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郴州市北湖区冶金公司现任经理胡才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北湖区经贸委所属国有企业,有职工18人,原有固定资产临街门面房6间,总面积180平方米,价值达120多万元。
事件起因于一起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案。1996年5月,郴州市北湖区外商投资企业物质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北湖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北湖区冶金公司付清所欠款及利息共计11.3万多元,法院当即查封了冶金公司的两间门面房。
1998年3月,冶金公司与投资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将两个门面的使用权暂交投资公司,即以门面租金抵付欠款,直到清帐为止。到2000年3月,投资公司已收回欠款5.2万元。同年4月,投资公司突然单方面毁约,向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冶金公司尚未还清的余款6万多元。
6月20日,北湖区法院将两间门面房以19.6万元的价格卖给当时只有9岁的儿童王某,其母是北湖区法院的法官,其父是北湖区的一个派出所的副所长。北湖区法院并在当天将其房屋评估、过户、付款及其产权证公证等手续全部办妥。事后在《郴州日报》补发了原房产证作废的公告,而此前房产证被冶金公司抵押在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冶金公司现任经理胡才生说,北湖区法院原办案法官李友成与冶金公司原法人代表陈光平,在冶金公司干部、职工一点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两个门面房,一年后陈光平卷款潜逃,冶金公司新任经理在收取租金时才发现自己公司的门面房已归属他人。
另一方面,冶金公司18名职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公司职工为此走上漫长的上访路。从地方到中央,有关部门都留下他们的上访足迹。冶金公司的下岗职工气愤地对记者说:“中央领导要求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援助,而法院违法裁决了我们的门面房,法官受贿、法院多收我们的执行费,还威胁我们说,告到中央也要他们来处理。真让人无法理解。”
在冶金公司职工不断的告状声中,2002年2月,公司原法人代表、经理陈光平被北湖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判决陈光平退还挪用的15万多元的资金。北湖区法院办案法官李友成由于在这个案件中受贿4.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关键字搜索:
- 官商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