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法内的自决权
——2006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UNPO研讨会
貌强按:UNPO (The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是国际性民主团体,由古老土地的原住民,被占领国家或地区的民族与少数民族,独立国家内被压迫被虐待被歧视的族裔族群等在 1991年合力组成,其目标是通过非暴力手段解决争端,捍卫天赋的人权,文化权,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合法的国际论坛,尽可能有成效地参与各项国际性活动。目前有63成员,台湾、西藏、东帝汶、缅甸四大土著等是具有影响力的创始成员之一。)
以人权委员会的原住民权利宣言(包括其第三条例)为重点,大会充分讨论了原住民权利的正面发展形势。
与会者一致强调:所有民众一律享有自决权——这已经被联合国规章、有关公民权 与政治权、 经济权、社会文化权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法等,一致确认为是天赋的,因而神圣不可侵犯。
文化与民族的差异性与身份特征,更美好地包容在自决权的各领域中,并越来越赢得公正、和平、自由与普世发展——背离了这些,自决权就可能误入歧途,正义事业就会跌进不必要的危险陷阱中 。
自决权的实际运作与实质发展,跟民主参与过程、尊重法治、遵守国际法权等息息相扣,并互相完善。国际法内的自决权,只能在少数特殊状况下才不得不勉强行使外用权——例如在去殖民化过程中,在一个联邦国家的瓦解,或一个国家结束在另一国家的军事统治等非常时期。
现在,自决权开始有了新的发展势头,即遵照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全球化促使国与国之间加深了相互依赖性——这使自决权整体事件与其庞大过程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加以审视与修正。
原住民必须受到其他人民或民族那样等同对待,再也不许遭到歧视。在缺乏普世法规与其实际运作经验之下,特殊情况必须特殊处理,总之,一定要做到既公平且合理。
与会者一致呼吁:
联合国大会采纳“原住民权利宣言”。
联合国重新考虑与修订领土完整与自决权,设立特别委员会,在新形势下主要处理去殖民化后由于实施自决权而产生的种种弊端与后遗症。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机构,各地区机构等保证原住民能以观察者席位进行参与。
民族议会通过条例,扩大与促进原住民以及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公民权、政治权等,并敦促国际机构以国际法保证人人平等。
民族议会与地区议会允许有关人士出席决议案的讨论、通过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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