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法院一纸判决落下,巴敦被判五年徒刑,罪名依旧是臭名昭著的万能膏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此时巴敦已经50有二,这位生于沈阳、在新疆安家的蒙古汉子,祖先的草原,似乎离他越来越远了。
2005年12月,我拜访了养伤在床的赵昕先生。其实我不愿称他为“先生”,而愿意称他为长兄。因为我们虽然素昧平生,然而一旦谋面,便在心中暗自呼唤对方为兄弟。那一刻,席勒和贝多芬理想的种子在我心中发芽。赵昕先生交给我一封信,嘱托我为信中的人写一篇稿子,因为他伤痛交加,无力亲自动笔。作为一个毛头后辈,我深深感谢他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唯恐自己才疏学浅,力有不逮,辜负了先生的托付,也有负于信中人寄托在赵先生身上的希望。
“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那一年,巴敦正好出生,他还有一个汉人名字叫陈元宏。65年中专毕业以后参加工作,86年入党,曾一度官至哈密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和北京的高官们相比,小小一个局长芝麻都不如,但在哈密,谁说这样的位置不能呼风唤雨一番呢?后来,他被调入市委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室乃是各级党委里最见不得光的地方,对外资料中没有这个机构。这里充斥着各种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谁要想进一步被提拔,就到这个所谓的研究室里来混两年吧。
上天赐予每个人良知、热情以及内心深处对自由的向往,只是可惜,我们的心灵往往在尘世中被蒙蔽。巴敦在僵死的体制中摸爬多年,以一个异乡人的身份终于混上一个说高不高、说低不低的官位,想必也不那么容易。这个僵死的体制是一台巨大的毁灭人心的机器,陷于其中的人往往变得利欲熏心。但是,无论这台机器如何强大,它终究不过是台机器,它不可能和人心中最天然的向往相抗衡。它也许能够席卷一部分人,却永远不可能席卷一切。
有一天,巴敦听到了美国之音的广播,这位顶着党政官僚头衔、年过中年的人立刻被震惊。那里面所说的和平日里所接触的,完全是两个世界。究竟哪一个是假相和谎言,哪一个更接近真相,根本就毋须判断。于是他开始不断地收听海外电台:美国之音、德国之声、法广新闻,只要能够接受到,他就收听,试图从中寻找到事实的真相。其实很多人都听到过类似的声音,只是他们的心灵麻木了,他们不会因此而震动,因此而思索。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还没有兴起,哈密又地处遥远的边疆,信息不畅,除了收听海外电台的广播,他没有别的途径进一步接触真相。于是他试图和一些海外流亡者联系,希望他们给自己寄些学习资料以及关于那场屠杀的光盘。再接下去,他开始不满足于自己一个人去探索真相,他向几个同事朋友介绍了那些广播的内容,并为他们提供收音机,调整收听频率。
这一切都成了罪名,体制不容许体制外的异端,更不容许体质内的叛逆。
巴敦被监控,2001年被捕,旋开除党籍,判刑五年。又因患有严重膀胱癌和糖尿病,准许保外就医。
中国政府与美、德、法等西方国家政府早已建交多年,这些国家,乃是官方宣称的“友好”之邦,“境外反华电台”一说,从何说起?中国政府自己创办的北京之声广播电台,向全世界播送节目,在海外拥有数不清的各国、各种族、民族听众。美、德、法等国的公民,收听了北京之声的节目就是违法犯罪吗?且不说这些友好国家,说说动辄遭受飞弹、武统威胁下的台湾。台湾有一群青年,因为收听北京之声,深为该电台女播音员徐曼小姐所倾倒,还曾组团前来大陆,只为亲眼目睹一番美人风采。台湾人收听北京之声合法,大陆人收听友好国家的电台就成了非法?滑天下之大稽!
疾病缠身,工职被开,两个孩子还在刮人血汗的教育体制内读书,妻子早已下岗。这个曾经不愁吃穿的前官僚家庭,如今靠每月2、3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惨淡维持。一个月光水、电、燃气就要花掉将近这笔钱的一半,若疾病发作,将无钱就医,只能等死,已沦落到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地步。更让人痛心的是:两个孩子一个在新疆大学念书,一个在青岛学习船舶工程技术。学费高昂,只好靠四处告贷些零星款项替他们交学费,然而,告贷毕竟有个限度,如今已无人再肯借款给他。孩子们随时面临辍学的危险,未来大概只好流落他乡,早早堕入社会。这样的情景,哪个父亲愿意看到啊!连给自己亲人一个相对平安的生活都办不到,哪怕是最起码的生活保障和受教育的保障都无能为力,太折磨人了。他为了寻找真相和自由,甘心扔掉那种蝇营狗苟的生活,因为既然听到真相的呼声,再去过那种生活的话,会感到莫大的屈辱,良知会遭到鞭笞。可是,要想根据心灵的需要做出选择,代价就会接踵而至。如果这种代价只由自己一个人来承担,也许可以承受。但是这代价,需要很多人来承担,尤其受到伤害最重的是最亲近的人:父母、爱人、孩子,那这代价就会变得难以承受。就在得知儿子将陷入囹圄之时,父亲急火攻心,不久撒手人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儿子害死了父亲,做儿子的于心何安?
人都有自尊心、自强感以及自立的精神,除了少数可怜虫之外,人若是不被逼上绝境,都会发自内心地渴望自己将自己带出困境。可是巴敦,他在哈密,那个地方太偏僻了;而且他也没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他只是因为收听并帮助他人收听海外电台,就被扣上“煽动颠覆”的帽子,冠于许多莫须有的罪名,毁掉了家庭的希望。他过于不为人知。身边的人对他避之尤恐不及,有能力并愿意帮助他的人不知道他。他实在是被逼得无路可走,才向外界求助。如果他还有一条道路,那他绝不会向人们求助。一个男人,做出这种事,心中十分痛苦,因为他会因此觉得自己是在向他人求施舍。可是,为了孩子,求施舍就求施舍吧。他曾经费尽周折,和一些媒体联系过,希望能借媒体之声替自己呼吁一下,但他的请求石沉大海。最后,他给赵昕先生写了一封信,因为赵昕先生是位基督徒。
赵昕先生为了维权荡尽家产,如今健康状况极度恶劣,尚不知是否有能力治愈伤势;而笔者初出茅庐,亦是经济拮据,风雨飘摇。即便我们向巴敦先生伸出援助之手,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亲爱的人们啊!请不要说:“这个世界上有很多需要帮助的人,不可能每一个都能帮助得过来。”当我们看见、听见了苦难,而不能有所触动的话,那么苦难对我们来说就不再是流着血泪的财富,而是不折不扣的、毫无意义的灾难!我们也就失去了追求自由与和谐的出发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巴敦的情况,此文最后,笔者以一个青年人尚还残存的一丝单纯向大家,向我视为朋友(无论是相识的朋友还是未曾相识的朋友)的人们呼吁:请你们!我的朋友们!若有能力的话,请不要让一个试图探索真相和自由的人遭到毁灭,因为,他是我们的兄弟!如果我们的兄弟姐妹因为心中的信念,陷入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双重困境,而我们又坐视不顾,甚至连道义上的支持都不提供的话,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当我们的兄弟姐妹?
同时,经赵昕先生同意,附上他的共同呼声,因为他的呼声比我要传得远得多。
【附】巴敦(陈元宏)先生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爱国北路29号院55信箱(陈元宏)邮编:839000电话:(+86)090-27167955(该电话被监控,请拨通后等待巴敦先生公话上回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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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给予巴敦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哈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哈市纪发〔2002〕13号)
中国共产党
巴敦,曾用名陈元宏,男,蒙古族,1949年12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中专文化程度,1965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新疆喀什地区工商局、地委党史委员会工作,1987调哈密市广播电视局工作,1993年任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职务,1995年调市委政研室工作至今。
1995年巴敦把个人对组织的不满情绪转化为对党和政府对抗的行为,公然编写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件,向境外敌对分子投寄。1997年他利用境外反华电台设法获取了与境外敌对分子韩东方、刘宾雁建立联系途径,主动与境外敌对分子联系,请求敌对分子为其邮寄学习资料和宣传资料,表示愿意为他们在大陆工作,请求他们指点。
〔录入者注:这份决定书小标题没有1,从2开始的。)
2、1997年12月5日,巴敦与仇视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台湾敌对分子陈黎新书信来往频繁,公然要求加入境外敌对组织。为取得台湾反共分子陈黎新的信任,巴敦多年来采取打电话、写信件等形式,不断对外表达他对党和政府的仇视和坚决对抗的动机和决心(录入者注:此处少一句号。)
1999年6月,他通过陈黎新多次与“自由亚洲电台”联系,并通过哈密地区民政局干部白某某从地区商业宾馆给“自由亚洲电台”发了传真,要求为其寄所谓“6.4”光盘。
3、在台湾反共分子陈黎新的指使下,巴敦在区域内进行反动思想宣传渗透,笼络人员,积极策划建立反动组织,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一方面为他人积极提供收听工具,策划、煽动一些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收听境外反华电台,谋求在这些人中形成共同反动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指使、煽动白某某、吴某某等人收听境外反华电台,为这些人提供电台频率、播出时间、电台免费电话号码,蛊动这些人与反华电台进行联系,扩大反动宣传;主动为他人提供、介绍收听工具,为吴某某、张某某、(录入者注:原文有此顿号)等人先后提供收音机。1999年6月煽动白某某等人建立“民主党”和“民主沙龙”,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建立反动组织。
巴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从1997年至2000年多次通过打电话、寄信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分子秘密联系,积极向敌对势力表达自己反党反政府的坚决态度和投靠敌对势力的愿望,煽动他人收听“自由亚洲电台”,为他人提供收听工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情报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30条第一款和第40条的规定,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并报经市委常委会2002年7月4日批准:给予巴敦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2年7月4日起生效。
中共哈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上述两行加盖公章,复印件中公章文字不可辨认)
主题词:党纪处分、开除党籍、巴敦、决定
抄报:地区纪委、市委
抄送: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市机关工委、
市委办公室党支部、巴敦
2002年7月20日打印汉文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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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巴敦,暂用名陈元宏,男,蒙古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沈阳市,中专文化,原系哈密市政研室干部,家住哈密市爱国北路29号院7号楼4单元201室。
200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01〕哈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执行机关哈密市公安局看守所以罪犯巴敦患膀胱癌手术后复发,又患糖尿病。建议对罪犯巴敦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01年3月22日中国医学科学肿瘤医院检查记录证实,罪犯巴敦患膀胱癌手术后复发,且患糖尿病。哈密地区人民医院2002年1月30日复查证实巴敦确患有糖尿病,根据上述事实,该犯不宜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2002年3月5日
(右下角公章,然复印件中公章上文字不可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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