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家属的对话
2004年1月13日下午在朱胜文家属再三向哈监方面要求和调查组见面情况下,家属终于和他们见面了。14时10分对话开始。
家属:(拿出当天生活报)报上发表的这条消息你们怎么解释?为什么在没有和我们家属见面、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向媒体、向公众宣布朱胜文是跳楼自杀?
狱方:上级领导向我们了解情况,我们只能如实汇报,至于记者怎么发,我们也阻止不了。”
家属:明明是03年12月29日当天晚上9点40分以后你们才告诉我们朱胜文跳楼自杀,为什么在报上撒谎说是“当日19时40分”监狱就通知我们了?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家属”,为什么六个小时以后才告诉我们?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就知道消息了,一再和你们联系,你们一直敷衍我、拖延我,直到晚上9点才来车接我们,到监狱最快也得晚9点40以后才向我们宣布。为什么在报上撒谎欺骗老百姓?
狱方:(不答)
家属:你们监狱方也是当事人,和我们家属是平等的,怎么能由你们调查这件事,宣布朱胜文是跳楼自杀?难道一个杀人犯杀了人,也可以由他自己宣布他没杀人吗?
狱方:事发后,检察院、司法厅、监狱局的领导都到现场了。监狱管理局责成哈监调查,滨江检察院监督,是合法的。
家属:朱胜文梦寐以求的就是办病保回家,怎么会“一头就扎到窗外去了”?
狱方:我们也不理解,没法解释,他就是跳下去了。
家属:那天晚上你们说:朱胜文上完厕所,“从卫生间窗户一头就扎下去了”。我们问:那怎么可能呢?你们说:“因为窗户很矮。”我们又问:狱警干什么去了?你们说:“一个狱警上去抓住裤子,拽到膝盖,老朱还用一只脚蹬他,蹬掉一只鞋,没拽住,人就下去了。”我们问:还有一个狱警呢?你们说:“卫生间很小,只能站一个人,另一个人靠不上前。”事实上,第三天我们去现场,一进门就明白了。卫生间很大,我们全家十几个人都进去了。窗台也不矮,至少90公分,朱胜文57岁了,才1米70高,又胖又笨,蹲了7年监狱,人很虚弱,行动迟缓,又一身病,怎么可能“一头就扎下去了”?他又不是跳水队员!
狱方:(不答)
家属:大冬天窗户怎么能开着?谁开的?
狱方:因为卫生间有异味,清洁工早上打扫卫生时就开开了。肯定不是朱胜文开的。
家属:数九寒天从早上开到下午3点40,有六、七个小时呢,这怎么可能呢?
狱方:我们和法鉴中心领导沟通了,厕所天天开。反正当时确实是开着的。
家属:那窗户把手上的指纹你们取了吗?
狱方:用不着取,没那个必要,那说明不了什么,卫生间是公共场所嘛。
家属:我们可以看看现场勘查内容吗?
狱方:这不能给你们看,由我们调查组掌握。
家属:你们说朱胜文是自杀,你们应当拿出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材料给我们。
狱方:材料不能给你们,我们只能口头通知你们,就是跳楼自杀,这就是结论。
家属:你们确认朱胜文是跳楼自杀,总得给我们个正式书面通知吧?那怕就是一行字。
狱方:犯人死亡没有正式文件,只能口头通知,我们不可能把文件给你们。
家属:你们说朱胜文是自杀,只有两个狱警是目击证人,他们的证明在法律上成立吗?
狱方:经我们审查,这两个狱警政治素质好,跟朱胜文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他杀。
家属:你们在没有作尸检的情况下,就作出跳楼自杀的结论,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几次要求见你们调查组,今天是第一次见面。你们还没有向我们家属通报情况,就见报了。这尸检还有必要作吗?没作我就知道结果了:肯定一切正常,就是跳楼自杀。
狱方:那你们不相信我们也没办法。我们调查已经结束,你们有什么疑意,可以形成书面材料去上面找,让他们来审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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