏植被,沿海地区如宁波、舟山等地因滥用海砂已给一些工程带来了重大隐 患。面对今后每年将要消耗的大量混凝土,按照传统的取用方法恐怕将难以为继。因此,要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贻害之三:现在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比其平均使用寿命周期要长40年,建筑“短命”所造成的“权证在、物业亡”的脱节现象,将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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