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省委书记不问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请辞,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于12月3日免去了解的局长职务。解的辞职,得到舆论的好评,官方媒体把它拔高到“高官问责已形成制度”。不错,自2003年萨斯危机发生后,中国当局罢免了一些行政官员。但经过仔细观察我们看到,这些行政官员实际上是共产党的替罪羊,因为中国的一切权力都在共产党书记的手里,书记说一,行政长官不敢说二,所以最应该问责的是党委(或党组)书记。这次松花江水污染解振华固然负有重大责任,但第一责任人首先是吉林省省委书记王云坤。现在解振华问责了,但王云坤却稳坐钓鱼台,这真是“问标不问本”。

高官问责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创的。当年,董建华先生引用这一制度罢免了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这一制度的问世,立即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关注。在中国这个没有权力制衡的国家里,官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来就是只对共产党负责,而不需要其对错误决策负责,更不需要其对老百姓利益的漠不关心负责。对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共产党可以不屑一顾,并振振有词地说什么西方的民主制度不适合于中国,但对于产生于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它就不能光说风凉话而无动于衷了。在舆论和民意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也“引进”了高官问责制,并在一时间里被官方媒体黄婆卖瓜似地夸个不停。但正如古老的谚语所说,歪嘴和尚是念不好经的。什么样的好经,到了共产党这个歪嘴和尚嘴里,都是要走样的,甚至和原意背道而驰。高官问责制,针对的是高官。什么是高官?如果与奉禄联系起来,高官是指职务高、地位高的官员,既包括有职有权高官,也包括有职无权的高官,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之类皆是。但如果和责任联系起来,高官无疑是指中央和地方、部门权力最大的人,在中国自然是共产党的书记权力最大,问责当然要问共产党的书记。在中央,第一责任人是中共总书记,在地方,第一责任人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在各部委则是党组书记。中国实行高官问责已经有好几年了,尽管重大事故连绵不断,但谁也没有见到哪个书记被问责过。不但中共中央总书记没有被问过责,省委书记没有被问过责,连市委书记也没有被问过责。由此可知,共产党这个歪嘴和尚所念的经的真谛到底是什么。

本来应该被问责的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已逃过了两劫。前一次是吉林大火,这次是松花江水污染。作为一省“总督”,辖区内出了这么大的事,绝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在清朝,也要被革职。文革时代的文艺作品有这样一个逻辑:厂长、校长、大队长(村长)会犯错误,但党支部书记永远不会犯错误,不但不会犯错误,而且一贯正确,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伟大、光荣、正确”的形象化。现在“改革开放”虽已27年,但这种“x长会犯错误,书记不会犯错误”的逻辑依然充斥在无处不在的党文化中,“伟光正”的思维定式依然是中国人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当然它也是中国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动摇了这一条,也就是动摇了共产党的统治基础。在这个前提下,萨斯时期的孟学农、张文康虽然被问责,但真正的第一责任人刘淇,张德江却安然无恙。在动辄导致几百人死亡、几个亿、十几个亿乃至几十个亿财产损失的大矿难中,辽宁、黑龙江、河南,山西、陕西、重庆、广东等省的省委书记不仅岿然不动,而且还要大谈“工人卖命,政府埋单,矿主发财”,作矿难秀以欺世盗名,好象他们是救世主而不是罪魁祸首。就这样,“高官问责制”经共产党歪嘴一念,用几只替罪羔羊作祭品,成了歌颂共产党 伟光正的赞美诗。

威廉亚洲官网 一期《了望》周刊载文称,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该文引用有关专家的话说,以往党内对领导干部的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的处理上,都是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则相对缺乏。谢天谢地,总算有“专家”认识到了共产党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但认识到了又怎么样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10项监督制度,而“罢免或撤换”排在末位。《了望》的这篇文章称,10项制度中,“罢免和撤换”制度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既然是重中之重,就应当排在10项制度之首,而不是末尾。据称,这个将要启动的罢撤机制,是根据中纪委书记吴官正今年6月20日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而萌生的。吴在谈到党员的权利时,说党员有“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此外,据说杭州市近日出台的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也是催生这个机制的动因之一。这个叫作《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借鉴人大“罢免”经验,进行了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该规定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但是,该规定把“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列为10种不称职的情形之首。根据共产党对“思想政治素质”的定义,就是指对共产党的忠诚,“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思想政治素质最好的表现。这样一来,人们对渎职省委书记问责的期待不免要落空。

不过,有罢撤机制总比没有罢撤机制好,我们期待着对共产党的书记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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