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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有在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停止

 2003-07-10 20:2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三不”心理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经13年了,很多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但是,根据我的了解,一般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率相当低。以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为例,该局一名副局长介绍说,他们每年采取查处扣押强制措施上万起,而每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足20起,起诉率还不到0.2%。起诉率低,直接反映了当事人存在严重的“三不”心理:“不愿告、不想告、不敢告”。

  有的说“小骼膊扭不过大腿,还是算了吧”。沈阳大东区一名年近80的老人,办了个杂货店,今年1月5日,该区烟草专卖局几名执法人员来到店里,言语稍有不合,即拳脚相加。老人被送到医院后,未等痊愈,执法人员就不管了。老人找到笔者,望着老泪纵横的他,我建议拿起法律的武器,他却迟疑了……

  有的说“这回告赢了,以后他们再来找麻烦怎么办”?铁西区下岗的周女士,经营一个小烟摊。今年4月,执法人员检查时扣了她的烟,还抢走她的手机。周到该局机关理论,争吵中心脏病复发,当场昏倒,执法人员置之不理。出院后,她和亲属商量,告还是不告,最后还是决定放弃了,不情愿地接受了2000元罚款。

  也有的说“人家是政府机关,有钱有势,我们哪能打赢官司”?卖小吃的个体工商户唐先生如是说。去年8月28日,唐先生为一把遮阳伞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被六名执法人员打倒在执法车前,满身“挂花”。医院确诊脑震荡。

  望着我接触过的许多当事人,看到他们那种在违法行政面前无奈与悲哀的神色,我在想,已经站起来50多年的“公民”,你怕什么?你为什么不能挺直腰杆?

  诉讼四难

  纵使克服了“三不”心理,在法院层面上也存在着四难: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执行难。我代理几十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此感触颇深。

  立案难。法院对民事诉讼,基本上有案必收。但对行政诉讼却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给人一种“拒之门外而后快”的感觉。对《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理解执行上,法院不是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解释,而是多方限制当事人。比如没有复议前置,法院却要求当事人先复议。沈阳郊区的郭女士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法院说什么也不立案,坚持要求当事人先在市局复议。还有的没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硬认定超过起诉期限。大东区的孟先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起诉后法院推三推四,过了几个月下发了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后才得以纠正,但时间已过去半年多了,至今还没有进入实体审理。还有的符合立案条件,法院硬说不够。大东区的杜先生因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打断胸骨提起刑事自诉,医院诊断,X光片齐全,法院受理五个多月后,将材料不明不白地退还当事人,连不予受理裁定书都不给。结果当事人无法上诉,此事至今仍未能立案。

  胜诉难。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变成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应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也就是要求行政行为整体上全部合法,不能有一点毛病。相反,法院判决的行政行为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就可以撤销。但实际审理过程中却相反,当事人有一点毛病就很难胜诉。相反,行政机关“毛病”再大也不影响“维持”。从我代理的几十起行政诉讼案件看,一审胜诉者寥寥无几,好在上诉后得到了纠正。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法院就是视而不见,有的法官甚至当庭与行政机关代理人一起与原告辩论,令人哭笑不得。某局以涉嫌伪造发票为由扣押了当事人的香烟。案情十分简单,只要被告拿出原告伪造发票的证据,证明原告所持发票是伪造的,就可以维持被告的扣押行为。但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法庭对原告提供的发票也未调查真伪的情况下,就判决维持被告的扣押行为。如此断案,老百姓岂有不败之理?

  审理难。法院对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案件,往往采取“持久战”的战略,能拖则拖,让原告迟迟得不到胜诉的判决。当事人拖不起就撤诉,以达到行政机关免于败诉的目的。对于实在拖不过去的案件,法院就会甩出“撒手锏”-“中止审理”。本来中止审理有法定事由,但法院为避免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审理,以法律规定中的“其它”为借口,发一纸“中止裁定”就完事大吉。对“中止”行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复议,又没有期间限制,鬼也不知道“中止”到何年何月。我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体会是:不怕败诉,就怕“中止”。

  只审程序,不审实体,这也是“审理难”的顽症。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返还扣押的财物和罚款,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是按法律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在实体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往往是避重就轻,只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达到拒不返还扣押财物的目的,将计就计,再故意做出一个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如此循环,玩起了法律游戏,一晃就是一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执行难。行政机关败诉后,视法院判决书如废纸,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有的已经到了公然蔑视法律的程度。笔者代理胜诉的案件中,还没有一家行政机关能自动履行。就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也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机关也视而不见。对于法律规定的罚款和司法建议,法院也感到很难操作。因为很多行政机关的级别都比法院高。对此,法院也感到很无奈。比如:金丰超市状告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一案,法院在2002年9月25日就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十日内返还扣押原告的香烟,承担一元诉讼费用。但被告就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特别是在国家级媒体《工人日报》、《经济日报》以及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曝光后,省委书记都作了重要批示,痛斥他们是“霸道作风”,被告仍无动于衷。今年3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按程序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被告十日内履行判决。但通知书发出至今,也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如此轰动全国,惊动省、市领导的案件尚且不能执行,一般的行政案件执行起来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截至到目前,近一年来我代理胜诉的行政案件还没有一起能执行的。

  当务之急

  违法行政将很多公民“逼”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但是,有什么力量能将执法机关“逼”上法治的轨道呢?亲身经历使我感到有这么几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

  -法律法规的瑕疵要祛除。比如,在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里,将含糊不清的概念,比如“其他”等,用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取消现有政府部门做被告的资格,将被告规定为只能是各级政府的一把手。这既落实了依法行政责任制,也避免为部门利益违法。

  -县级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已近附庸。从我亲历和代理的行政案件看,基层法院很难判行政机关败诉。很多案件都是到中级法院才能得到纠正。笔者建议取消基层法院的行政庭编制,由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人大的监督应加强。笔者建议,在地、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行政执法及审判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及律师、法官和法律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定期举行委员会议,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该委员会指令再审,指令异地再审的权力,还要授予其对错判法官罢免的权力。这也是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一剂良药。

  法国哲人孟德斯鸠尝言:权力只有在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停止。诚哉斯言!

南风窗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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