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过渡政府: 关于不承认国、共两党政府放弃对日索赔决定之法律效力的法令

鉴于自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作为世界反法西斯阵线之战胜国的中国不久即处于内战状态;

鉴于此内战的直接后果是在中国境内产生了两个分治的政府,即原有的中华民国政府和新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鉴于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远东战场战胜国的中国与战败国日本之战争赔偿谈判,是在战胜国一方尚处于内战状态之背景下进行的;

鉴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之两个政权互不承认并各自争取国际承认这一谈判背景;

鉴于在作为战胜国的对日索赔谈判中,中国的国共两党分治政权均各自受制于自身争取国际承认之国际法人资格的巨大困扰;

鉴于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国际社会亦因作为二战最大战胜国中国之两个分治政权的困扰,而将中国整个地被排除在外;

鉴于在中国领土上的两个分治政权,迄今亦未能实现以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人资格,作为其与战败国日本的战争赔偿谈判中的单一谈判主体;

鉴于在中国领域内处于分治状态下的两个互相敌对的政权这一历史现状,事实上已大大地削弱了中国在与战败国日本作战争赔偿谈判中的战胜国法律地位;

鉴于无论是一九五二中华民国政府,还是一九七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与日本国政府进行的战争赔偿谈判时,均各自处于一种战胜国国际法人地位不完全之法律状态,

鉴于任何谈判双(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完全,均势必会影响到契约双(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从而亦势必影响到任何法律契约之公正性和有效性;

鉴于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战胜国、作为远东抗日战场上抗战时间最长、抗敌数量最多、抗击战场最大、牺牲最为惨烈的战胜国,依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得享有获取战争赔偿之全部权利和与此相应的全部利益,且这种战胜国权利之充分代表和利益之充分享有,均只有当战胜国作为一个单一的谈判主体时才可能充分得以实现;

鉴于综上所述且并不以此为限之全部因由,兹决定:

第一、不承认国、共两党政府此前所做出的任何放弃对日索赔的决定及其所签署的任何相关双边文件之法律效力。

第二、中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就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承担全部侵略战争罪责的战争赔偿问题,重开政府间谈判。

第三、中国将组成法律专家组,对整个对日索赔谈判进行全面评估,其评估信息,向全民公开。

第四、在中日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谈判开始之前,中国内部两个分治的政府可先期协商,以就一个单一的战胜国谈判主体等事宜达成内部谅解。

第五、中日两国政府间对日索赔谈判之结果,必须以专项条约的形式记载并签署,且经双方国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民主中国过渡政府 总统:余樟法(东海一枭)
2005年4月29日

(中国天鹅绒行动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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