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涉黑团伙21名成员 公安人员竟占8名

2001年12月1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富平县董天运涉黑团伙一案21名被告予以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以董天运、顾建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开始,以其开办的停车场为据点、以暴力为后盾,垄断富平县觅子、淡村一带的土炼油的运销,强行收取“中介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当地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行霸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敛财,共打伤打残数十人,获得非法利润近400万元。

  为巩固其非法组织和实现其非法经营活动,董天运、顾建军对当地公安执法等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拉拢等手段,先后向富平县公安局原领导丁叔亮、陈文忠、惠夏志等多次行贿。在收受董、顾等的贿赂后,富平县公安局原局领导积极包庇、纵容董天运、顾建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干扰了“打黑除恶”斗争的正常进行。
董天运、顾建军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富平县公安局长丁叔亮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案中有10名被告原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中8人为公安人员。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犯董天运、顾建军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枝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判处董天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00余万元及房产等;判处顾建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18万元及房产、首饰;富平县公安局原局长丁叔亮、原副局长陈文忠、惠夏志、杨耀和县反贪局原副局长齐保仲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赃款;其余犯罪团伙成员也分别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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