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终身监禁并没收财产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法庭4月29日假纽省图书馆开庭,宣布对曾铮、刘静航等19名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等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大法官袁红冰宣读了长达两万多字的判决书的摘要。判决书说,根据陪审团已做出的有罪裁定宣判,根据被告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所犯精神信仰性群体灭绝罪及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酷刑罪,判处四名被告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没收并封存四被告的个人财产及其家族成员利用被告的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用于对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赔偿。
袁红冰还宣布,若被告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即告生效,届时法庭将颁布逮捕令及执行令。
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基本人权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指控和辩护要点,判决辞称,国家主权属于中国全体人民而非中共官僚集团,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罪行。国家主权的最高价值,在于保障公民为有尊严的自由生活所必须的基本人权,国家主权不得侵犯他自己的合法性根据──公民的基本人权。因而不接受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是以国家主权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辩护。
人是精神和道德的存在,对法轮功的精神信仰灭绝罪已构成反人类罪
判决辞还说,“人的本质在于精神,人是道德性存在;一切威胁或者伤害到整个人类作为道德性存在的犯罪行为,都是对于人的本质的否定,都威胁或者伤害了人的本质性存在”,“对精神信仰的灭绝,是对灵魂的灭绝,其残酷性和罪行的严重程度,完全不亚于对肉体的灭绝”,因而认定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信仰灭绝已构成反人类罪行。
共同犯罪的首犯和主犯应对所有其指挥下的犯罪成员的罪行负责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被告江泽民等人并未对法轮功学员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应当对由其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判决辞说,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被告利用专制的国家权力实施的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的首犯和主犯,要对其本人和所有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因而江泽民等被告必须对迫害负责。
对原告方起诉性质的公益性的承认
判决辞还说,鉴于中国国内不存在具备公权力性质的、可以对本案被告提起公诉的起诉权,国际社会也不具备有能力对本案被告提起公诉的起诉权,因此为实现法的公正,承认本案原告起诉性质的公益性,即承认原告有权超出个人受害的范畴,对法轮功学员整体所遭受的迫害,提出刑事指控,并承认原告为法轮功学员整体所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程序合法性。
判决辞说,“鉴于民事赔偿必须以受赔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法律前提,同时鉴于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现在被中共当局剥夺了此项意思表示的权利”,对被告的财产的封存“应当延续至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的此项意思表示权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之日。”
审判意义深远
悉尼国际法庭是由200多个团体及数万名个人的授权成立的民间法庭,于去年8月受理了法轮功学员诉江泽民等反人类罪一案,经过5次开庭审理后下达判决。
大法官袁红冰称,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民间法庭对在位的统治者做出判决。
原告律师赵远明表示,此项判决体现了人类正义和良知的胜利,他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原告代表曾铮表示,希望该判决能对其他参与迫害,特别是参与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犯罪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摄作用。
原中共官员陈用林、郝凤军说,中共的倒台是必然的,对中共罪行的提前审判影响深远,必将进入史册。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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