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
中国媒体报道,2004年底被判在“火柴棍小人”一案中侵权的耐克公司周五(6月16日)在终审判决中获胜。
这是北京高等法院当天作出的判决,并同时将一审判决撤销。
2003年底,一名叫朱志强的中国闪客称,耐克公司在当年推向市场的一系列广告中,出现了大量“黑棍小人”形象,与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非常类似,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2004年底,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耐克公司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判其公开道歉,并向朱志强赔偿30万元人民币。
耐克公司随后对判决提出了上诉。
“判决公平”
中国媒体说,北京高院终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是,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是静态的,“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相同之处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耐克公司在判决后表示,终审的结果很公平。耐克公司中国区传播主管表示:“对我们来说,这不是一个商业问题,是个原则问题。”
而朱志强的代理人则认为,一审和终审的判决相差太多。
根据判决,朱志强必须支付4万多元人民币的诉讼费。
BBC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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