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成犯罪主体

今天下午,记者接到了一份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上的被告是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和原党委书记唐德明,起诉罪名是“单位盗伐林木罪”。此案已于3月28日在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据了解,党委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还属首次。

1998年3月,镇坪县华坪乡发生一起特大盗伐林木案。调查后发现,案件的组织者竟然是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和当时的党委书记唐德明。

起诉书称,1998年2月14日,福建省一村民魏裕留找到该县华坪乡原乡长刘其平,联系在该乡办地板条加工厂。3月4日,乡党委书记唐德明等人代表乡政府与魏签订了木材精加工承包合同。为使加工厂及时开工,唐德明此后主持召开了乡党委会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组织村民伐树,致使华坪乡东升村国有林木遭到大量砍伐。经林业公安部门调查确定,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240.678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481.35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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