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现场和职工们的交谈及事后阅读职工们提供的材料得知,一冶公司在2000年前退休的职工有17000多人。他们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社保局发放,一部分由企业(一冶公司)发放(企业发放的这部分叫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在最近这些年,国家多次出台政策增加了国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在一冶公司,离休人员和2001年以后退休的职工享受了这个政策,可唯独对2000年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进行了“冲减”。所谓“冲减”,举个例子来说,假若有位退休职工以前的养老金是五百元,社保局发300元,一冶公司发200元。现在国家说增加50元,如果这位职工是在2001年以后退休的,他的养老金总数就增加到550元。如果这位职工是在2000年以前退休的,他的养老金也增加50元,但总数仍是500元。这是因为社保局增发为350元,但一冶公司冲减50元,只发150元。一冶公司的这种做法得到了武汉市社保局的认可。武汉市社保局1999年4月5日以武社保函(1999)03号文《对一冶公司冲减公司补贴问题的回复》中写到“冲减原则上符合劳动部发(1999)123号文件精神。由于这个冲减政策,一万多名2000年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月均工资减少160元,从1998年7月1日“冲减”之日起到2006年3月,人均减少养老金1万余元,而且这种冲减还在继续。一冶公司自己承认截止到2004年被“冲减”为零的职工就有一万三千多人。
职工们认为,中办发(2003)16号文件、劳动部[1993]117号文、国发[1998]28号文等诸多文件都有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职工们认为,武汉市社保局错误理解了原劳动部发(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冲销”政策,该文件规定的冲销对象是“把岗位技能工资计入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而一冶公司的这批职工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并未包括“岗位技能工资”,不属于“冲销”对象。同时,职工们还认为,武汉市社保局片面摘抄国发[1997]26号文“基本养老金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句话,而忽略了该文主体内容,即“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 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职工们在一份交给我的材料中写道:“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冶公司将国家多次给我们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予以截留克扣,实际上我们的养老金一分钱都未增加。我们这些60至80多岁的老人都是老弱病残,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勉强生活,无钱看病,更不敢住院治疗。有的惨死在家里,这种凄惨是一冶公司造成的。武汉市社保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职工们还写道“一冶公司冲减之日起,就是一冶公司退休职工反‘冲减’之时,经过‘八年抗战’,尤其是2004年10月到现在反‘冲减’斗争愈演愈烈。一冶公司领导自持有政府‘保护’,不同退休职工谈判,不按政策解决问题,还对老人们进行住所监视、跟踪、围攻、欧打。退休老人们无奈,只有聚集在一冶公司大门口‘依法讨债’。由于一冶公司种种违规激化矛盾,迫使老人们堵塞和平大道五次,堵塞一冶公司大门达400多个上午。长达数百天堵塞一个大型国企的大门,古今中外少见。我们是被迫才这样做的”。
其实一冶公司退休职工在此前采取的维权手段非常合法理性,他们曾十多次到武汉市社保局上访,主动请他们改正错误,但该局局长就是不出面解决问题,多次是由蔡处长出面“诡辩”。2006年3月20日,针对武汉市社保局的乱作为,一冶公司退休职工代表胡师傅等人采取了联名向武汉市投诉中心投诉武汉市社保局的维权行动。职工们提出了四条要求:
1、 要求投诉中心依照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政策,对市社保局(1999)03号批文进行否定。
2、 市社保局必须正式行文撤销(1999)03号批文。
3、 市社保局和一冶公司必须赔偿一冶公司退休职工的一切损失。
4、 一冶公司必须恢复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发放。
出于对公民权益的关注,我认为湖北省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这批退休职工已经进入了暮年,他们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有权老有所养、有权有尊严地活着。各级政府应从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出发,积极回应他们的诉求,通过行政协商,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激化。执法部门应充分尊重退休职工作为中国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集会自由权,杜绝采取压制手段。
刘飞跃
《民生观察》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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