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搭理,他们该何处去说理?
中国人民大学在上海无证举办MBA课程研修班,先后办了四期,将近200名学员报名就读。但最终取得一张无效、违法的结业证书。为此,将近20名学员走上了漫漫投诉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广告的审查”中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广告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四款:大专院校召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3、国务院学位办[1997]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凡获得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办班单位所在地省级单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发出。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成(1997)7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高等院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两级学院、系不能单独出面招生。
中国人民大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该知道上述法律规定,在既没有办学许可证又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刊登招生广告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实属违法刊登虚假广告,而且是制假(证书)、售假(证书)。学员在校学习,而且学校作出颁发证书的承诺,那么该证书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证书,中国人民大学刊登的广告上承诺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颁发结业证书,学员们经过一年半的刻苦学习应该拿到的是合法、有效的证书!但是学员们现在手里的证书却是一张废纸,是一张违法、无效的证书。中国人民大学根本没有刊登招生广告的资格,也没有办学的主体资格,这就是程序违法。程序的违法,必然导致实体的违法。中国人民大学根本没有办学的主体资格而招收学员,其结果必然导致了该证书的违法和无效。
5、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违反广告法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只有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地址的情况下才能全部承担责任。事实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高院沪高他字第34号文》明确了所有涉及教育方面的纠纷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学校在事实上已取得“免诉权”(姑且使用这个术语)。
2003年6月,有学员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立案庭法官表示,关于教育方面的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无奈,只得继续向上海市教委投诉,市教委于2003 年7 月3日回函:经查,中国人民大学在沪设立的MBA课程研修班未经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程序上属于违规办学”,回函中还称,“已对研修班违规办学采取查处措施”,并要求该班举办方按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相关费用问题。7月中旬,有学员拿着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室的回函,到上海市教委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教委行政不作为,后来法院通知说这个案子他们也不受理。投诉解决不了退费问题,起诉到法院又不受理,学员们已无所适从。在此期间,也曾打电话到上海市消协投诉,结果也被告知,无法受理。媒体,有学员想到了媒体。8月的一天,当时下着蒙蒙细雨,在排了近2小时的长队,有学员将投诉材料送到文广集团上海电视台接待人员手中,不过,材料再次被转到市教委。9月23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室回函表示,“转自文广集团的登记单已收到,我委有关部门已要求该班立即停办,所有善后工作要求该班的主管部门与学员协商、妥善处理”。作为一个普通中国人,在社会向法治转型之中,合法的权益必须去争取。有学员在2003年6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中国人民大学,要求二被告承担刊登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到是受理了,结果开庭在即却又被告知,学校不能成为被告,故而撤诉。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大学违法刊登虚假广告,造成学员们取得的仅是一张违法、无效的结业证书,中国人民大学已经对学员们构成侵权。因此,中国人民大学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因果关系明晰,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教育也是提供一种服务,学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调整的一个民事主体,学校的一切民事行为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实行,决不能、也决不应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教育维权,任重道远,为了净化、规范上海的教育市场,这些学员将不惜一切代价,一定要讨个说法!
据说,他们将在2004年国庆乘放假期集体到北京上访,以引起当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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