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长握禁制权有问题
罗沃启指在23条的范围内,只禁制香港组织与海外政治组织的联系,而非现时条文建议的,禁制与国内被禁组织的联系。他又质疑,条文给予中央启动香港有关国家安全法例的执行“有问题”。他表示,即使政府坚决制订有关法例,禁制组织的权力应由保安局局长向香港法院申请,再由法院审理,而非如现时条文建议,直接由保安局局长决定;经由法院审理将避免一些组织因出于政治原因而被禁制。
罗沃启认为,现时政府建议对从属国内被禁制的香港组织进行“先禁制后上诉”的处理方法,对于被调查的组织,即使最后证明是清白,在调查的过程中,已经为该组织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他也不能认同“秘密审讯”的做法。
易被北京滥用对付异己
香港人权监察在今日发表的评价中表示,香港的现存法例已经足够应付犯案的团体或活动,并没有需要另立新的法例,而23条内容中的一些条文,容易被北京当局滥用来对付异己。
评价认为,将现时23条中,“国内组织”的定义修改成“现时存在于国内的组织”,豁免了现时23条对“国内组织”的定义中所包括的一些最初在国内成立,但现时已经不成立的团体,如国民党和法轮功。这项修订更能让香港的法轮功学员安心他们并非23条立法的针对对象。
极端措施不实际易滥用
评价指应删除23条中,警方可在没有法院搜查令的情况下入屋搜查一项条文;香港人权监察认为,该条文是一项极端的措施,无实质的需要,容易被滥用。
关于非法披露国家机密方面的条文,评价认为新增的条文是没有必要的,只会对新闻界造成寒蝉效应,香港人权监察希望政府加入以“公众安全”为抗辩理由,以增加公众和新闻界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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