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裸照举证
朱玲和丈夫2000年结婚,然而婚后两人却逐渐没了共同语言。朱玲的丈夫生性风流,加之脾气暴躁,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而朱玲也经常被丈夫拳脚相加。一次朱玲不得不打电话到110求救,事后,丈夫向朱玲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打骂妻子。但没过多久,朱玲就从丈夫的手机话费清单中了解到,丈夫整天和一女子发短信,几次跟踪后,朱玲发现他们关系非同一般。丈夫的打骂加上花心坚定了朱玲离婚的念头。
今年8月朱玲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自己则搬出了多年居住的爱巢,住到了单位宿舍。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出轨,朱玲动起了偷拍的脑筋。为了抓到两人在床上的关键证据,朱玲随身携带照相机。一天凌晨,朱玲收到一个短消息称,丈夫和第三者正在他们家中,朱玲立刻从单位赶回家,躲在自家视窗,趁二人不注意时,偷拍下了多张两人的裸照。同时又拨打110报警作证。
昨日,朱玲将这几张裸照作为直接证据向法院提交,要求和丈夫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婚外情引发捉奸举证
朱玲裸照举证的做法引发了围绕“婚外情”的一系列讨论。目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苏州沧浪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共受理210件离婚案件,其中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4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直接破裂,而且必然对另外一方造成精神痛苦,甚至导致自杀。
与此同时,一方有“婚外情”,另外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通常也想要取得对方“不忠”、“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就出现了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地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费尽心机的“证据”对于判决离婚果真有效?其作用又有多大呢?
捉奸在床与索赔成功率挂钩?
一位业内人表示,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当事人也不一定就能得到法院对精神索赔的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但该人士又表示,可能性不大但并不表示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去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取的证据可以作为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作为法院而言,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当然是越多越好。
另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得到适度的慰藉。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如果是证据越多越好的话,当事人是否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去搜罗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然而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说,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作为法院举证环节而言,拍照者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但拍照者不能因此而有过激行为,例如将照片肆意传播,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否则就会涉及侵犯隐私名誉权等问题。就目前朱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朱玲不是主观上故意侮辱,客观上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就不能说侵犯了丈夫和第三者的隐私名誉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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