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马淑华,现居日本,是一名中国公民,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丈夫是留学生,孩子读小学六年级。我和孩子都是家族滞在身份。
在2003年4月18日,因为护照满页,我到中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部递交了换发护照的申请。窗口受理了我的申请,上面注明4月23日领取。在我去领取之前,领事部来电话说让我不要交钱,去与一位姓吴的一等秘书谈话。谈话的大意是,如果我答应不炼法轮功了,就可以发给我新护照。我拒绝了这个条件。
在2004年2月2日,我与孩子护照到期,我又一次递交了换发新护照的申请。在窗口,我特意告诉工作人员,上次申请时,因为我是炼法轮功的而没有拿到护照。 她说那是以前。办理的领受书上写着2月5日领取。2月2日下午5点,领事部的一位姓吕的一等秘书来了电话,约我去谈话。经过两次谈话,他给我提出了两个条件:1.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国家(政府)形象;2.在一段时间内不到大使馆前站着。他认为我在使馆前请愿让外国人看到会使他们不再向中国投资。我拒绝了。因为我从来都没有做过任何有损国家的事。一个开明的国家和政府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一个迫害人权的政府才会使投资者不敢来投资,迫害法轮功才会损害国家利益。他给我来过电话,我也打过电话给他。他说他已经打报告给国内为我办理护照,时间他无法确定。我不知道还要等多久。而且,没有拿到护照的还有一些法轮功学员。
我是中国公民,没有做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事,没有做过任何违反法律的事。中国大使馆在拒不出示任何法律条款和政策条文的情况下,拒绝发给我护照或者拖延发给我护照,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对海外法轮功学员的歧视和迫害。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上了他们的黑名单。
我是1999年3月底来日本的。4月就开始炼法轮功。身体健康了,心情也愉快了。久治不愈的肩周炎、关节炎和麻疹等疾病在炼功后一两月就痊愈了。看到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对法轮功的镇压,觉得是没有道理的,我决心炼下去。
1999年12月10日前后,我参加了在香港召开的亚太地区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因香港的法律规定,我和其他几位从日本一起去的中国籍学员到深圳办过境手续。准备在深圳待几个小时,吃完饭就返回香港。但是入境时,海关了解到我们是法轮大法学员,就把我们扣留下来,五、六个小时后,把我们强行送回香港。一些同伴的护照被盖上了“注销”戳。
回到日本后,了解到国内铺天盖地的谣言正在欺骗百姓,甚至讲在国外也不允许炼功,心里就非常难过。1999年12月20日是澳门回归祖国的日子。在19日,我与其他学员来到澳门一个大广场公开集体炼功,要想让国内的官员们和世界各国媒体看到法轮功的和平和安宁。结果,澳门警察迫于压力,在众多媒体的众目睽睽之下,把我们带到了警察局。七、八个小时以后,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被强行送回到香港。
在经历了这些之后,我们一些学员决定去北京上访,反映国外法轮功学员的心声,呼吁停止对法轮功的镇压。1999年12月29日,我们乘飞机抵达上海,准备去北京上访。但是,海关武警人员把我带走。一位海关女警察,边操作计算机边说:还有,还有。就这样,我们七、八个人被软禁在宾馆,每一个房间里都有警察看着我们,不让我们出房间。第二天早上9点多,我们被强行送回了日本。我的护照的入境戳上被加盖上了“注销”戳。后来去北京也没能入境、被关押到第二天,强行遣送回日本。
从那时起,我就再也没能回到自己的祖国。
2004年3月初,在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我把准备发给社会各界的公开信传真给了大使馆。一个多小时以后,姓吕的秘书来电话问我公开信发出了没有。当得知没有发时他说,要发了就不好办了,明天来办护照吧。3天以后我拿到了护照。
我虽然拿到了早就应该给我的护照,但仍然有一些日本法轮功学员没有拿到。恳请各界人士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彻底制止对法轮功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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