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开国大典》金箔画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和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属侵权行为,并判令两被告赔偿该画作者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据了解,一九九九年,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借建国五十周年的商机,复制一点五万份《开国大典》金箔画在全球发行。因其行为未经《开国大典》已故作者董希文的亲属许可,董希文的亲属遂将上海广元公司和中国革命博物馆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革命博物馆擅自许可上海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上海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发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行为同样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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