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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 和合,从虚拟“法制”走向空洞“共和”

 2004-01-31 19: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和合写了《从法制走向共和》一文。这篇文章的特点就是从虚拟的“法制”走向空洞的“共和”。不论是和合的“法制”或“法制社会制度”,还是现在提出的所谓“法制”下的共和,都是镜花水月的东西。它共存在于和合的脑海中,并不存在于现实中。

下面是对和合这一篇文章的摘要和评论。

【质疑1】
和合说:“1215年,英国的贵族和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其后的年代中,国王多次企图违反这个他自己签订的契约,和贵族们发生了强烈的冲突。贵族们在内战中,把国王打败,又强迫国王重新遵守自己的契约。英国的这段历史,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法制社会。”

张三质疑:和合屡次强调,法律不是人们利益分配(争持)妥协的结果,是一们独立于人们意志之外的、由人们找寻和研究出来的客观科学规律。

请问,《自由大宪章》到底是贵族和国王利益争持妥协的结果,还是法律科学家研究出“法的科学规律”的结果?

请问,贵族定出要国王接受的《自由大宪章》目的是为了维护向国王争取到的利益,体现其意志,还是为了找寻研究出符合科学的客观规律?

如果当时贵族败于国王,《自由大宪章》会成为法律还是废纸?假若国王赢了,他大概会提出《王权大宪章》,请问,这个王权宪章又是科学的体现还是权力斗争胜利后利益新均衡点的记录?

《自由大宪章》的精神到底是追求一种贵族与国王的权力与权利平衡还是为了追求一种“公平但不平等”的法律?

【质疑2】
和合说:“法律最高原则”“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最高原则。任何权力和权利都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任何合法的权力和权利又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三质疑:法律最真是“最高原则”吗?

若是的话,要是当时英国王胜贵族败。理所当国王会有其与贵族的《自由大宪章》精神相反的《国王大法》之类的东西出笼。请问国王的这个法是不是“法律”?你能指它不是法律吗?

既然是法律,它当然是属于“最高原则”之列了。要注意,国王的法和贵族的法都是如和合所说的“可以规定特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的,两者在逻辑上或性质上是完全没有分别的,都是你说的公平的法律。既然有了贵族之法就可以称为“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法制社会”,有甚么理由国王之法就不能是“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法制社会”?

这样的“法律最高原则”,由这样的“法律最高原则”构成的“法制社会”,既可以是当时英国贵族的、现在民主法治,也可以是当时英国国王的、纳粹的、一党专政的、现代伊斯兰原教主主义的社会。而不可能只是和合所属意的贵族的“法制社会”!

可见“法律最高原则”,是没有正义内涵的说法。

【质疑3】
和合说:“法律来源于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公平契约。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它首先是得到被制约者的同意。”

张三质疑:请问,“被(法律)制约者的同意”他们是根据自身利益决定的,还是根据这条法律是不是符合客观科学规律决定的?若是前者,法律则是为利益分配需要而定的。若是后者,法律则是你和合说的一种与人们利益无与意识无关的客观科学规律;但是这一来,也就谈不上你所说的甚么“被制约者的同意”了。

法律“首先是得到被制约者的同意”,和合既然反对民主投票表达人们的意愿,请问,用甚么办法,用甚么程式表达“被制约者的同意”?是不是由“法律科学家”强行代表同意?是不是由精英强行代表同意?是不是由专政党强行代表同意?请问在专政高压之下,有哪一桩不是由定法律的统治者代表“被制约者”同意的?

希特勒的法律有没有权威?它的权威是由被制约者(犹太人)的同意而来的吗?

【质疑4】
和合说:“英国这段历史的独特之处在于,当贵族们一次又一次地战胜国王的时候,他们不是推翻旧的王权,然后建立一个新的王权,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强迫王权接受法律的制约。”“法制社会,就必须以建立法制为目的,而不是以权力更替为目的。”

张三质疑:请问,贵族们迫“王权接受法律的制约”目的是为了和国王平分权力,保护自己争取到的既得权力还是为“法律社会制度”?

【质疑5】
和合说:“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成果之一就是法律最高原则。这事实上就是把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发展到最高权力之上。中外的历史上,都不曾缺少过法治。例如,中国秦朝的法律就相当严格。秦国在法治的基础上,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最终统一了中国。然而,这些法律是"刑不上大夫"的。它的最高原则不是法律,而是秦始皇的个人意志。所以秦国归根结底不是一个法制社会。”

张三质疑:请问“中国秦朝的法律就相当严格”,其法律是不是法律?既然是法律,就在逻辑上和理论上与和合的法律同价,都可以体现“法律最高原则”。就是说秦始也实现了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则”。

其实和合在这里提出了自我矛盾的说法:原来在和合的理论里,在“法律最高原则”之上还有一个“公平”原则!就是因为秦法有“刑不上大夫”这一条,因而缺少了□驾于法律之上的公平原则,才令秦法律不成其为和合的“法律”。由此和合给出证据,法律并不是最高原则,法律之上的公平才是最高原则。在这里,和合自己已经否定了他的“法律是最高原则”的命题。当然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则”在限定范围内还是成立的,比如说,司法时“法律最高原则”。一旦把法律扩大到社会或政治范围去,法律就不是最高原则,在法律之上的正义才是最高原则。

还要注意,和合的“法律公平”是这样的:“可以规定特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按照这一“公平法律”的界定,和合的法律当然可以规定“刑不上大夫”之类,甚至比它更甚的“特权”,所以无论如何,和合都没有办法区分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则”与秦始皇的“法律最高原则”异点在甚么地方。

【质疑6】
和合说:“当最高权力,和法律都是由多数人控制的利益集团来确定时,你无法避免这个社会将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张三质疑:但是,当和合谈到“一个和国王一样强大的多数暴政,占少数比例的人民,应该怎么办?”时,他的回答竟然是“人民就有权利起来造反,强迫最高权力接受法律制约。”大家看看,和合的逻辑是这样的,专制的少数暴政,多数(人民)无权“权利起来造反,强迫最高权力接受法律制约”;当民主的“多数暴政”时,少数(人民)“就有权利起来造反,强迫最高权力接受法律制约。”这简直是反民主反昏头脑了。

和合好像是说:吃吗啡是会中毒的,当吃砒霜中毒时,请吃吗啡。逻辑和思维太混乱了。

【质疑7】
和合说:“法律来源于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公平契约。…是因为它首先是得到被制约者双方的同意。”

张三质疑:和合这话说对了。

既然法律“来源于”契约,而契约的“双方是各自独立的,互相尊重的”,和合自己也说:“契约则是利益冲突或利益相关的二"方"(或利益相关的所有各"方"),以对等的地位,经过公平地协商,妥协,和充分的利益交换,达成的双"方"(或多方)共同同意的条约。”“契约往往是一种利益交换,或者妥协的结果”。可见和合证实了我说的法律是利益分配和妥协结果的规定是正确的;和合自己已经证实法律是科
学之说破产了。难道世界上还有人为了找寻和发现科学而定契约?

【质疑8】
和合说:“契约则是利益冲突或利益相关的二"方"(或利益相关的所有各"方"),以对等的地位,经过公平地协商,妥协,和充分的利益交换,达成的双"方"(或多方)共同同意的条约。当把这个契约过程应用于公众社会时,就成为了公众社会的法律。”和合又进一步说:“共和原来是和民主一样,也是有明确简单的操作手段的。如果说民主机制是以多数决定作为判断机制,那么,共和就是以利益相关的各"方"建立共同同意的契约,作为判断机制。”

张三质疑:和合这里说假话!在和合头脑中的“共和”里,“共和以利益相关的各"方”根本就没有像民主多数决那样的可操作的程式。请注意,和合的“法制社会”里是不准多党竞争的、是不准有言论自由的、是不准有民主选举的。请和合不要逃避:你的“共和”里“利益相关的各"方"”是用甚么形式表达出来的?是用甚么程式把“各"方"”意见确定下来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和合把不存在的东西说成是“有明确简单的操作手段的”!

如果和合对自己理论有信心,又有本事的话,请具体描述一下你的“作为判断机制”,在你的“法制社会”的“共和”制度下“各"方"”是怎么样“建立共同同意的契约”的?

【质疑9】
和合说:“共和机制下的立法过程,则是"寻找和建立公平契约"的过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契约,而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

张三质疑:这是一半实话,一半假话。这句话若放在民主共和社会,对了一半。因为从权民关系的角度来看,法律大体上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契约。和合这句话若放到专制社会,例如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里面去,就荒唐了。因为在这种专制社会里的法律,不但做不到“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连 “不是迫使多数人的集团接受少数人集团的意志”也做不到;专制法律,包括和合的“法
制”的本质就是 “迫使多数人的集团接受少数人集团的意志”。

契约(法律)可能做到“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这是假话。

和合为了增加其根本不存在的“法制社会”增添说服力,就把“共和”的外衣披到其身上。更无中生有地说他的“法制”共和社会,能定出“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的法律。比如说不准侵犯别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大概是大多数国家都有的法律。即使是这样看似无异议的法律,也不能做到“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请问强盗、窃贼、扒手…这些“少数人的集团”不是
被迫使而接受的吗?要建立“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团的意志”的法律,看来只能到镜花缘的君子国中求了。

我认为,民主社会比较能做到寻找和建立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公平和可接受的法律,同时也比较能做到把伤害少数人的程度做到最小。

【质疑10】
(1)和合一方面说:“作为每一个群体的谈判代表,应该由本群体内部的契约来确定。可以是考试,推举,选举,根据资历,出钱请代理,或者几种过程的综合。尽管民主选举制度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方法,但是,美国事实上,主要靠花钱请来的专业人士,作为说客(Lobbyist)通过"第三院"(Lobby),来实现本集团利益在立法院中
的代表的。”(2)同时接着说:“议会的作用也不是以多数人强迫少数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立法者不能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共和机制要求每一位立法者,议员,必须是处于超然于任何利益集团的中性判断者。立法过程则是通过组织和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各"方"的利益要求,进行公平协商,寻找和选择最为公平的契约。”

张三质疑:这段话思想混乱到极点,到了前后矛盾语无伦次的地步。

由(1)操作,有钱人“靠花钱请来的专业人士”充当他们的代表,花钱请“说客(Lobbyist)通过"第三院"(Lobby),来实现本集团利益在立法院中的代表”。但是和合同时提出(见2)要求他们的代表(立法者)“不能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要充当“处于超然于任何利益集团的中性判断者”。不知道人们会不会相信人世间竟有这样“唯正义君子国”?花钱请“说客(Lobbyist)通过"第三院"(Lobby),来实现本集团利益在立法院中的代表”竟然是不代表花钱集团的利益而是代表所有人利益的“超然于任何利益集团的中性判断者”,除了说这是语无伦次外,再也找不到甚么话可以形容它了。

【质疑11】
和合说:“其实,议会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投票表决,而是通过讨论,寻找最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如果万不得已非要表决,也只能是在几个都符合公平条件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张三质疑:这是21世纪光天化日下的天方夜谭!

我不否认“通过讨论,寻找最为公平的解决方案”是议会的功能;但是说“议会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投票表决”,那是把议会当作议而不决的清谈馆了。这个世界竟然有“不是投票表决”的议会,人们怎么不把它当作天方夜谭?更奇的还在后面:“如果万不得已非要表决(不可)”!原来,当今议会是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才迫不得已而投票表决的!还没有完呢,请看:要表决也““只能”是在几个都符合公平条件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只能”引号为我所加)!原来议会中若只有一个提案,没有修正案甚么的就“只能”不表决了!

和合就是用这样的理论“证明”民主理论错误百出、一无是处的。

和合理论致命伤之一是把和合脑子里认为“应该”的当作是“事实”的。于是和合想像中的世界就成了现实世界了;想像中的“法制社会制度”也就变成了现实存在的社会制度了。

【质疑12】
和合说:“只有在共和与法制的机制下,民主才不会变成多数暴政。”

张三质疑:和合这句话说对了。

我们常说的“民主”,实际上指的是两个部分。一是指民主理论,一是指民主的现实制度。民主现实制度方面从来都不是“纯”民主的东西;所有现在的民主制度都是在自由、共和、宪政、法治“之下”的民主制度!即是说,现实的民主制度是由自由、共和、宪政、法治相溶结的一种混合制度。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一种“纯”种的自由,或民主、或宪政、或法治的制度。

现在和合有关民主与“法制”理论的根本错误出在:从“纯民主”理论中找到缺陷;第二步是把纯民主理论的缺陷栽赃为“现实民主制度”的缺陷;第三步就是否定现行民主制度。

和合既然说了“只有在共和与法制的机制下,民主才不会变成多数暴政”这样的话,也在逻辑上论断了现行民主制度“不会变成多数暴政”;因为事实上,今天所有被称为“民主”的民主制度都是在共和与法制的“机制下”的。和合攻击和否定现实中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无可避免地攻击和否定他所提倡的“共和”与“法制”。

【质疑13】
和合说:“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民主这个怪物,其危害不得不防。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去推动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机制的民主制,而是去推动以契约机制为主导的共和制,我相信大陆政府必将会乐意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共和的。”和合的“契约”是指“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契约”。他说:“讨论过程中,讨价还价的利益交换,和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过程,才是真正寻找公平契约的实质机制”

张三质疑:如果和合有能力实现如下保证,我愿意放弃我坚持的民主,接受和合“法制”下的共和。这些保证是:

1、大陆政府给大陆人民可以和政府“讨价还价的利益交换”的权利、机制、程式。就是说准人民有一种可以“讨价还价”可操作的形式(结社组党)。

2、大陆政府和大陆人民定立一个“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让民众说话的“契约”(言论自由权利)。

3、大陆政府给大陆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不要像对罗永忠等人那样说几句党不愿听的话就判颠覆罪。(监督权)

很可惜的是和合不但不愿意做到这三点,相反,他的整套“制法”下的“共和”社会就是要达到“做不到这三点”的目的。

2004-01-25(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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