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終極勝訴 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圖)
香港終審法院正義女神像。(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1年11月5日訊】香港終審法院11月4日就反送中運動一宗關鍵案件作出裁決,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不在現場的參與者不能被視為「主犯」,但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這個判決將影響後續多宗反送中抗爭案件。「赴湯杜火」夫婦從被捕、被審判到堅持提出這場終極上訴,他們表示希望港人不要放棄繼續前行。
反送中運動「赴湯杜火」案廣為香港人熟悉。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被控於前年7月28日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7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港府律政司其後上訴,要求法庭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獲上訴庭判勝訴,即可以控告不在場的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湯偉雄不服,在不獲批出法援下,堅持上訴至終審法院。
綜合港媒報導,終審法院的5位法官認為,暴動及非法集結這兩項罪行,均屬「參與性」罪行,因此控方須證明被告並非獨自行事,而是曾經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意識到此類行為並意圖參與其中。
終審法院裁定因此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但是法官表明,不在場而又有促進、鼓勵相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仍可透過其它方式控告,例如控以「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協助、教唆或慫使他人犯罪),意味著發表文宣或接載示威者離開等仍有機會被檢控。
另外,僅僅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民眾,不會面臨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如身處現場並透過言語、行動等方式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
今次判決將左右日後同類案件的定罪門檻。路透社報道,有刑事律師形容今次裁決意義重大,將影響未來的起訴。在香港加強國家安全打擊之際,裁決將受到密切審查。「他們為檢察官有效地提高了標準,甚至可能阻止了大量籠統和草率的指控」,一名刑事律師說。
目前已有多宗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因等候終審法院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據立場新聞報導,這樣的案件至少有8宗,涉及75名被告,包括兩宗「7.28上環暴動案」,共涉39人;還有涉及9人的「11.18營救理大案」等。
堅持上訴到終審的湯偉雄對立場新聞表示,律政司提出上訴時,是「有意擴大拘捕範圍及拉抵《公安條例》的控罪門鑑」,因此他認為終院今次裁決只是將有關法例「維持本來原貌」。
從原審、獲判無罪到敗訴、到最後獲終極勝訴,湯偉雄表示,他明白今次裁決不會影響到大環境,但寄語港人「以不放棄心態繼續前行,改變自己身邊可觸及的壞事,慢慢就可以將香港回復原貌」。「所有想要的東西都要靠自己努力去爭取,天不會免費掉下來給你。」
本案還有另一位上訴人、2016年旺角騷亂案的盧建民,他被裁定一項「暴動罪」,被判刑7年。終院認為盧建民暴動罪名成立,因此駁回其上訴,他仍需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