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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干的罪恶:公安吊打公民两天两夜炮制死刑冤案

 2003-05-27 07:0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香港卢四清人权信息中心报道,董文栵,浙江苍南县一家企业的堂堂厂长,在经历了8年的牢狱之苦,饱受了“死刑”的恐惧之后,今年初法律给了他一个清白和公正,被无罪释放。
对于这莫须有的死罪,对于这件如此人命关天的案子中,公、检、法三家竟然采信漏洞百出的口供,且这些口供多属无效取得,令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感到“不可思议”。董文栵的辩护律师唐国华说,实际上本案一开始就是一个无任何人证(只有被告人口供)、无任何物证、无相关书证、无鉴定结论的“四无”冤案。
  
1994年12月14日,浙江苍南县灵溪南海棉塑制品厂厂长董文栵,正在苍南县灵溪镇学驾驶,遇上了老熟人--苍南县公安局缉毒科民警林某。当时林某叫他“一起吃饭去”,谁知他一进公安局,就被告之,“因涉嫌参与贩毒团伙”,被捕了。

  收审三个月后,董文栵才被第一次提审。1996年7月31日,他再次被提审。“当时我被侦查人员吊打了整整两天。严刑逼供后,我被迫在一份口供上签了字。” 董文栵说。

  二、被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死刑

  1997年5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董文栵和另外5人1992年10月“集资20余万元”,“合伙出境走私海洛因达54块共18900克”,由董文栵贩卖,“共得赃款120多万元”。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董文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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