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9日,哈文华的妻子吴秀英携4岁的女儿哈咪到银川市康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门房值夜班。次日上午8时许,康洁公司员工张静、王力军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应答。两人翻墙入内,打开值班室门后,发现吴秀英已经倒地身亡,女儿哈咪倒在屋内
正中间,电视机炸得四分五裂,两人身上盖了厚厚一层黑灰。屋内四壁以及屋顶漆黑一片,弥漫着浓重的胶皮烧焦的气味。医务人员对吴秀英进行检查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呼吸道烧伤,一氧化碳中毒,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系电视机爆炸。女儿送往医院抢救,四天后死亡。
据调查,事故电视机是福建福日电视机有限公司1988年6月出厂的产品。事故发生后,康洁公司认为,吴秀英虽然是在值班过程发生意外死亡,但死亡结果是由于电视机爆炸所致,哈文华的损失应该由福日公司承担。福日公司则认为,事故电视机距事故发生时已有14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该机型在历次抽检中符合标准,设计科学,不可能发生自燃。同时认为,事故电视流通时没有缺陷,康洁公司没有提供购买发票,无法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排除改装或不规范维修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康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月19日,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康洁公司赔偿哈文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项费用共100053.67元,福日公司赔偿哈文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项费用共200319.63元。福日公司不服,遂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12月17日,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康洁公司赔偿哈文华经济损失161145.83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福日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康洁公司可另案向福日公司追偿。
哈文华二级残疾,拥有完整的家庭对于他这样具有重度残疾,且年逾40的人,更是非比寻常。吴秀英母女的死亡,无情地毁灭了哈文华的一切,不仅使他的家庭支离破碎,同时也使他无法再享受夫妻相守、女儿承欢膝下的美好生活,哈文华所承受的巨大打击是无法估量的。如今,哈文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尚有75岁的老人需要赡养,生活举步维艰。
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周建华认为,电器没有强制报废的说法,福日公司认为产品已过保修期,便挥韪涸鸩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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