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嘉才(Lai Kew Chai)法官,和邓亮洪律师同是新加坡大学法律系毕业生,高邓亮洪一年级,来自马来西亚中部,邓亮洪已记不起是来自吉隆坡或是怡保市;但还记得他是客家人。在学生时代,有同学说,他的中文名字原是“黎狗仔”。毕业后参加入李光耀夫人的李及李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后成为低级合伙律师以黎嘉才之名执业。在李光耀当总理时期,被推上法官位置,曾有一个时期传说,他是当新加坡大法官人选之一。由于黎氏与李家上上下下均有来往,尤其是和李家二公子李显扬准将家人交往甚密,每星期惯例有轮流聚餐活动。
1995年5月间,新加坡产业市场狂热,许多人半夜排队买楼,而李光耀父子向挂牌产业公司(Hotel Property Limited──HPL)购买高级优质洋楼时,因走捷径优先购买,同时又获取超过百万元的回扣。1966年3月间,李光耀父子购楼事件曝光,引起新加坡人民的广泛非议,后新加坡政府特地于1996年5月21日至23日三天,安排国会讨论这事件,当亚洲周刊专访邓亮洪并要求他作评论,邓责问为何不把这李氏父子购买HPL优质洋楼事件,交给专业执法机构去调查。因提出这一责问,而和李光耀父子打起诽谤官司来,为了打好官司,邓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并且发现:不止李光耀和李显龙有份,连其他的子女,其弟妹们及侄子女群都有分。也发现:原来黎嘉才法官也是走内线购买HPL优质洋楼受惠人之一,他获得的回扣,竟比李光耀本人还要多一点,而且也和李光耀等人在同一天购买。
一贯以来,身为律师的邓亮洪,在过往的二十多年中,以极大的勇气处理敏感案子。例如在95年至96年期间,一位叫梁文贵的顾客,原为行动党员,后因与行动党有些过节,便脱离行动党,成立了另一政党。这明摆着是和行动党对着干。过去,他曾在一次大选期间的群众大会上解释为何李光耀不用贪污,便被警方控为刑事诽谤罪,判入狱18个月以后,释放出来。此后无论做什么事都不顺利。后来与别人合作开餐馆。其他人雇用非法劳工没事,他就犯上了官司。梁便请邓出面为其辩护。当时审这个案子是杨邦孝大法官。杨在英国读书时和李光耀是同窗。为委任杨为新加坡大法官,李光耀在国会里透露,他当年是用杨的笔记去考试才得到甲等。很明显,杨是和李光系密切。要为梁文贵辩护那天,邓亮洪由于患了感冒,喉咙痛未能出席,由助手申请展期几天,并提交了医药报告书。杨对邓病假说三道四,邓亮洪即时提出申请,要求撤换杨邦孝法官改由别位法官审理。许多律师遇到杨邦孝和老鼠遇到猫一样,怕得要死。由此可见,邓亮洪是一位天不怕地不怕的人。
在新加坡,行动党多年来对邓亮洪这样的硬汉,早有注意。而邓亮洪对行动党也早有察觉和警惕。一路以来,邓亮洪实际上并不刻意与行动党作对。但来自于行动党的任何挑战、压力和恐吓,他是绝对不会轻易退缩的。前些日子,邓亮洪的公子要回新坡为尽国家服兵役责任,他提醒儿子回去有可能要吃苦头。尽管至今邓夫人和子女仍在新加坡,邓亮洪说这并不妨碍他去做应该做的事。
由于邓亮洪没按照黎法官的指令,将不少过1120万新元之资产列明,并冻结在一边,以待资产接管人接管。
于是,李光耀等人也按黎法官的指示,于3月初,正式向法院申请,要判邓亮洪犯了“蔑视法庭”之罪,并要求撤消邓亮洪对李光耀等人诽谤官司的一切抗辩权力。法院把李光耀等人之申请订于1997年3月10日由黎嘉才法官审讯。邓亮洪也以黎法官应“避嫌偏见”为理由,提出相应申请,撤换法官,改由另外的法官审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请。邓亮洪的宣誓书说明黎法官与李家关系密切。同时指明HPL诽谤案件也是众多诽谤案件之一,而黎法官也是HPL产业买卖走内线购买者之一,根本不适合审讯该案件。法庭将邓亮洪之申请案,订在同一天,即3月10日,也是由黎嘉才法官审理。
代表邓亮洪的英女皇御用律师在英国法院里也正好出庭替人打官司,要在3月12或13日才能赶到新加坡来,代表邓亮洪出庭。他特地以书面方式,直接传真给黎法官,要求把审讯拖慢三两天,好让他能赶到,代表邓亮洪出庭辩护,但黎法官对该要求,不作答理。以传统做法来说,特别是对远道而来的女皇御用律师,一般上法庭都会选个对两方都方便的日期,这次却不然。李光耀等人最怕的是一萝萝来自女皇御用律师的问题的“煎熬盘问”,避之则吉。
3月10日那天,英女皇御用律师来不了,只好由惹耶勒南律师硬着头皮上阵。他提出展期之要求不被黎法官受理。对邓亮洪宣誓书里的一切指控,黎法官为自己作强烈辩护,并反指控邓亮洪是懦夫,不敢亲自出庭面对面和黎法官对责。对邓亮洪的指控,黎法官来出“自辩”、“自审”和“自判”的好戏!并指令邓亮洪之宣誓书为秘密文件,不准传开!审讯至傍晚七时半左右,黎法官终于拒绝邓亮洪撤换法官之申请!并下令邓亮洪负责一切堂费!至此,70多岁的惹耶勒南律师已精疲力尽,满以为黎法官会把李光耀等人对撤消邓亮洪辩护权之申请案展期,另择“良辰吉日”再审。哪知黎法官跟着宣布,他将不审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请,改由吴允燊法官审理,而且说明吴法官正在他自己的庭是等着,并指令各位律师移步过去那里,继续审讯。
黎法官这时打退堂鼓正是要避嫌,以免李光耀等人的申请和判决被他的行为所污染!这恰恰是邓亮洪对他的指控的。在书面上,黎法官拒绝了邓亮洪所请,但在行动上,却印证了邓亮洪所指控:黎法官根本没道德资格或法律体面去审理李光耀告邓亮洪的诽谤官司。
负责十多个诽谤案的律师群和惹耶勒南律师,将各自堆积如小山丘的法庭文件,劳师动众地搬到吴法官的庭里去。吴允燊法官已经在那里等候众人多时了。
根据邓亮洪的二女儿过后告诉邓亮洪:在搬动文件时,虽是已过晚上八时,但整个法庭灯火通明,上下职员各自在位,好像白天正常办公时间那样。以邓亮洪的经验,下午五时一到,法庭大门已关闭或半关闭,职员早已溜光,偶而会有一两位法官还未审讯完毕,注册处也通常会留下几位职员以备万一法官有所吩咐,但是,决不会把大部分职员留住候命。
是谁人预知情况,先作出这种安排?但是整个的安排,更引来一萝萝令人想来为之目瞪口呆的问题:黎法官怎么会预先知道,傍晚七时半过后,吴法官一定还会在他自己的庭里等候接他抛过去的球?而吴法官又怎么会事前知道,黎法官不会审讯李光耀等人的申请案,而会把球抛去给他去接,让他审理李光耀等人之申请案?又是哪个地位比黎、吴法官掌握更高职位的“高人”,可以指挥黎吴二人“依计行事”?又是谁人“胆大包天”,和黎吴二人来个“超级串通同谋”,来伤害和剥夺邓亮洪的法律权力?又是谁人公然不怕刑事后果来安排布局?这印证了在新加坡,只要有实权,“犯罪”是不“犯法”的!那只是因为无处可以指控他们,根据法律,指出他们犯罪或犯法的人既不是犯罪也不犯法。知情不报才是犯罪也犯法,但是在新加坡法庭里,一个人指控行动党人犯罪是犯法的,如邓亮洪那样!有些商人往往有两套帐目,一套是给税务局看的,另一套是给自己看的;而新加坡法庭如有两套法律,一套是用来治理人民,另一套是用来帮助行动党政府巩固政权的,让他们能胡作妄为。
到了这时刻,谁又会去管这些疑团,惹耶勒南律师和李光耀的律师群,好像在戏台上跑龙套那么样地轮流跑过场,大家吆吆喝喝几句,徒增加一点热闹气氛吧了,反正吴法官的“法术高明”,“法力无边”,能把堆积如山的法律诉讼文件,在几小时内,全部消化掉。高薪当然保证高效率。如戏台上包青天半夜审案那样,吴法官夜半拍板定案,取消邓亮洪一切之辩护权力,至于李光耀等人之名誉损失,他下令另择良辰吉日,再详细估价计算。吴法官这么一判,值回行动党政府对法官们所发出高薪的每个铜板。但是,他们忘了拿的是人民的血汗钱,更忘了人民及宪法赋给他们的“司(施)法”权力的意图与目的。
当李光耀等人的律师群步出法院时,电视台摄影队早就有人作好一切安排,把他们都收入镜头,人们在电视上看到他们神彩飞扬,好比攻入敌对国龙门的新加坡国家足球队球员狂喜那般。新加坡的媒体,即时恢复勇态,以高效率的媒体惯用手法,用“李光耀打赢诽谤官司”大标题,取代了“邓亮洪辩护权力被取消”的事实,向全世界发出,又证明了李光耀逢战必胜的勇猛形象。
邓亮洪说,行动党人互相勾结串谋,诽谤邓亮洪,说邓亮洪是反基督教徒,反回教徒的“大汉沙文主义者”,法庭却判邓亮洪要赔偿李光耀等人的损失,荒唐绝顶!吴允燊法官最近退休了,李光耀夫人的李及李律师楼马上委任吴法官为顾问,这说明了什么?邓亮洪说,假如有人还会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公正、正直及体面而辩护的话,那是由于无知或是“白痴”!,假如他自己还想回新加坡去和李光耀等人在法庭上用法律和他们去比划长短,论是论非的话,他才是世上第一等级的大“法痴”。
( 待续 )
澳大利亚 大洋报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2 期 20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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