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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杀人电棍伺候 一男子遭刑讯逼供索赔68万

 2004-10-14 05:3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满头的白发,麻木的四肢,消化不良……

  刘志为,一个不到40岁的汉子每天都在忍受这样的病痛。

  他认为这都是康平县公安局对他进行刑讯逼供造成的。

  借出手机招来祸事

  事情还要从2001年1月20日说起。在那天,康平县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警方发现与被害人最后通话的手机机主姓名是刘志为。

  同年3月2日,家住沈阳市康平县胜利乡文华村的刘志为被带到了康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审查,刘志为称自己的手机借给了朋友武建国。结果,3月4日刘志为和武建国被刑事拘留。

  意外的噩梦在3月7日降临。刘志为讲,当天刑警提审他时用电警棍对其进行了电击,但他坚持不承认杀人。

  3月9日在刘志为被送回看守所时,监所狱医的体检报告记载“双腕部皮肤外伤,手背肿胀,小腹、双下肢皮肤红肿,均为外伤所致”。

  接下来的事情可谓“峰回路转”,2001年4月4日康平县公安局认为刘志为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

  一身伤痛可能与被打有关

  刘志为被解除羁押后,治病花去了不少钱,他向康平县公安局提出了赔偿申请。

  2001年9月14日,沈阳市公安局执法监察科、法制处等五科经联合调查作出“关于刘志为等人反映康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报告”确认了康平县公安局对刘志为有刑讯逼供行为。

  2001年12月12日,康平县公安局作出决定,赔偿刘志为医药费总计19460元。

  2003年12月11日,经康平县公安局申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事务所对刘志为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刘志为满头白发、四肢麻木、消化不良等与精神刺激有关,外伤可作为其发病的诱因,未构成伤残。

  2004年2月10日,康平县公安局根据鉴定结果决定赔偿刘志为50855元,扣除于2001年赔偿的19460元,需再赔偿31395元。沈阳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这个结论。

  申请赔偿68万元

  对于公安机关此次赔偿决定,刘志为并不满意,于是,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2004年5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赔偿请求中,刘志为要求康平县公安局赔偿入院治疗、重新鉴定费等共68万元,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对此,赔偿委员会认为,康平县公安局两次赔偿决定,对限制刘志为人身自由的赔偿均没有提及,而且两次作出的赔偿数额均缺乏依据。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撤销沈阳市公安局沈公(刑)赔复字[2004]1号复议决定;二、撤销康平县公安局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康平刑赔字 [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三、撤销康平县公安局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康平刑赔字[2001]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由康平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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