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个国家的政府有不同的政治性质,所以每个国家的宪法、刑法、司法制度及监狱系统的功能及性质也不同。这是人所共识的。
一个自由及民主国家,因为它的宪法及刑法规定不可剥夺任何人的政治、宗教、言论、结社等自由的权利,所以它的警察不可侵犯任何人的这些基本权利;它的监狱不可监禁有不同政治观点、及宗教信仰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的序言(2004年版)中写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 这实际上就是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这部国家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或曰统治)”是不能反对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不容置疑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不可推翻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不许改变的。谁不同意或反对这“四项基本原则”谁就是犯法,谁就要被镇压。若他们“乱说乱动”,专政机器--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就对之镇压。以前常用的名号有一大堆,如“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阶级异己份子”、“思想反动”、“坏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修正主义分子”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其罪名有“反攻倒算”、“里通外国”、“偷听敌台”、“散布谣言”、“组织反革命小集团”、“组织反动会道门”、“散发反动传单”、“勾结帝国主义”、“恶毒攻击党中央”、“反对毛泽东思想”等等,洋洋洒洒,包罗万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不少条款有关公民权利,如言论、信仰、结社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宣称中国有“社会主义民主”。但是谁不遵守宪法,他/她就不是人民的一份子,他/她就不得享受“社会主义民主”。
自毛泽东死后,形势大变,邓小平讲实际,他起用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重用赵紫阳解散“人民公社”,允许私有制复活,搞经济开放;宣称不再像毛泽东那样隔三差五地搞政治运动,弄得不断上纲上线,人人自危。这个“新政”救了共产党的命,政治上缓解了紧张对立的局面,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变。
但是,政治制度上从毛泽东制定的架构及指导思想上基本不变,即“四项基本原则”不能动。要维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及社会秩序,就必须保持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器,其中之一就是劳改。
中共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在若干大革命根据地内已建立了劳改制度。1949年后,苏联斯大林派遣专家直接帮助中共建立起第一批劳改营。所以虽然两者有不同之处:如苏联劳改营的“思想改造”功能,远远比不上中共的劳改营;又如中共劳改生产规模之大,所制造的产品之多,财富之巨,也是苏联劳动营不能望其项背的。但作为共产主义专制政权的镇压机器,两者在宗旨上几乎毫无二致。
但是,劳动营(GULAG)已随苏共的崩溃而死亡。 而劳改(LAOGAI)并没有因中国的经济发展而消失。
“劳改”并没有消除。只是现在的罪名及名号不同于过去了,“反革命罪”已废止了,代之以“颠覆国家政权”“盗窃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邪教”、“分裂国家”等罪名。即使刑事犯人也要进行“拥护共产党”的思想改造。
今天,无辜的杨子立等四青年在哪里?家庭教会的神父在哪里?信仰法轮功的学员在哪里?追随达赖喇嘛的西藏人在哪里?“六四暴徒”在哪里?他们都在“劳改”。
五十多年来,尽管有千千万万的人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直接或间接的与“劳改”有牵连,但劳改的真实情况仍在重重黑幕之中。 自1949年以来, 前前后后有多少个劳改营(监狱、 劳改支队、 劳教所、看守所、 收容所……)?有多少人被送进去了? 有多少人消失在里面? 今天全国还有多少劳改营? 在什么地方? 人数有多少? 都是些什么样的人? 有过政府统计数字吗? 有过调查报告吗? 除却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的样板报告或模棱两可的数字,谁能回答这些问题?
全世界不断地建大屠杀纪念馆,拍集中营的电影,写纳粹的暴行。苏联邪恶帝国瓦解之后,对GULAG 的研究、探索、资料收集,报道、写作,方兴未艾。在中国纪念日本帝国主义暴行的南京大屠杀的活动一浪接着一浪。但是在共产专制政权劳改制度下生命的湮灭,却尽可能保持沉默,想尽办法从记忆中抹去。
我们要的不只是“六四纪念馆”或者“文革纪念馆”,我们应该要的是自共产专制制度开始的“劳改纪念馆”。
北京政府做了一个极为有意思的决定。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通过一项决议,取消使用“劳改”两字, 劳改队一律改名为监狱。 如青海省第十三劳改支队改名为塘河监狱。各省市的“劳改工作管理局”(简名“劳改局”), 改名为“监狱工作管理局”(简称“监管局”)。 其目的是便于北京政府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但决议中声称对罪犯的“强迫劳动,改造思想”的政策不予改变。北京政府已经没有毛泽东时代的那种强势了,它在国际国内的历史潮流下不得不做一些改变,不得不讲究一点斗争策略。它可以给不少人“平反”,甚至可以给“六四”平反,但它不可能放弃“劳改”这个专政机器。
劳改制度是中共专制统治机制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这样说:彻底了解了劳改制度,就很大程度上了解了中共政权的本质。
自由及民主与劳改不可能共存。
劳改参考资料:
(1)1954年中共颁布《劳动改造条例》
(2)1957年中共颁布《劳动教养法》
(3)1990年美国参议院召开“劳改听证会”
(4)1991年美国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劳改产品
(5)1992年劳改基金会在美成立
(6)1994年中共人大常委会宣布停止使用“劳改”二字,一律改为“监狱”
(7)2003年英国牛津辞典(英文)首先把LAOGAI列入词典,2004年,DUDEN德语词典亦把LAOGAI列入
(8)2005年12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谴责“劳改”的议案
作者为《观察》发行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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