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廉政账户”,是指共党干部收下了别人的礼品和礼金后,采取补救措施,把礼品和礼金交到由党委和政府在金融部门特设的“拒礼拒贿资金账户”。任何官员只要把不义之财存入“廉政账户”,一旦涉案受牵连,凭“廉政账户”存款收据,可免除处罚。“廉政账户”甚至不搞存款实名制,而是“严格实行非具名存款方式”。
对于一个清廉干部来说,面对礼品、贿金,完全可以义正辞严地拒绝,或堂堂正正将礼金、贿金交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组织说明情况。“身正不怕影斜”,他们根本就不需要“不署本人单位和姓名,可以不向组织汇报”这样遮遮掩掩的保护!而对于贪官来说,有了“廉政账户”,他们不仅多了一块“遮羞布”──因为礼品、贿金“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只好“先收下”;而且又多了一把“保护伞”,一旦有风吹草动或苗头不对,他们就把“吃”下去的钱“吐”出来,或抢在组织调查之前往“廉政账户”里“放点血”,仍可视为主动拒礼拒贿,这样便可安全过关,高枕无忧。如果这样,那不是大大便宜了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有些人不是拿到非法收入就存进账户了,而是钱已在家里放了一段时间,主观上已有受贿的故意,并已完成了一个受贿过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收受钱物后什么时间悄悄处理掉了就可免除追究法律责任。再说,《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还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送礼人是否构成行贿罪以及怎样处罚都应交由司法部门去查处,如果把礼品和礼金交到“廉政账户”不就是变相保护了行贿人,显然不符合《刑法》打击行贿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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