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治国: 奈何以死相逼

自杀犯法,是何朝代?

接到青年作家狄马先生的电子邮件云:党老师:这是我下午在天涯看到的一个帖子,绝望得使我几乎吃不下饭。一个政府无耻到规定不许人们自杀的程度,这究竟是哪朝哪代有的事情?它究竟是罚人们自杀,还是罚人们自杀方法不当。你看能不能写点东西。我们所住的并非人间!接着是从网上下来的材料:西安出新规:爬楼“自杀”者要挨罚。西安市公安局日前发出《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务必严肃处理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此通知公布后,西安市几名民工因无法向公司讨回六千多元工资,有人爬上所在工地一幢层楼楼顶,扬言跳楼,以此向公司方施压讨要工资。经反复劝解,民工们安全下楼。劳动部门立即协调公司兑付民工工资,同时,唐延路派出所对当事民工作出治安警告处理。据了解,这是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发出后的首次民工“跳楼自杀”事件,被处理的几名民工也是首例被给予治安处罚的民工。

去年在新华网看过一份资料,忘记了出处,只记得那上面说,中国每年自杀而死的人数高达二十多万,自杀未遂者二百多万。“文革”期间曾有过对逼上自杀绝路的同胞进行文字声讨和尸体批判的“革命行动”。现在对攀到高处企图自杀的弱者,诬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课以处罚。其应该赞扬该《通知》继承和发扬了“文革”的“革命传统”,是青出于蓝,当之无愧的。我最佩服人类这种“万物之灵”相对于动物的一种优势,就是某些人类对自己的同类表现出来的冷酷、无耻和奸诈,让任何动物都望尘莫及。虽然政府经常会做出许多足以录入《愚行精选》、令人瞠目结舌的“奇迹”,但平心而论,政府工作人员的智商绝对在我辈平民百姓之上。每当有人攀到高处,企图自杀时,警察和官员总是能做出可能会发生“自杀事故”的正确判断,及时而有效地施救,最后还能就事论事地使事故起因得到部分消除。每当我那捏着一把汗的紧张心情纡缓下来,总是不由自主地要感谢那些在现场救难解纷的警察和官员,还越俎代庖地从心里“代表”那些获救者的父母或者子女再好生感激一番。现在好了,某些由人民养活的公务员居然不辞辛苦地为这些攀高自杀者铸就了一顶“扰乱公共秩序”的铁帽,并用“治安处罚”的万能法宝来减少甚至杜绝攀高自杀的“刁民”。

逼人选用其他自杀方法

相比之下,老子那“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警世名言,就显得迂腐过时了。两千五六百年前的老子哪里知道,民不畏死,却害怕“治安处罚”你说这“治安处罚”的现代化武器厉害不厉害?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如果被逼到“高处”的民工或遭遇强制拆迁的居民下定了“不解决问题我就死给你看”的决心,有了“治安处罚”的“玉成”,倘诉求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死定无疑了。为什么?因为“治安处罚”这项现代化武器比“民不畏”的死亡更厉害,逼着他们只能选择另外的自杀方法去死,也不能去冒接受“治安处罚”的危险。狄马先生问:“它究竟是罚人们自杀,还是罚人们自杀方式不当?”从以上的分析中得知,它是逼着人们选择更适当的方法去自杀。如果西安市的自杀率此后有所提高,公安局这一纸《通知》的功劳却是万万不可埋没的。

应该罚谁?

对于狄马先生的第二个问题:“一个政府无耻到规定不许人们自杀的程度,这究竟是哪朝哪代有的事情?”他本人已经做出了准确的回答:“我们所住的并非人间!”但西安市公安局的英明《通知》,也并非无可改良。比如,拖欠工资的老板就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直接肇事者,应比工人受到加倍的处罚。又比如,政府的“不作为”是导致工人和老板间的游戏规则失效的关键,因而官员比之老板更应受到四倍的处罚。只有在老板和官员受到上述处罚的条件下,我才赞成对攀高自杀的弱势群体彻底解决问题后适当给予治安处罚。但如此以来,还会有这类事情发生吗?《通知》岂不成了一张废纸?而公安局长又岂能做出得罪老板和官员的决定,他的局长不想当了?硬要这么做,不是把局长往死路上逼么?中国人喜欢的箴言是恶恨恨的说:“你死我活!”究竟谁死谁活,还是大家都活?怎么个活法?这是一个问题!我要说的话和曹植先生大意相通:“奈何以死相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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