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一生所做的7件大事(圖)
蔣介石出任黃埔軍校校長,1926年誓師北伐,一路勢如破竹。(圖片來源:看中國合成圖)
蔣介石先生是中國二十世紀最了不起的人物之一,青年時代就有「光我神州完我責」志願,他的一生對於中國的前途和命運都有很大的影響,譽滿天下,是我中華民族的英雄。他一生所做的7件影響中國的大事條列如下:
1、領導北伐 統一國家(1926~1928年)
民國初年,袁世凱死後,出現軍閥割據的局面。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廣州創立黃埔軍校,蔣介石出任校長,1926年誓師北伐,一路勢如破竹,至1928年底,東北張學良改旗易幟,宣布效忠國民政府,統一全國。
2、領導抗日 保衛國家(1937~1945年)
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蔣介石領導全國人民抗戰8年,至1945年取得勝利。在此期間還廢除了滿清與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成為世界四強之一,並參與組建聯合國,使我國能位列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
3、開國大 制憲法 行憲政(1946~1948年)
抗戰勝利後,蔣介石為完成中山先生的遺志,使國家盡快步入正軌,在政治協商後,召開國民大會,與全國人民選舉的代表,各黨派的代表,還有社會賢達人士一起制訂了《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8年正式實行,結束了「訓政」,開啟了「憲政」。雖然共產黨對此不以為然,但是無論從哪方面看,這些做法都值得肯定。比如「國大」,雖然共產黨缺席,但已達到法定的開會人數,還有《中華民國憲法》,無疑是一部比較成熟的民主憲法,臺灣雖然幾經政黨輪替,但依然沿用。
4、在臺灣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1950~1953年)
1949年,由於內戰失敗,國民政府退守臺灣。1950年,代總統李宗仁滯美不歸,蔣介石復行視事,為了穩定社會,大規模的公地放領,即把「國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權轉移為農民所有,使他們成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農。後來又實行「限田」的制度,即規定地主佔有土地的限度,幾超過此限度的土地為政府贖買,然後再轉售給農民,地價同公地放領,購地農民分10年向政府還債,滿後則為土地的主人。這樣做,不僅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也不必像大陸那樣損害地主的財產和生命,還有和大陸不同的是,臺灣的土地改革,農民得到了土地的所有權,而大陸的土改呢?不出幾年,全面收歸國有,至1980年代才又承包給農民使用,但農民依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
5、在臺灣實行縣市首長的直接選舉(1950年)
1950年,蔣介石在臺灣實行地方自治,縣市首長,即縣市長,由該縣市的民眾直接選舉產生。這可以說是中華民族五千年以來的首次。其實不僅是縣市長的直選,還有省縣的議員都是如此。積數十年,臺灣民眾的民主素養大大提升,為臺灣日後的民主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臺灣的民主還向世人證明,民主可以在華人的地區生根、開花、結果。小布希稱讚臺灣是「亞洲的民主燈塔」,我認為臺灣更是中國大陸的民主燈塔。
6、復興中華文化(1960年代)
1960年代,中國大陸瘋狂破壞中華文化,中華民族的始祖炎黃二帝的陵墓被毀,大成至聖先師孔夫子也遭到同樣的命運,孔廟裡的很多文物都被破壞;中國一向講究尊師重道,而在此時,全國的學校基本停課,學生被驅趕到鄉下、山區和邊疆參加體力勞動,而老師時常被學生批鬥,一向受人尊敬的知識份子也成了「臭老九」。鼓勵互相告發、揭秘,尤其是親人之間的告發和揭秘,致使人倫盡失,道德崩潰。而蔣介石在臺灣發起「中華文化復興運動」,針對大陸的瘋狂行為,宣告「中華文化是無人可以毀滅的」,使得中華文化的命脈得以沿續。
其實蔣介石在保衛和復興中華文化方面,遠不止這一時期。早在1930年代,全國剛剛統一,他就提倡「新生活運動」,其中的內容有很多是來自於傳統文化的。在抗戰時期,他所領導的國民政府將全國的學校都遷往西南後方進行安置,即使在戰亂時期,學生依然能接受教育,搶運故宮文物,使之免遭戰火。
今天,中國大陸人去臺灣,除了讚歎她的民主制度外,還能感受到在大陸丟失已久中華文化。可以說臺灣民眾的生活方式,除了民主之外,還融入了傳統的價值觀。大陸的某些人為了抵制民主,推出所謂的「國情論」、「素質論」和「文化論」,看臺灣今天的狀況,可以休矣。
7、在臺灣實行九年制的國民教育(1968年)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時任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先生立即開導在全國實行免費的義務教育,於同年中華民國民教育育部規定:「初小、師範、高等師範免收學費。」,在中國成為當時很多家境貧窮的學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徑。到抗戰勝利後,召開「國大」制訂《中華民國憲法》,直接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寫明了政府財政在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比例,中央為15%,省為25%,縣為35%。
1968年,蔣介石在舉步維艱的狀況下,依然修改法律,將義務教育從六年延長到九年,開始了九年制的國民教育,從此小學被稱為國民小學,初中則稱為國民中學,簡稱「國小」「國中」。高達80%的臺灣人因此受益,為臺灣日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臺灣現行國民教育法定,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經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6~15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強迫入學條例)。雖然國中以後的教育不屬義務教育,但大部分國中畢業生仍就讀高中或高職,繼續升學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