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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草率结案 真凶逍遥法外

 2006-02-08 16: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5 年11月6日,河南省汝南县发生一起多人行凶致一初中生死亡事件。受害人陈海涛当晚21时15分才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当天22时医院宣布死亡。案发后仅一小时,县公安局即在没有和家属联系的情况下,在没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县公安局法医对陈海涛的尸体头颅外伤进行了鉴定。鉴定后便将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释放,只对其中一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受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得出的一人一次打击导致受害人意外死亡的结论提出异议,要求认真侦查,给受害少年陈海涛讨回一个公道。

参加同学聚会 惨遭陷害

据参加聚会的同学回忆,2005 年11月6日(星期日),陈海涛被张施驰约到碧海蓝天酒吧为吴源宏庆祝生日,一同参加聚会的有十几个同学,大约晚上六时结束。过了一会儿,去好运城吃东西的张施驰回来告诉尚未离开的几位同学汝南第二高中(二高)的学生在打架时碰到了他,他们还骂他,于是,这些聚会的同学过去和二高的学生讲道理,陈海涛说了几句公道话。几分钟后在一起喝酒的李翔、李浦、仲丽均走了过来。由于有人报警,大家很快离开。但张施驰突然从后面跑来叫住陈海涛,要陈海涛陪他去请几位大哥(李翔、李浦、仲丽均等)喝酒,当时其他的同学也要去,张施驰说不方便,于是叫了一辆出租车把陈海涛拉走。晚九点左右,一
个同学打通仲丽均的电话,但是李浦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们在打架,但是
不是打陈海涛。” 九点多,仲丽均打电话告诉别人:“我和李翔等把人打伤了。”

据张施驰回忆,李翔、李浦、郭宝、冯伟、马昂、张旭他们一伙都在现场。

另据当天晚上在场的目击人讲,晚上在新华街派出所隔壁,人民电影院北大门内有多人殴打一个人,打人者中有持酒瓶的,有持砖块的,也有用脚踢的,另外一个受伤的(指张施驰)双手抱头,一直蹲在人民电影院北大门第二道铁门处。开始三、四个人打,后来五、六个人又打陈海涛,陈海涛站在电影院北从西往东数西边一个安全门处,墙上那三个手印就是陈海涛留下的。证人说:你咋不回家,你父母不挂念吗?陈海涛说:“我走不了了。”说完就倒下了。这个目击者就说:你们还不赶快把他抬走,不抬走我就打电话哩。陈海涛才被几个人抬走。

受害人陈海涛当晚21时15分送到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当天22时医院宣布死亡。当天晚上西大街派出所住人民医院的民警胡跃武得知案情后,在该医院通过一同受伤的张施驰给凶手之一的仲丽均打电话,在医院内将仲丽均抓获,并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匆忙尸检下结论 家属置疑

县公安局接案后,在没有和家属联系的情况下,在没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陈海涛死后1小时就组织县公安局法医对受害人陈海涛的尸体头颅外伤进行了鉴定。鉴定后便将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释放,只对仲丽均一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受害人住在汝南县城的爷爷等亲人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才得知消息,11月8日其父母一行八、九人从外地赶回汝南,当向公安局了解案情时,刑警队的教导员说:案子很简单,一瓶子把陈海涛打死了,只有脑后伤,其它没伤,是一人所为,一人致死,案子已结。当受害人家属提出陈海涛身上多处有伤时,他含糊其词,只说是法医鉴定结果。

2005 年11月10日下午,县公安局才组织法医对陈海涛其他部位伤进行鉴定。发现腹腔内大约有250ML的腹腔液,法医取走了20ML回去化验。心脏有大片淤血,喉管内有血块。

2005 年11月15日,受害人家属到公安局,见到王大队长和毕法医,双方用各自拍的照片对伤情,家属拍的照片左.右额部都有伤,毕法医竟然拿出来的一张照片,照片上额部相当光滑,没有一点伤,家属当即指出这是一张假照片。置于尸检结论,毕法医表示:是绝密,不允许家人知道。

据陈海涛的家人讲:“我们非常相信这是他们对我们说的一句真话,尸检后一个多月竟然迟迟不出尸检结论,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使尸检结论与公安局编制案件定论相一致。”

直到2005年12月28日,在广州军区司令部发函要求政法委对此案进行调查后,家人才接到听取宣读法医鉴定结论的通知。

家人依法提交控告 要求彻查真凶

2006 年1月18日,陈海涛家人向汝南县检察院提交了对案件的控告材料。希望汝南县公安局对此案件进行认真侦查。铲除地方恶霸势力,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会治安环境。我们不希望冤枉一个好人,也不希望放纵一个坏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给受害少年陈海涛讨回一个公道。

附:控告材料

一、法医鉴定存在严重问题:
法律专家分析我国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时指出:一是警方自侦自鉴,这是制度安排的本来不合理;二是警方不作为,屡屡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恶劣的情形在于公职人员不作为,这本身也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公职人员不作为的深层原因有两种:官僚主义或故意包庇。在此案件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尸检程序不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在校学生无故被人打成重伤死亡,公安机关不是积极通过学校和受害人家属联系,而是在学校的二位老师(其中一位老师不认识陈海涛,另外一位也不是陈海涛现在的老师,只是陈海涛上初二年级的老师)辨认尸体后,法医便提出必须马上尸检并要老师签字,老师提出家长没联系上先不要尸检,可是法医没有听老师的意见,在没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尸检。老师在外面等候,并未在现场见证,尸检后法医要老师作为见证人签字,并说是这样的法定程序。我们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公安局解剖伤情时,必须有受害人家属在场,受害人家属不能到场的,必须有学校负责人到场,每动一刀必须向在场人讲清,尸检结论必须告知受害人家属。死亡后一个小时就急于头部尸检,四天后才开始胸腹腔的尸检,50多天才出法医鉴定书,这样是否存在问题?

(二)尸检结论歪曲事实: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陈海涛尸长172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浅淡红色,指压完全退色、尸僵不明显。额部右侧有岸5 x 2.5cm点片状皮下出血,左额颞部有岸∫形0.7cm的挫裂伤口,右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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