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面面观
从表面上看,《反分裂法》好象专指台湾,其实不然。在战略分层意义上,还包括对疆独、藏独、蒙独的御防性。《反分裂法》的出台,至少有以下几种政治含义:1.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中共希望在法制的范畴内(至少也是名义下)来处理重大的公共事务,尽可能地淡化带有人治色彩的政策如“江八点”之属;
2.确立一个程序机制,不能贸然行事,启动一项法案的实施要经过程序性讨论;
3.中国(大陆)在今后5至15年,进入了双重高危区。
综合以上三种含义,不难看出:中共在台海问题上不想操之过急--去年下半年人民网发表的未署名文章称“50年解决台湾问题”,应是一个提前量。为了切实钳制中国的动武冲动,美方着手构建了战略干预犄角之势。所谓美方形成犄角之势是指:
1.美日在西太平洋暨东北亚、东南亚的利益宣示已经十分明显;
2.美国的力量已经介入“上海五国”的中亚国家,特别是吉尔吉斯坦的马纳斯空军机地(距新疆只有400公里多一点,美战机可在一刻钟内进入新疆境内,见图 )。
3.美军在阿富汗已经立足脚跟,并借阿富汗的战略要冲地位贯通中亚、中东地区、小亚细亚--这也是美国急于解决伊朗问题的原因之一。
假设大陆贸然对台对武,不仅面临美日在西太洋的干预,而且还会引起西部的边事。到那时,要么孤注一掷两线作战,要么弃其一翼。一旦台海战事处于胶着状态,而新疆(并引发西藏)形成失控乃至丢失之状,是当权者所不愿看到的事实。
依据可掌握的信息资源来分析,《反分裂法》只是一种国家责任明确化的说帖,它当然地会顾及美国的利益,要么就不会几次派特使专门向美国作说明了。
中国今后5至15年,将迎来一个高危期。其中一项就是《宪法》危机,而这个危机中有两点核心:其一,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的真实性问题(此文不论);其二,对台统一模式的“修宪”必然。
关于“修宪”必然,已现苗头。比方说,宪法序言关于统一的模式描述语焉不详,而第52条又称公民有维护统一的义务,那么一个公民提出“多党制统一”算不算违宪呢?--简言之,真地落实了“坐下来,什么都可以谈”的政策(设使该原则已入《反分裂法》),那么国体、政体问题都必摆在桌面上。
不修宪不可能,而如何修就成了“危机”问题。
还有,无论官方力称“建立和谐社会”还是民间称“推动宪政民主”,中国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实质形成。民间力量从自由言说到门前政治,都表现出了强劲的挺势。而执政当局在“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之外,要急办的是清理自家的门户(如反腐、依法行政等)--尽可能地减少公众的抱怨。
如何应对未来的“多事之秋”,从根本上讲,不是政治品格(即或“左”或“右”的两类原教旨主义表述)问题,而是政治智慧问题。所以武力的规模不是可恃根本,须知美国的武力霸权的根本依托是国内政治(民主)基础好。纵观人类历史上有国际影响的大帝国败亡,没有一个不是由扩张欲望急切而国内政治基础不良--这两个原因促动而致。
中美双方基本上都选择了一个可称为“15年战略机遇期”的竞争模式,所以外界“谣传”的“2020年解决台湾问题”之论,也非突穴来风。
在国际上,由经济体积膨胀,消耗资源严重依赖进口,必然与近邻经济体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其序列大概为:日本、印度、东南亚。而在今后15年,中国仍会依赖高消耗的增长道路,而没有机会走向“发展型增长”。与美国的资源争夺虽然达不到白热化,但中美关系的“压舱石”--环保问题可能就成为一个新的利益冲突点。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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