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在法庭判决扮演的角色

教皇保禄二世(Pope John Paul II)在科罗拉多州的最高法院间接裁决一个有关波兰主教在天主教教义上的革新之后,过几天就辞逝了。

美联社报导,科罗拉多事件涉及了罗伯特-哈兰(Robert Harlan),他在1994年绑架了兰达-玛罗尼(Rhonda Maloney)并且强暴她。一位好心的撒马利亚人(Samaritan)贾琪-可莉柔(Jacquie Creazzo)刚好开车经过那儿,她停下车帮助玛罗尼跳进车内然后加速逃离。然而哈兰却近距离追逐并且开枪射击她们,造成可莉柔永久性瘫痪。他把玛罗尼从可莉柔的车子上拖下来,她的尸体稍后也被发现了。哈兰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且应处以死刑。

但科罗拉多高等法院否决了哈兰的判决执行,将其改判为终身监禁,因为有一位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引用到“利未记”(Leviticus)第24章之17节到20节:“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法官认为这是“不正当的、造成偏见的引用,”却也因此激怒了一些宗教评论家。

这件令人迷惑的案件唤起了一些问题:究竟圣经中是如何看待死刑的?圣经在文化塑造及个别判决时,又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且,陪审员到底可以被允许使用哪些道德资源呢?例如,陪审员引用天主教教义来反对死刑是违法的吗?

1992 年由教宗保禄二世发布的天主教教会“教义问答手册”(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确认天主教传统授予政府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要求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成比例,并且不排除在极端重大的案件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有不流血的手段足以保卫人类的生命需求,这些就应该代为应用以报障‘人的尊严’。”

另外教宗保禄二世写道:“政府不应该用极端的做法去处决罪犯,除非有绝对必要的案件发生。换句话说,就是当以另外的方式都不可能保卫社会的时候才判死刑,但这样的案件其实是非常罕见的。”

教宗的1995年通谕(encyclical)-“个人传教简历(Evangelium Vitae)”(福音生活The Gospel of Life)强烈反对堕胎和安乐死,并且强化了教会反对死刑的立场。

之后教义问答手册修订版提到,传统的天主教教义不排除对不义的攻击者(unjust aggressor)采用死刑的手段,假如这是保卫人们的生命的唯一方式的话。但是实际上狭义而言,就是排除死刑的意思。自从终身监禁能相对地保护人们免受攻击,美国的天主教主教数十年来一直藉由引用圣经有关人生命的价值以及对邪恶的忍耐的教诲,反对所有死刑的处决。

然而保守派的天主教新教徒则倾向施行死刑的,特别是依据“创世纪”第9章之第6节:“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造自己的形像造的。”对他们而言,天主教的教义问答手册强调人的尊贵, 主张杀人者以一命偿一命。

对于“创世纪”是否有要求处死或者只是允许这种事的存在引起相当大的辩论。英国福音派牧师德瑞克-齐勒(Derek Kidner)在数十年前写到:“生命的价值是永恒的,但是人是无法简明地将第6节转印到法规书里去的…为了其他的理由,死刑是必须被支持的。”

其他人则争辩虽然圣经允许施行死刑,除非运用于公正上,否则执行是非法的。那也就是美国正统犹太会众联合会(the Union of Orthodox Jewish Congregations of America)于2000年要求全国对审理中的死刑案的执行管理作一个全面性的审查。

根据正统犹太作家,圣经也许有明确说明用死刑惩罚各种各样的不良行为,但近来的犹太教教士却非常不愿意运用它也尽可能避免执行死刑。由美国改革派犹太教教士于1979年的决议案总结这些要点:“犹太人的传统发现判处死刑是令人反感的,尽管按照圣经是认可的。”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