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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轿车挨告 索赔148万

 2003-11-05 03:5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3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北京版的“陆慧事件”案。

2000年的5月2日,对北京的陆先生夫妇俩来说是个不愿再回首的日子。那天,全家人驾驶红旗牌轿车去外地旅游。没想到,车翻在高速公路上,他们17岁的爱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后,陆先生认为车祸是由 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于是将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长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8万余元。

车祸:17岁爱子身亡

陆先生的车是1999年9月20日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的型号为CA7200E3,出厂日期是1999年8月30日。虽然这场噩梦般的经历已经过去了三年多,但在陆先生看似平静的面容上,记者仍看到无言的悲伤。

2000年5月2日上午8点40分左右,陆先生同妻子和在清华附中读高二的儿子去山西旅游,妻子马女士驾驶这辆红旗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当车通过河北省收费站时,马女士正在起步换挡加速过程中,车辆突然向右侧偏转。马女士当时感觉方向盘失灵,难以控制方向,车辆侧横过来向右侧护栏滑去,最终撞坏护栏后坠于路基旁的防护沟内。陆先生夫妇俩在车祸中受伤,而他们17岁的儿子不治身亡。

车主:车子质量有问题

陆先生事后从事故车辆中发现,车子左前轮的转向器球头帽已经脱落,调节螺杆已经断裂,而目前仍残留在事故车辆上的另一段转向球头上并无撞击痕迹。从这个事实判断,该转向球头帽和调节螺杆在汽车坠落前即已发生损坏和断裂。同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才从收费站出口前行,正在起步阶段,不存在任何驾驶过失问题。他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因车辆部件的质量问题导致机构故障所致。

陆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和妻子沉浸在痛失爱子的无尽悲哀中。然而,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长春一汽在处理此事中的冷漠态度。“我曾经多次找到对方解决此事,而出面处理此事的都是商务部门的人员,他们从来没有认真地分析过事故的真正原因,惟一的答复就是汽车质量不可能有问题。”

无奈之中,陆先生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148万余元。

厂商:司机手太潮

谈及该事故的原因,被告长春一汽的代理律师套用了认定责任事故的交警曾说过的话-“司机手太潮”。

昨天,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厚厚一本的证据,证明该车从生产到出厂都经过了严格的质量检验,该车没有质量问题,事故是因驾驶员的驾驶失误造成的。

被告律师认为,该车经过收费站后很快提升了车速。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左侧首先与高速公路中央的隔离挡板刮蹭。在刮蹭的一瞬间,司机在匆忙中向右打方向盘。由于车速快,高速撞向公路右侧的路边护栏,将五根钢板护栏的后三根护栏柱同时撞坏,车辆越过公路护栏翻到路边的防护沟内,造成乘车人的伤亡。

对于此情景,被告指出,他们在距红旗车翻下防护沟现场37米的地方,发现了事故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挡板刮蹭的痕迹。而在红旗车的左侧也有严重的刮蹭,这二处痕迹正好吻合。在事故现场,公路上有两道整齐的车印,从高速路中央隔离挡板刮蹭处一直到被撞坏的路边护栏,形成严整的事故现场。

交警:车主负全责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经勘察事故现场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女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护栏后坠车于路下沟内。马女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车左前轮的转向器球头帽脱落,调节螺杆断裂。

一审:被告赔偿七万五

一审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从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对交通事故的分析和确认,但不是对双方争议产品缺陷问题的确认。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原被告都没有充分举证证明球头帽脱落及调节螺杆断裂是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形成的,因此双方都难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法院鉴于该事故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痛苦,适用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公平合理的分担。根据公平责任作为平衡财产利益的方式,仅限于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等因素,法院因此判决长春一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销售商由于和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分担损失。陆先生对法院的这份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该判决没有说明事故的真正原因和责任方。于是,不服判决的陆先生到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车主同意调解

昨天,法庭围绕事故究竟是由哪方造成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都提供了大量的证据。陆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当时,该车前后并无任何车辆经过,也没有与任何固定建筑物碰撞。该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就发生了向右侧急转、猛滑并刮划路面等非正常动作。此外,从现场取到的照片也可以看出,该车原来是由北向南行驶的,而翻下去后车头却指向北面,这说明车在翻下去前就发生了180度的急转弯。“高速路宽为10.6米,而车最小转弯直径是11.6米。车头在比该车最小转弯直径还要窄的公路上发生180度的转向。一个驾驶性能正常的车,根本开不出这样的轨迹来。”

昨天,法庭没有作出宣判。陆先生同意调解,而被告没有当庭作出决定。

遗憾:事故鉴定没人接

陆先生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他曾在北京和天津两地找过数家汽车事故鉴定单位,希望查出该车祸的真正原因,而没有一家单位愿意承接下来,有的还以只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才做鉴定为借口不愿承接。然而,当他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这家单位时,对方仍不愿意做鉴定。陆先生对此感到很迷惑。

陆先生说,汽车商面对维权的消费者所表现出来的冷漠是整个汽车行业中的痼疾,他希望能通过这场官司唤起更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改变这种冷漠。


“陆慧事件”回放

■2000年12月25日,30岁的陆慧在长沙小吴门地段被日本三菱帕杰罗V31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经交警部门鉴定,司机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陆慧负次要责任。

■2001年2月16日,肇事车被送至湖南省质量监督局进行鉴定,报告认为车祸原因是由于汽车本身设计不当。

■2001年2月17日,受害人陆慧的代理人向三菱公司北京分部发出索赔函。

■2001年2月21日,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的王家路等两名代表专程从北京赶到长沙,对“陆慧事件”的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下午来到湖南省质监局,询问检验经过,并对检验报告结果表示怀疑。

■2002年3月21日,陆慧的丈夫周建红就陆慧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司机李志明和日本三菱公司索赔340万元。

■2003年6月18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无责任,并判决被告李志明赔偿陆慧共3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陆慧对三菱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陆慧的代理人周建红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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