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公民维权志愿者
游行申请书全文如下:
游行申请书
2005年5月26日
申请人:代春丽,女,汉族,1957年生,农民,住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
申请人:马天林,男,1975年生,代春丽丈夫陈俊东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的:抗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抗议青岛市中级法院重实体轻程序、秉承疑案从有的落后观念,抗议青岛市中院在事实出现重大变化时未经开庭审理径行判决,剥夺律师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要求:对陈俊东故意伤害一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方式:集会、游行、静坐。
标语:
1 平度公安编造证据陷害无辜农民坐牢
2 青岛中院有法不依、有错不纠
3 反对官官相护,依法纠正错案
4 尊重律师诉讼地位,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人数:10枣50人
起止时间:2005年6月2、3日10:00枣17:00
地点:集合地在青岛中级法院门口,解散地在青岛四方长途站
路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枣香港中路枣青岛市人民政府枣山东路枣澳柯玛立交桥枣山东路立交桥枣人民路立交桥枣四方长途站。
说明:申请游行示威是申请人在陈俊东故意伤害一案中穷尽法律手段而仍然得不到公正解决的情况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在一次次上访而被拖延、敷衍、置之不理情况下的被迫行为;目的在于解决具体问题而非在于政治诉求;申请人将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代春丽、马天林
递交:青岛市公安局治安处二中队
附件:
1 陈俊东案 <二审律师辩护词>
2 询问笔录(首页)
3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4)青刑一终字第146号>
4 <刑事申诉状>
5 <否定公安机关19份证据却不改判枣二审法院有错不纠 >
申请人:山东省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 代春丽
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马天林律师
手机13012557768 办电0532-88332723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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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刑事二审辩护词
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俊东及妻子代春丽的委托,指派律师马天林担任陈俊东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
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走访当事人、证人、必要的调查取证,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突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本案整个刑事侦查卷宗中多数证据系编造、伪造,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侦查卷中第21页侦查机关的第一份询问笔录明显是虚假编造的。该笔录记录如下:时间2003年11月4日8时30分至4日9时40分;地点 市人民医院急诊室;询问人 解俊东
孙岩;记录人宋建伟;被询问人 陈宝祥 ?该笔录存在以下问题:1解俊东同一时间在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委询问陈俊龙(28页)张瑞珍(32页)、李爱喜(35页)!解俊东可以同一时间在两个地点做四份询问笔录吗?难道解俊东有分身术吗?
2 孙岩在该笔录中询问陈宝祥,同时却在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委做被询问人张瑞珍(32页)、李爱喜(35页)的笔录记录人,孙岩难道也有分身术吗?
3 在市人民医院急诊室任记录人的宋建伟也同时在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委张瑞珍的笔录中任询问人(32页)。4 笔录内容矛盾:既然地点是在市人民医院急诊室,为什么还问:你到公安机关来有什么事(第10行)?该份笔录明显是编造的,漏洞百出,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侦查案卷25页对李爱香的询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询问人陈锡军的询问时间与28页对陈俊龙的笔录时间重叠。2记录人李显平在该份笔录中的笔迹与41页被询问人陈玲、61页陈俊东的笔迹明显不符,该份笔录的笔迹却跟21页宋建伟32页孙岩、记录的笔迹一致!为什么该3人的笔迹相同?3内容矛盾:既然地点在城关金沟子村委为什么还问:今天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该份笔录同样是伪造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案卷28页对陈俊龙的询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解俊东在时间上与21、32、35页笔录重复!地点上同时分身于城关金沟子村委和市人民医院急诊室!2 陈锡军在时间上与25页重叠。 3记录员王永国的笔迹与31页孙岩、41页李显平、56页柳春莉的记录显然是同一人笔迹,为什么四个人的笔迹相同?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案卷32页对张瑞珍、35页对李爱喜的询问笔录同样存在时间、人物、地点、笔迹方面的漏洞,明显是侦查人员编造而成,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侦查案卷38页对关键证人王玉平的询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在时间上询问人孙岩竟同时在做证人冷美婷的笔录记录人(47页) 2 记录人王永国的笔迹跟35页孙岩、41页李显平、56页柳春莉的笔迹相同,为什么? 3 一审上诉人曾申请法庭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却拒绝出庭(诉讼卷40、41、42)。4王玉平证明的陈俊龙回家时间(所谓的陈俊东打陈宝祥是在陈俊龙回家前还是后)与2004年3月15日刑警大队杨林庆询问的相反!显然该份笔录也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卷40页和41页中间刑警大队对王玉平的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有:1在该份笔录中王玉平讲:?陈俊东拿木锨朝陈宝祥身后拍了一木锨?后?陈宝祥的儿子也回来了?(11页第13?19行)据此,显然木锨未打陈俊龙导致折断,并且陈俊东打了陈宝祥后陈俊龙才回来的。而在39页(7?12行)王玉平作的证言中讲:?陈宝祥的儿子陈俊龙回家了,陈俊龙说:你们干什么,打仗打到家里来了,陈俊东从陈宝祥家院里拾起一张木锨朝陈俊龙头上打去,木锨打在陈俊龙头上被打断了,厖?陈俊东就朝陈宝祥的腰部敲了一棍子?据此,陈俊龙回来后陈俊东先打的陈俊龙致木锨折断后,用木锨柄且不是用木锨打陈宝祥,该证言的陈俊龙回家时间和打陈宝祥的工具不一致。并且该情节与22页(1?7行)陈宝祥本人和41页证人陈玲的叙述42页(1?7行)不一致。2
据证人窦俊贤讲王玉平当时不在场 3证人王玉平拒绝到庭作证
案卷41页陈玲的证言存在以下问题:1 第42页(1?7行)的叙述与与刑警大队对王玉平的笔录不一致(上段已指出) 2上诉人申请法庭通知陈玲出庭作证,陈玲拒绝当庭作证!该份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该笔录中李显平的笔迹与25页李显平的笔迹明显不同,与28页王永国、35页孙岩、38页王永国44页王永国、56页柳春莉的笔迹相同该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卷中44页陈俊光、47页冷美婷的询问笔录同样存在以上时间、地点、人物、笔迹等问题,并且笔录中未有陈俊东打陈宝祥的内容。
侦查卷中50页对陈俊喜的询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据陈俊喜本人讲根本未见过陈锡军、孙岩、宋建伟等人,而是另外一个人一人询问并记录的(对此要求侦查机关举证)。
陈俊喜证实只有陈俊喜和陈宝祥参加打仗。
侦查卷52页对窦俊贤的笔录、56页对代春丽的笔录61页对陈俊东的笔录同样存在以上时间、地点、人物、笔迹等问题。
侦查卷65页、68页、70页对陈俊东的询问笔录根据律师会见时陈俊东所说同样存在以上违法取证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本案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陈俊东始终喊冤称未打陈宝祥。为什么侦查机关要组织伪证、假证陷害陈俊东?为什么证人王玉平证言自相矛盾且拒绝出庭作证?为什么现场不但有折断的木锨还有折断的方木棒?显然本案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只取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根据辩护人调查走访村民,大部分村民说事实是陈俊喜到小卖部买烟路过陈宝祥家门口,陈宝祥家的狗出来咬他,陈俊喜便跺脚吓唬小狗,与陈宝祥冲突起来,实际上陈宝祥把陈俊喜这面的人打了。
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笔录大部分是侦查机关伪造而成的,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制度。根据(法〈2003〉16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一审法院根据侦查机关所取违法证据所作出的(2004)平刑处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陈俊东。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天林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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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定公安机关19份证据却不改判
枣二审法院有错不纠
最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经开庭审理判决了一起颇受非议的故意伤害案,使当事人和广大关心该案的人们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不可避免的产生怀疑。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编造、伪造了大量的假证,并有19份关键证据被二审法官?不予采信?,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被全部推翻,二审法院却仍然判决维持所谓的?一审判决?,案情大致如下:
2003年11月3日? 犯罪嫌疑人?陈俊东家盖屋上梁,其哥哥陈俊喜到场祝贺。傍晚陈俊喜到小卖部买烟路过?受害人?陈宝祥家门口,陈宝祥家的小狗出来朝陈俊喜叫哮,陈俊喜便跺脚吓唬小狗,狗主人陈宝祥出来与陈俊喜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陈俊东等听说后赶去拉架却被陈宝祥误认为参与打架,受到陈宝祥的殴打,后陈宝祥和公安机关伪造、编造证据诬陷陈俊东故意伤害致陈宝祥轻伤。一审法院(平度)仅凭侦查机关取得的受害人方询问笔录和两位证人证言,便判决陈俊东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整个侦查卷宗中多达18份证据系编造、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同一位侦查人员竟然可以在同一时间、分身两个地点做四份笔录;同一种书写笔迹的笔录却由不同记录人署名;同一个记录人员所做的多份笔录笔迹却不相同。
所以该公诉人提供、公安机关侦查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全部被二审辩护人推翻,二审裁定对此事实已认可,二审裁定第7页19?22行: ?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制作的证人笔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制作的证人笔录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均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制度,公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无效!不能认定陈俊东有罪。(详见刑事二审辩护词和公安询问笔录)
本案陈俊东自始至终喊冤称未打陈宝祥,法院据以认定陈俊东有罪的唯一证据是两位关键证人王玉平、陈玲的证言,该两位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并且也在被推翻的18份证人笔录之内,在一、二审过程中陈俊东及辩护人都申请该两位证人当庭对质,一审法庭也通知他们出庭,两位证人却拒绝到庭,这种情况法院根本不应该采纳该两份证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却对其证言予以认定,陈俊东方提供的两位证人郭素芳、郭淑芳到庭后却不让出庭作证,不能不让人不佩服一审法官的法律水平,辩护人认为两位证人王玉平、陈玲是决定陈俊东是否有罪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起直接决定作用,该两位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本案陈俊喜、窦俊贤夫妇、陈俊东、代春丽夫妇都先后分别受到陈宝祥的棍棒、拳脚殴打并都构成轻微伤,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这些情节不进行调查呢?被打的人反而被冤枉入狱?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实事求是公正的取证呢?为什么不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呢?为什么要组织伪证、假证陷害陈俊东呢?
陈宝祥的伤情是不能确定的,其鉴定所依据的CT片子不是陈宝祥本人的。二审裁定第7页6?9行:?经查,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伤鉴字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表述被害人陈宝祥的平度市人民医院CT片号为17581错误,该鉴定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第19份被推翻的证据)。
既然侦查机关的侦查材料和鉴定结论二审法院都不予采信,本案典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个案。法院不应该认为:你辩护人否定了侦查机关的证据我法院可以采纳检察机关或我法院自己庭审的证据,你辩护人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我法院可以依据法院自己的鉴定结论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但本案法院却要越俎代庖代替完成侦查、鉴定工作,那样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算什么?公安机在本案中一共作了两件事:一是作了18份询问笔录;二是做了以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伤鉴字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为结论的鉴定书,但是该两件事都被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审裁定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其事实和法律基础。
据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理由如下
1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被告人陈俊东始终喊冤称自己从未动手打过原告。郭素芳、陈俊喜、代春丽、窦俊贤、郭淑芳等人也予以证实。
2本案公安机关证据违法取得,制作非法假笔录的人员身份没有查明。
3本案关键证人王玉平、陈玲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4应当给予辩护人充分的辩护机会,不能认为法院律师提交辩护词了就已经给予辩护机会了,那剥夺了二审辩护人参与诉讼和充分辩护、质证的权利。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美国的辛普森案:本来洛杉矶警方已有足够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警察为了使案子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只带血迹的袜子,该证据被推翻后辛普森被当庭无罪释放。辛普森案适用的是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中国法律虽然与美国不同,但本案推翻的不是无关紧要的证据,而是据以定罪的19份证据,其中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各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21世纪的当今世界,民主和法治的潮流已经滚滚不可阻挡,该案如得不到纠正将令中国的法制蒙羞,给现代法治社会留下耻辱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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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青岛中院再判奇案:承认证据体系被推翻,居然还能维持原判
日前,青岛中级法院又判处一桩奇案。山东省平度市农民陈俊东与村书记陈宝祥发生争执,陈宝祥称自己有伤(鉴定为轻伤),平度法院判陈俊东2年有期徒刑。陈俊东不服上诉。青岛中院法院在自己的判决书中说:?经查,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表述被害人陈宝祥的平度市人民医院CT片号为17581错误,该鉴定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敁公安机关制做的证人笔录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均不予采信。
法院不采信法医鉴定结论,是因为那份鉴定结论依据的片号为17581CT片字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的,不是被害人陈宝祥的。
法院不采信预审卷宗的证人证言,是因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证词笔录,存在同一名公安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给不同证人制作笔录、同一书写笔记的笔录却有不同记录人署名的情形,显属编造、伪造。
律师还发现:
由于被害人存在扭伤、陈旧伤等多种可能,原审判决只做伤情程度鉴定,没有做致伤原因、致伤物鉴定,导致鉴定结论与认定被告人伤害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被告人伤害被害人。
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在原审卷宗中发现的?案件瑕疵?。辩护律师还调查证明,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两个关键证人当时都不在案发现场。
为此,辩护律师要求对致伤原因、致伤物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求二审开庭审理,要求证人出庭对正人进行质证。
至此,本案事实严重不清,指控被告人有罪证据严重不足。按道理说,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的关键证据,本案应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但是,青岛中院却拒绝了辩护律师的所有正当要求,没有开庭即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二审开庭审理是一种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开庭审理,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无法质证,事实无法查清,判决结果怎么可能公正?可见,二审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87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原审审理过程中只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轻伤)进行了鉴定,因为轻伤害有多种形成原因,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陈旧伤、扭伤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定致伤原因、致伤物,二审期间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对致伤原因、致伤物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二审法院歪曲为上诉人要求对?被害人陈宝祥拍摄的CT片进行重新鉴定,而不予考虑。
本案辩护律师要求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补充鉴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本案具有重要意义。终审法院剥夺上诉人补充鉴定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青岛中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虽然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是公诉机关还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有罪。
但公诉机关出具的所谓?其他证据,仍然是公安机关证据的翻版,并且没有经过法庭开庭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辩护律师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谓证人陈玲、王玉平根本不在案发现场,该证据纯属伪证。
再次,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导致大量证据被法院认定无效,案件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公诉机关理应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公诉机关自己侦查殊为不当。
程序正义乃是司法审判最高的正义,它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灵魂,在本案中,青岛中院公然违法,完全抛开程序,我们不知道它的?维持原判?能有多少正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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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俊东,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19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申请人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 终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违反程序不开庭审理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为:
1、公安机关制作的证词笔录,存在同一名公安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给不同证人制作笔录、同一书写笔记的笔录却有不同记录人署名的情形,显属编造、伪造。对此,终审法院也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制作的证人笔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2、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伤鉴字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使用了了错误的片号,终审法院也已经查实,并裁定不予采信。
3、由于被害人存在扭伤、陈旧伤等多种可能,原审判决只做伤情程度鉴定,没有做致伤原因、致伤物鉴定,导致鉴定结论与认定申请人伤害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申请人伤害被害人。
4、申请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证人陈玲、王玉平均不在案发现场,证言属于伪证。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有罪的证据体系完全被推翻。可以确认,原审认定申请人伤害被害人,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二审开庭审理是一种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开庭审理,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无法质证,事实无法查清,判决结果怎么可能公正?二审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87条的规定。
(二)、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不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原审审理过程中只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轻伤)进行了鉴定,因为轻伤害有多种形成原因,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陈旧伤、扭伤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定致伤原因、致伤物,二审期间申请人要求法院对致伤原因、致伤物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二审法院歪曲为申请人要求对?被害人陈宝祥拍摄的CT片进行重新鉴定?,而"不予考虑"。
刑事诉讼法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案申请人要求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补充鉴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本案具有重要意义。终审法院剥夺申请人补充鉴定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 裁判结果不公:
刑事诉讼法189条第(三)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属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终审法院理应改判申请人无罪,至少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但却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所谓?其他证据?,维持原判决。这是申请人不能接受的。
第一、公诉机关出具的所谓其他证据,仍然是公安机关证据的翻版,并且没有经过法庭开庭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申请人的辩护律师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谓证人陈玲、王玉平根本不在案发现场,该证据纯属伪证。
第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导致大量证据被法院认定无效,案件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公诉机关理应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公诉机关自己侦查殊为不当。
综上所述,终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不共。为此,特申请贵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再审。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俊东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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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刑事申诉状
2003年11月3日陈俊东家盖屋上梁,陈俊喜到场祝贺喝酒。傍晚陈俊喜到小卖部买烟路过陈宝祥家门口,陈宝祥家的小狗出来朝陈俊喜叫哮,陈俊喜便跺脚吓唬小狗,狗主人陈宝祥出来与陈俊喜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陈俊东等听说后赶去拉架却被陈宝祥误认为参与打架,受到陈宝祥的殴打,后陈宝祥和公安机关伪造、编造证据诬陷陈俊东故意伤害致陈宝祥轻伤,一审法院仅凭侦查机关取得的受害人方询问笔录和两位证人证言判决陈俊东有期徒刑二年。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据以定案的以上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编造、伪造而成,法院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理由如下:
一 本案整个侦查卷宗中多数证据系编造、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同一位侦查人员竟然可以在同一时间、分身两个地点做四份笔录;同一种书写笔迹的笔录却由不同记录人署名;同一个记录人员所做的多份笔录笔迹却不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制度,公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无效!不能认定陈俊东有罪。(详见刑事二审辩护词和公安询问笔录)
二 本案陈俊东自始至终喊冤称未打陈宝祥,公诉人提供、公安机关侦查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全部被二审辩护人推翻,二审裁定对此事实已认可(二审裁定第7页19?22行)。法院据以认定陈俊东有罪的唯一证据是两位关键证人王玉平、陈玲的证言,且不说该两位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为什么一、二审过程中陈俊东及辩护人都申请该两位当庭对质,一审法庭也通知他们出庭,两位证人却拒绝到庭?这种情况法院还应该采纳该两份证言吗?我国连民事案件都规定对方有异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难道刑事案件据以定案的证言其证人不应该到庭吗?难道连叫被告人及辩护人当面质证的机会也没有吗?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却对其证言予以认定,陈俊东方提供的两位证人郭素芳、郭淑芳到庭后却不让出庭作证,这符合证据规则吗?二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辩护人认为两位证人王玉平、陈玲是决定陈俊东是否有罪的关键证人,应该适用该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其中第三项?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实际上是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因为本案是仅凭该两位证人证言对陈俊东据以定罪的,所以根据以上论述,与情、与理、与法两位证人都应当到庭作证,否则法院对其证言不应采信。
三 本案陈俊喜、窦俊贤夫妇、陈俊东、代春丽夫妇都先后分别受到陈宝祥的棍棒、拳脚殴打并都构成轻微伤,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这些情节不进行调查呢?被打的人反而被冤枉入狱?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实事求是公正的取证呢?为什么不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呢?为什么要组织伪证、假证陷害陈俊东呢?
四 陈宝祥的伤情是不能确定的,其鉴定所依据的CT片子不是陈宝祥本人的。二审法院已确认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伤鉴字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存在瑕疵、不予采信(二审判决第7页6?9行)
五 既然侦查机关的侦查材料和鉴定结论二审法院都不予采信,本案典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个案。法院不应该认为:你辩护人否定了侦查机关的证据我法院可以采纳检察机关或我法院自己庭审的证据,你辩护人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我法院可以依据法院自己的鉴定结论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但本案法院却要越俎代庖代替完成侦查、鉴定工作,那样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算什么?公安机在本案中一共作了两件事:一是作了18份询问笔录;二是做了以青岛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医伤鉴字第98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为结论的鉴定书,但是该两件事都被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审裁定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其事实和法律基础。
六 据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应当公开审理。
1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被告人陈俊东始终喊冤称自己从未动手打过原告。郭素芳、陈俊喜、代春丽、窦俊贤、郭淑芳等人也予以证实。
2本案公安机关证据违法取得,制作非法笔录的人员身份没有查明。
3本案关键证人王玉平、陈玲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4应当给予辩护人充分的辩护机会,不能认为我法院让你提交辩护词了就已经给予辩护机会了,那剥夺了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和充分辩护、质证的权利。
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事实上存在模糊性,证据上不能互相印证,故此认为应当开庭审理本案。
综上,陈宝祥和公安机关编造证据、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辨是非,制造冤、假、错案,恳请有关政法机关予以纠正!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陈俊东
2004年12月25日
《维权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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