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2004年2月4日晚,武斌与表兄胡某及好友任某、张某、李某、齐某在朋友的生日宴会结束后于次日零时许到街道有预谋地闲转,碰见碧海浴都女服务员芦某下班路过此处,任某喝令芦某站住,要芦某陪他们“玩耍”。芦某掏出身上仅有的50元钱和一枚戒指给他们,恳求他们放过她,但6人还是将芦某挟持至正阳宾馆 603室,胡、任、张、武4人将其轮奸。清晨7时许,胡某再次将芦某奸污。
2月5日上午,芦某向西峰区公安局报案,西峰区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任某、张某、武斌、李某(取保候审)、齐某(移交部队)等6人于2月5日和4月8日被抓捕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27日,西峰区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将胡某、任某、武斌、张某移送至西峰区检察院。
2004年6月3日,西峰区检察院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胡某、任某、张某、武斌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张某、武斌系从犯。西峰区检察院同时认为,武斌在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芦某的强奸未能得逞,属未遂,加之武斌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2004年7月7日,西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查明,案发当天,武斌与张某准备在王云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武斌、张某到案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04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法院认为胡某等4人属共同犯罪,一审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任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 刑5年,武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胡某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在整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案发后,自己也有自首情节,且不是主犯。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维持原判。
胡某于2005年初再次提出上诉。 经庆阳市检察院查证,被告武斌的父亲武敬忠、母亲王云在案发后,以1.5 万元现金贿买受害人芦某,同时,武斌的母亲王云认受害人芦某作干妹子,使芦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作出武斌对其强奸未遂的陈述。2005年 6月12日,武敬忠、王云因妨害作证,被庆阳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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