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岩:呼吁制定《三个代表法》
刚刚看过樊百华先生的《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产权流通法〉》,就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看到惊人的一幕:辽宁省沈阳市最繁华的商业街"中街"的核心区,有一栋闲置整整8年的半截子工程"正昌广场"。它的产权原来属于国营新兴公司,8年前招标建设这座现在叫做正昌广场的大型商业娱乐设施时,由国营金城建筑公司中标赢得了承包施工权。一年多下来,主体建筑基本完工,已经垫付三千多万元工程款的金城公司找新兴公司催要债款,意外得知这家固定资产数亿元的国营公司,在一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暗箱操作和暗箱交易中化公为私,变成了私有企业正昌公司的私人财产,金城公司三千多万元的债款因此成了无头债。金城公司不堪重负宣告停业,参加施工的工人既拿不到工资又失去了工作,一位老工人只好在正昌广场旁边的废墟上摆出一个修理自行车的摊位赖以谋生。金城公司为追讨债款,曾经把为正昌公司出示过三份虚假公证材料的沈阳市公证处,连同公证处的上级机关沈阳市司法局告上法庭,官司打赢后沈阳市中级法院却以无法执行为由中止法庭判决。就这样,作为党的宣传喉舌的中央电视台《今天说法》栏目,颇为难得地说出了一个迄今为止还没有结果的法律案例。接受采访的一男一女两位法律专家,也只好颇为无奈地感叹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的有效权力和有效办法。金城公司三千多万元债款背后更大的债权案--固定资产数亿元的国营新兴公司化公为私流入正昌公司的私人腰包,私营正昌公司又以并没有正式投入使用的正昌广场作抵押,到国有商业银行套取巨额贷款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却在两位专家与主持人含糊其辞的讲解中被掩盖了起来。按照樊百华先生的说法,"公有资产既然涉及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它的转制也好、减持也罢,都是不能回避终极权属认定与流通程序正义的。否则,必然对今后的发展与稳定埋下祸根。事情的严重性正是由过去并且现在还在继续着的事态突显的。据专家估计,已经形成的公有资产流失,远超出现有国有资产的11万亿以上(最高估算为30万亿以上,扬帆,2000)。这几年来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转制中的公共资产流失,也同样惊人。……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有序改革能够维持多久的极大担忧。"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寸土寸金的繁华商业区的国营新兴公司,在暗箱操作和暗箱交易中变成私有财产的闹剧,正是"已经形成的公有资产流失,远超出现有国有资产的11万亿以上(最高估算为30万亿以上,扬帆,2000)"的一例铁证。笔者想要追问的是,在整整8年时间里,江泽民总书记日理万机,不可能就新兴公司私有化一案专门到沈阳市落实和包办"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守土有责的沈阳省委书记闻世震和省长薄熙来都是中共中央委员,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坐视包含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具备着寸土寸金的先进生产力的正昌广场,一直在不明不白的产权和债权官司中闲置和流失下去吧?!如果守土有责并且拥有包办代表的绝对权力的代表者不履行代表职责,又该由谁来追究其不作为和不代表的渎职责任呢?!
事实已经证明,法庭的裁判和法律的权威,是不足以追究行政机关的渎职责任的,更谈不上追究拥有包办代表的绝对权力的各级党组织的渎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樊百华先生的"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产权流通法》",连同秦晖先生在2002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大声疾呼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都显得那么无力又那么苍白。
笔者认为,既然新任总书记胡锦涛已经公开表示,将把"三个代表"写入明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国家宪法,那么,当务之急就是让被"三个代表"所代表的"中国最广大人民"公开自由地讨论制订一个《三个代表法》,这个法律需要明确规定"三个代表"是由一党强制包办地代表还是由多党自由竞争地代表?是有限期代表还是无限期代表?是有条件的相对代表还是无条件的绝对代表?在拥有代表权的组织和个人因不作为和不代表而造成"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够依法取缔和剥夺代表者的代表权力和代表资格?!这些问题不弄明白,以法治国和三个代表归根到底只是任意宰割"中国最广大人民"的骗人鬼话。
(原载《议报》)
(12/13/2002 14:0)(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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