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平等”地追究一下钱其琛的通敌行为?
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很好的主意。今有一案,是由高瞻案引发的。高瞻被控为台湾间谍机构工作,但是那个“台湾间谍机构”觉得很委屈。他们在纽约的分部发表声明,坚决否认他们是间谍机构,还说他们的组织曾经多次组团访问过中国大陆,受到大陆各级党政官员的欢迎。据查,欢迎他们的大陆各级党政官员里,就有一个是中共主管台湾事务的钱其琛。
此案该怎么办?该不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那些与“台湾间谍机构”的“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法办?
还有,高瞻,李少民,还有以前的吴宏达等案。都是被中国司法当局判处重刑后没几天就放回美国的了。查中国刑法,根本就没有“判处有期徒刑,发送国外执行”这样的条文。这几个人放得毫无法律依据,可见有关当局在违法行事,有共同犯罪的嫌疑。再查这几起放跑罪犯的做法,据说都是按美国政府的要求办的,这就更有问题了。中国法律哪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外国政府的要求而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如果有,不成了“治外法权”了吗?
显然,有关当局在这几个人的案子上有勾结外国政府包庇罪犯的重大嫌疑。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早就应当调查处罚有关干部。
尽管证据充分,案情清楚,但你觉得中国政府会去调查处理这几起案子吗?肯定不会。
为什么?答案只有一个:中国没有法。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必须有大于任何官员的权威。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当官的张嘴可以立法,闭嘴可以废法,整别人时就拿条文来当依据,碍自己的事时就把它一脚踢开。则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过是长官意志而已,哪里算得上法律?
在没有法的国度里大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跟站在光屁股的国王面前大谈“新衣面前人人敬畏”一样: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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