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春日。阳光从湛蓝的天空随意地洒落下来。柏林的居民们照样行色匆匆的赶着上班、办事,平静如常的柏林州行政法院三楼会议厅中却正在进行着一次不寻常的会谈。这次由行政法院的法官建议召开的调解性会谈不仅涉及了德国联邦刑警局、刑警局的直接上司德国内政部,以至联邦德国政府,同时也涉及了一个遍布世界60多个国家,由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种族、不同的社会阶层组成的、以千万人计的庞大的法轮功修炼团体。而这一不寻常事件的诱因却是2002年4月前来柏林访问的前中国国家主席,现任中国军委主席江泽民。
“高度敏感的客人”
2002年4月8日下午2点50分,一架波音747专机降落在柏林泰戈尔军用机场。江泽民在中国官方组织的几十个手举国旗、高喊欢迎词的华人注视下走下了飞机。40分钟后,这位被柏林日报称爲“高度敏感的客人”抵达了位于柏林布兰登堡门前的阿德隆酒店。
专职负责阿德隆酒店内安全的上百名德国刑警局官员和负责街面安全的柏林州警察早已进入一级警备状态,四周街道上的地下水通道的盖子全部被焊死,周边建筑顶端身穿黑衣的蒙面阻击手清晰可见。
根据德国警方事前的判断,这位因“六四”时镇压民主运动有功而上台的中国国家主席并不面临任何实质性的危险。德国联邦刑警局2月27日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写道:“没有任何消息表明,中国国家主席在德访问期间会面临具体的危险”,“在海外流亡的中国人会像以往一样组织游行,提醒人们关注中国人权状况。法轮功成员也会一如既往组织抗议活动,特别是抗议2002年2月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大规模抓捕法轮功成员。但是,没有任何消息表明,这些不同的中国反对派运动的抗议活动会超越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或被利用来攻击中国的官方代表”。
中方对保安措施细微致密的考虑显然不仅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倒是更多的顾及到即使是在西方国家也不能让江泽民看到任何民众对他的不满。德国警方档案中的另一份文件记载了中方对江泽民的访问提出的一系列严格的保安要求,除了“要求为江泽民配备保镖,对其下榻的酒店套间进行24小时守护;配备医务人员、医务车辆随行,并指定一家后备的医院”之外,特别强调了要“在其住处、行动和停留地点实施严格的保安措施;在车队前后的德国保安车内各安插一名中国保安人员;另为中国保安安排两辆专车”。最后,中方要求“对台湾、西藏人士和法轮功的抗议采取措施”。
对于柏林州的警察来说,法轮功其实早已不再陌生。1999年7月20日,法轮功在中国遭到大规模镇压之后,中国驻柏林大使馆门前的亚诺维茨桥上几年来每天风雨不断以静静打坐的方式和平抗议的法轮功群体,已经成了施布雷河畔一个独特的固定景观。2002年4月3日,柏林警察局在一份江泽民来访前的准备报告中写道:“迄今爲止,法轮功抗议活动的形式,都是由身穿黄、白色衣服的参加者用旗帜、T恤衫、横幅、讲话和练功动作,和平呼吁人们关注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由此,需要警察采取行动干涉的干扰倒是更有可能来自反对这个运动的一方。”
来自北京的“可靠”消息
2002 年4月5日晚上19点25分,联邦刑警局柏林、科隆分部的传真机相继响了起来。铃声过后,一份联邦内政部的情报通知被打印了出来。通知上写道:“接到(中国安全部门)官方通知:根据确情报,法轮功计划搅乱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德国的访问”,法轮功“从中国向德国周边国家的分部发布命令,要求派成员到德国聚集,干扰国事访问”,通知的最后列出了一连串生活在港澳、东南亚多个国家将前往德国参加抗议活动的法轮功学员的名字以及将会从美国,日本等地前往德国参加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的人数。
尽管法轮功在中国被镇压后,这个庞大的曾以一亿人计的人群以惊人的忍耐始终保持着其平和的行爲作风,中方依然通知德方 “不能排除法轮功成员会使用暴力”。这与联邦刑警局所了解的情况出现了根本差异。根据联邦刑警局官员了解的情况,法轮功学员从未曾使用过暴力。该如何看待中国的官方情报呢?
早在江泽民来访的前一个月,联邦刑警局于3月7日就接到了中国驻德国使馆一位武官的通知,称法轮功会在江泽民来访时有活动,并要求联邦刑警局提供中方认爲主要的法轮功学员的信息。四天之后,联邦调查局的调查结果出来了,上面写道:“未发现有任何具体危险。……不排除法轮功成员会借用国事访问的机会,通过游行或类似活动呼吁人们关注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严酷迫害和由此而产生的严重人权迫害的问题。迄今爲止,法轮功成员的活动都进行得平和无事”。
“迷人阳光下”的城市
江泽民到达柏林的这一天, “人民日报”的读者们在报上看到的柏林是一个“笼罩在迷人的阳光下”的城市。而当天的电视报道却充满了不是那么让中国的领导人感到心情舒畅的人权话题,上午大赦国际的发言人率先在德国电视一台的采访中,谴责中国的人权状况。当天,德国一家名叫“爲了被威胁的民族”的人权组织又向德国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指控江泽民直接指使迫害法轮功,犯有酷刑和虐杀罪。在距离阿德隆酒店大约100米的菩提树下大街的中心岛上,几百名身穿黄衣的法轮功学员打着“三月5000人被捕”; “400人被虐杀”;“停止迫害法轮功”的横幅,昼夜在阿德隆酒店外练功,以示对迫害的抗议。
不能见黄颜色的“奇怪人物”
爲了绕开人权组织,特别是法轮功团体的抗议活动,江泽民的车队不断突然改变行程。德国刑警局负责国宾保安的一位官员在事后回忆说:当有“法轮大法好!”和 “停止迫害法轮功”的横幅出现在江泽民的视野范围之内时,江泽民威胁一旦再看到法轮功就将“中断国事访问”,“这是一生都没有受到过的侮辱”。
在外交压力下,德国警方不得不把一切有可能与法轮功联系在一起的人或饰物都隔离在江泽民的视线之外。德国警方提交法庭的保安纪录中显示:
“2002年4月8日下午3点30分;江泽民抵达阿德隆酒店;
2002年4月8日晚7点,在中国保安的要求下,禁止三个法轮功学员
进入酒店;
……
2002年4月9日下午2点22分:根据与中方商讨的结果,将所有不属
于中国代表团的亚裔人士赶出酒店”
于是,来自美、英、瑞典、意大利、希腊等国的一系列亚裔旅客和包括一些白人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旅客都被强制搬离阿德隆酒店。“柏林日报”在一篇文章中引述阿德隆酒店一名餐厅职工的话说:“连几位亚裔的同事这几天也不许来上班”。一位凑巧打着一条黄色领带进入阿德隆酒店的议员也被保安要求把黄色的领带摘除。
德国电视一台在一个专题报道中评价说:“本周在德国做客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是个奇怪的人物,每当他的眼睛看到黄颜色他就急,黄颜色是法轮功学员衣服的颜色”。
令人尴尬的残局
6 天后,江泽民离开了德国。除了一段时间的谈资外,江泽民留给德国的礼物是一个十分尴尬的残局。德国政府的对抗议人权的处理办法不仅招致了本国人民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爲了冰岛等国在2002年夏季接待江泽民到访时的范例,致使人们对西方国家在面临强权和经济利益时,是否还能坚持其以人权、民主、法制为立国之本而产生了怀疑。
几个月之后,柏林警察局的上属机关──柏林州内政部详细了解了法轮功方面的情况后,对其在江泽民来访期间对法轮功学员的行动限制做出了书面道歉。而联邦刑警局的上属机关──联邦德国内政部却迟迟不肯接受当地法轮功学员提出的对话要求。2003年4月,在德国正式注册的法轮大法协会和数名不同国籍的法轮功学员在联合向柏林等地的行政法院递交了四份诉状,指控德国联邦内政部、下萨克森州内政部、布兰登堡州内政部和萨克森州内政部犯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爲。德国法轮大法信息中心的一份新闻公告上就此写道:“人的尊严和正义是构成正常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然而它却在江泽民到访时受到了侵犯。希望此事通过这次对话和行政起诉得以澄清,并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德国的连环诉讼案成爲了江泽民第三次在欧洲引起的法庭风波。江泽民在其仅有的几次在欧洲国家的访问过程中,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因其怕见抗议人群并通过当地警察限制民众和人权组织的基本权利,而引起了两次诉讼风波。其中1995年的诉案原告为大赦国际德国分部,1999年的诉案涉及英国的多个团体,两次诉讼均以判决被告侵权违法为结局。其中德国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1995年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任何政治利益及经济利益都不能高于宪法。”
法律高于国家外交政策利益
两年很快的过去了。2004年4月26日上午10点,法轮功指控德国政府侵权案的双方代表随同行政法院的法官一同进入了法院三楼的会议室。
楼道休息室墙上的挂钟滴嗒嘀嗒的响着,时针快指到下午一点的时候,会议室的门再次打开了。控方律师向在休息室等待的法轮功学员宣告双方接受了法官提出并起草的和解协议。
被告方代表在和解协议中承认其在2002年4月9日和10日,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德国期间,“在没有经得下榻在阿德隆酒店的法轮功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为防止中国国宾有可能面临荣誉受到伤害的危险的目的,擅自闯入法轮功学员在阿德隆酒店下榻的房间的行为违法。被告方同时承认这种行为侵犯了作为酒店房客的法轮功学员所享有的德国宪法第13条保护的‘私人居所地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并表示其行爲的前提是,“法轮功学员针对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的抗议活动,即使是向来自中国的国宾直接表达他们的这种抗议,也是属于德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言论表达自由的保护范畴”。被告方“清楚地知道,根据其所掌握的情况,法轮功学员在针对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抗议活动中未对人和物体采用过任何暴力行为”。
作爲原告的法轮功代表也表示对联邦刑警局在执行保护国宾,特别是保护其荣誉的任务时,有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留出必要的隔离带,以免发生危险。
法轮功代表施多蒂克女士对德国政府能够能够公开承认行爲有违法之处表示欣慰,她强调说:“我们不反对任何政府。其实我们也并不想强迫谁认错,就是希望人们能够了解法轮功在中国被迫害的真相,不要被仇恨宣传迷惑,也不要被国家利益所带动而成爲人权迫害者的帮凶。提出诉讼也是创造机会,让人们有机会了解迫害的真相,共同维护民主国家宪法所赋予人民的人权自由”。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国家外交政策利益不属于联邦刑警局法第21条中所指的保护主体。来自中国的法律学者郑志红则表示非常高兴看到法官特别在和谈中指出联邦刑警局不能以国家外交政策利益为由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她表示:“能看到德国的司法可以不受政府的制约独立工作,是一种安慰。独立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不但为缺乏法制的国家做出了一个范例,也给人民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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