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养老保险出现法律空白


南京晨报2003-10-18讯:
同被一家企业辞退的两名员工却遭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一位拿到6000元的经济补偿和10年的养老保险,另一位却只有千元的补偿和不到一年的养老保险,职工徐某 化名 感到不公平。
  徐某原来的工作单位是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南京研究所,1992年就在其招待所当服务员,后又在所里物业公司上班。2001年6月,由于单位体制改革,35岁的徐某被辞退。研究所补偿徐某1000元的经济损失,至于养老保险有关领导说暂时没有办理保险。后在徐某的争取下,所在其他单位给她购买10个月的养老保险。研究双方还签了一份协议书,以1000多元和10个月的养老保险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并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 。
  本以为事情有了一个了结,但徐某没想到今年4月,同和她在物业公司又同一时期辞退的职工李某 化名 经过近两年的申请和上诉,不仅获得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研究所还为李某办理10年的养老保险。得知这一消息后,徐某顿感不平,多次找到原单位,至今也没有答复。
  记者就此事同研究所通了电话,负责人马所长告诉记者,此事他们已在和徐某交涉,结果到下个星期一就出来,但他不愿意透露具体处理结果。
  记者向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有关人员称煤科总院南京所是2000年由事业单位转成企业单位,徐某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无法交纳养老保险费,研究所的做法并不违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法律上是块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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