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医毒蛇心肠 抢盗贩卖婴儿

重庆市青年妇女罗明珍于2004年随丈夫来到黑龙江省双鸭市宝清县七星泡镇三合村煤矿打工。2006年4月10日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做生育生产手术,医方无视国家法律和医疗道德,违法对罗明珍进行全身麻痹手术。手术后,罗明珍不见婴儿,责问医生婴儿下落,医方谎称罗明珍不是怀孕而是患有子宫肌瘤,但至今罗明珍不知手术取出的是孩子还是子宫肌瘤。甚至当时医方口头也未作任何说明。在手术过程中,医方完全剥夺了罗明珍的知情权,更为严重的是违背医学常识,违反法律规定。在罗明珍全身做红外线手术实险,未经患者同意,在身体上扎几十根钢针。在患者关键部位,主肢、腿脊、腿脊、腰、颈上扎上钢针,导致罗明珍的上下肢,主肢体,脑垂体,手足六阳经脉,脊椎尖切断,腰椎、颈椎、胸腔、肚穴、女性穴位,呼吸系统,性功能敏感穴位、眼睛、消化功能,面部经络全部受伤。如今已成一个残疾废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并且残忍切断患者性功能器官,导致患者一夜之间,从妙龄少妇变成老太残妇,断经、失去性功能。

事故发生后,患方和医方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该局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没有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也不给予书面答复,还逼罗明珍交3000元鉴定费。至此本案石沉大海,罗明珍没有得到分文赔偿,双胞胎婴儿终无下落。罗明珍经重庆市万盛区计生办批准生育后,于2005年7月17日去双鸭山市双济门诊部作彩超及化验发现自己怀孕。妊娠期一切正常,罗明珍身体也健康正常。2006年3月已到了预产期,罗明珍去哈尔滨医大二院生产。经过医大二院多科检查报告单证明正常。但因罗明珍肚子里的胎儿是怀在子宫后壁膜上,属正常成活的特殊肉蛋胎儿。医生说这是特殊情况,要求去北京动手术。由于罗明珍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钱上北京。正在街上边走边哭时,突然有一个妇女走过来问罗明珍,当时把情况告诉她,她马上介结到黑龙江省农垦第二肿瘤医院妇产科。并声称此医院收费低,花钱少,医院条件好等等。于是2006年3月30日入住了黑龙江省农垦第二肿瘤医院妇产科。

基于上述事实,罗明珍正常怀孕是十个月,有几家医院诊断检查、化验,彩超可证实,而且街坊邻居,亲人均可证实,何况妇人十月怀胎,挺着大肚子,周围生活的人都可以证实。手术后,罗明珍双乳发胀,奶水外流,如果没有怀孕生产婴儿,哪里会有这样的状态?可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采取卑劣手段,欺负罗明珍是外乡人,且又不见世面,本份老实。竟毫无人性的抢盗婴儿,残忍的拿罗明珍做人体实验,造成罗明珍身体遭到严重摧残。特别是医方采取下流的诱骗手段,乘人之危,逼罗明珍丈夫在手术合同上签字。而罗明珍对此却一无所知。医方却掩耳盗铃污陷罗明珍患有子宫肌瘤,手术取出的是子宫肌瘤,不是婴儿,这简直是天方夜谭。医方为了逃脱法律追罚,竟大肆伪造病历,企图瞒天过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作为医疗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没有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也未给予书面答复。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垦卫生局的行为已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给罗明珍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罗明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罗明珍作为合法正常的怀孕妇女,去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做生产手术,其权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医方违背医学常规,违背法律规定对罗明珍进行剖腹生产手术。手术后双胞婴儿下落不明,不给患者任何交待。而且违法残忍的对患者进行非法人体实验。导致患者身体多处伤残,失去劳动和生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40条第(六)项规定,构成犯罪。黑龙江省农垦卫生局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39条规定。黑龙江省农垦系统,是中国内的“独立王国”,现虽然改制为企业单位,但其内部仍设有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地方政府管不着,中央政府对其是“天高皇帝远”无奈何。此案发生后,罗明珍是告状无门,上访无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与卫生局、医院联成利益共同体,水泼不去,针插不进,罗明珍还多次遭到生命威胁,恐吓和追杀,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中国的医院成了阎王殿,医生变成了人屠夫,太黑,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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