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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山西省公安殴打百姓成精神分裂症

 2005-07-26 07: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案例简介

刘秀兰和任开明夫妇是山西省文水县南安乡小南安村村民,因购犁的事同同村村民任东年发生口角,引发相互殴打事件,后经报案。南安镇派出所不去调查事实,而将任开明多次毒打,倒置他罹患精神分裂症。

2004年3月19日下午,任东年首先殴打任开明,并强行将他的拉犁三轮车强行开走,至今三轮车仍被南安派出所扣着,未予归还。该所所长岳刚不查事实经过,对任一顿暴打,将他铐在该所放垃圾堆树下,并让他两手抱住树爬在垃圾上,进行非人格侮辱,从3月19日-4月27日之间,遭到多次毒打后逼任签字,任拒绝,而将他送到县看守所非法拘禁15天,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人权。家人把他接回家后,刘秀兰的丈夫已精神失常。

经省诊断任开明为精神分裂症,已造成终身残废。现仍在治疗中,并为此已倾家荡产。

刘秀兰的哥哥刘秀清也因为妹夫关系,派出所叫三儿的干警,直接施暴,将刘秀清打的鼻青脸肿,头破血流。然后开车扬长而去,这就是当今国徽下的公开罪恶。

刘秀兰恳求中央执法机关,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对这一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案情,公安机关依法不作为应追究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望中央执法机关予以重视,还控告人丈夫人权,法律公道!并严惩司法腐败,还百姓一片净土,并对我丈夫任开明依法作出伤残级别鉴定。


刘秀兰控告状

控告人:刘秀兰,女,年龄40岁,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南安乡小南安村,农民,系受害人任开明妻子。

被控告人:文水县公安局

法人:张来兆,局长

被控告人:岳刚,南安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张俊斌,南安镇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三儿,该所干警

被控告由:故意伤害,致人残废

控告请求:

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即对岳刚,张俊斌,三儿三人)

二、对文水县公安局严重枉法渎职,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依法不作为渎职,包庇责任。


三、并赔偿上访中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返还扣押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04年3月19日下午,控告人丈夫任开明,因购犁的事同同村村民任东年(任东年与现任村长系叔侄关系,与原任村长系村长系连襟关系,此二人均于南安镇派出所有特殊关系)发生口角,而引发相互殴打事件,双方均造成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害。

事情的发生起因是任东年首先殴打控告人丈夫,并强行将控告人丈夫拉犁的三轮车强行开走,至今三轮车仍被南安派出所扣着,未予归还。(事后得知扣车是南安派出所让扣的)多次追要,就是啥理不讲,非法扣押。严重违法!

2004年4月12日控告人丈夫任开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该所所长岳刚不问青红皂白就是一顿暴打,打后,将控告人丈夫铐在该所放垃圾堆树下,并让控告人丈夫两手抱住树爬在垃圾上,进行非人格侮辱,当时控告人及其娘家兄长刘秀清在跟前站着,看到这一侵害人权的事实,并不敢吱声。

因为我跟丈夫拒绝签字,被岳刚等又是一顿暴打。并拖起我丈夫的手强行按手印,并同时叫控告人也按手印,控告人因不是当事人,在拒绝签字后,岳刚对控告人也是一顿暴打,我的哥哥因看不过去,在场说了几句话,竟将我的哥哥打的不敢吭声。控告人三人被打后,连个拍照的人也不敢。

2004年4月19日,南安镇派出所再次传我丈夫,并要我丈夫赔对方药费,并二次暴打我丈夫,并再次逼住叫签名字。

2004年4月27日,第三次传我丈夫到南安镇派出所再次逼住我丈夫签字,岳刚及一个叫三儿的干警,对我丈夫第三次大打出手,将我丈夫打的苦苦哀求并不罢休。打后被送到县看守所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直接侵犯人权。

我丈夫被非法拘禁15天后,因被打伤情况严重,靠吃止痛片维持,于2004年5月11日,我们将我丈夫接回后,这时,我丈夫已精神失常。后住院治疗,至如今不能恢复到正常人的状况。现仍在治疗中,并为此已倾家荡产。

控告人的哥哥刘秀清因我丈夫被打,多次到南安镇派出所要求承担责任,于2004年6月3日在北安庄路上等候多时的该所所长岳刚及另外守候的七、八个人,由叫三儿的干警直接施暴将我兄长刘秀清打的鼻青脸肿,头破血流。然后开车扬长而去。这就是当今国徽下的公开罪恶。

我丈夫现经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造成终身残废。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控告人的被害控告人的丈夫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控告,恳求中央执法机关,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对这一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案情,公安机关依法不作为应追究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望中央执法机关予以重视,还控告人丈夫人权,法律公道!并严惩司法腐败,还百姓一片净土,并对我丈夫任开明依法作出伤残级别鉴定。

   此致
                 具控告人:刘秀兰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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