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挡住了赖昌星回国路
无论是政治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赖昌星案都值得讨论。本文只分析赖昌星案涉及到的几个与中国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文中若有不妥,还望同行出来批评,共同探讨中国法制发展。第一个法律问题:朱熔基给赖昌星下免死牌既违宪又违法
鉴于加拿大朝野担心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后会被处以死刑,中国总理朱熔基公开表示不会杀赖昌星。2001年5月中国政府给加拿大移民部发出的一封信函说:“中国政府保证:在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之后,中国的有关刑事法庭将不会根据他在遣返前说犯的罪刑,把他判处死刑。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这项决定。”(见盛雪:明镜出版社《远华案黑幕》第474-475页),
中国政府总理朱熔基及其政府出面保证不给赖昌星判死刑,这是赖昌星案件涉及到中国法律问题争议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朱熔基是中国国务院总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规定,并无国务院总理有权给赖昌星下免死牌,这方面的明示或隐含权力。不仅如此,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除了宪法之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很明显,朱熔基以行政机关首脑的身份出面讲话免除赖昌星死刑,这是宪法明示的必须制止的行政机关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的违宪和违法行为。
第二:三级法院对远华走私案原有管辖权
赖昌星的远华公司走私案发生在福建厦门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远华走私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件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管辖权的综合规定看,远华走私案件可以被认定为对福建省和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对远华走私案行使管辖权。
第三:三级法院无权给赖昌星下免死牌
目前,远华走私案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仍在加拿大,在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之前,中国司法机关无法对赖昌星进行审判。在无法对赖昌星进行审判的情形下,中国拥有远华案管辖权的三级法院是否有权给赖昌星下免死牌呢?
与朱熔基的免死保证略微不同的是:2001年5月中国政府给加拿大移民部发出的一封信函说:给赖昌星的免死保证是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尽管中国政府的这个版本的说法与朱熔基的说法有相当大的区别,但由中国最高法院出面给赖昌星下免死牌的合法性仍然大有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样,中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排除缺席审判。既然无法将赖昌星缉拿归案,中国的法律原则又不承认缺席审判,那么,对远华案拥有管辖权的厦门、福建、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中的任何一家都无权判处赖昌星死刑。既然如此,朱熔基总理及中国政府给加拿大移民当局的保证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自然没有任何合法性。
赖昌星案件的法律推理及此,结论自然明显了:由于目前中国刑事法律规定存有致命缺陷,中国根本没有那家政府机构拥有法定权力给赖昌星下免死牌。在这种情形下中国政府自然无法满足加拿大政府提出的相关要求。
行文至此,我认为,在法律意义上,中国政府大概无法指望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
赖昌星的聆听询案件虽然还没有结束,但我想中国政府该考虑如果使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与国际接轨这个问题了,以便从速断了赖昌星第二、第三的后路。如果中国政府仍然陶醉于“特色”之中,外汇储备再多,也是弄不回一个赖昌星的。是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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