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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媒體公協會:臉書、谷歌等應分潤(圖)

 2021-10-06 19:2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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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
台灣四大媒體公協會共同發布聲明,並建議使個別媒體或者公協會,跟臉書、谷歌等協商議價,以改善媒體業者和整體產業的分潤機制。數位平台示意圖。(圖片來源:Justin Tallis/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10月6日訊】(看中國記者劉世民綜合報導)中華民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前日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做業務報告,多位立委質詢時問到,強制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等數位平台跟新聞媒體議價方向有否討論,公平會對此回應,此案涉及多面向,正由行政院的跨部會小組研論中。昨天台灣四大媒體公協會更發布聲明,並建議使個別媒體或者公協會,跟臉書、谷歌等協商議價,以改善媒體業者和整體產業的分潤機制,並且反對用基金會模式處理。

據《自由時報》報導,多名立委舉例澳洲年初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並認為台灣政府對臉書、谷歌等與新聞媒體之間議價、分潤的議題應有立法或者修法上具體作為。

公平會的主委李鎂對此回應,行政院有組成跨部會的小組討論當中,目前正和業者洽談,尚未討論是否訂專法等。由於這議題涉及多面向,牽涉廣告產業、數位發展政策等,公平會、經濟部、文化部與NCC均參與其中。

李鎂強調,產業調查小組初步會先確定調查範圍跟事項,包含:數位平台、數位廣告的供應鏈,以及新聞媒體關係等,若有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定會立案調查並據法令處理。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四大公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與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共同發布聲明。

聲明包含4個重點:一、參考澳洲模式的精神,由政府協助雙邊協商,使個別媒體或者公協會,跟谷歌、臉書等平台協商議價;二、本來廣告主就會進行分眾的行銷,基金模式如果單純用「新聞」角度決定基金的分配,並不符市場的運作機制,需更全面細緻地研討標準。

三、聲明還提及,國際平台利用科技打造競爭力,政府該從更高角度思考,怎樣鼓勵本地的行銷科技發展。四、要國際平台或者媒體應該落地建立服務的窗口,才可就各議題做溝通。

業界曾分析,從近期政府跟業界溝通的狀況來看,有可能希望通過基金模式來處理媒體議價的議題,但基金模式是使大型網路平台播出一定比例營收來成立基金,再交由具獨立性質的委員會管理,再來分配。

可業界直言,此模式可能產生了2個問題,一方面有高流量的內容不一定符合委員會認定的「優質內容」;再者,誰決定怎樣的內容分配多少的錢,可能有管制內容的疑慮,因此不同意基金模式進行議價。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秘書長陳依玫提到長年盜版問題,平台業者相信非常清楚哪一些廣告投放至盜版內容中,可是在過去6年的努力下,谷歌依然無積極處理,持續放任廣告放置盜版內容的網站中。

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的秘書長陳志光也說,公協會主張內容使用須付費、谷歌等平台用內容獲流量該要有分潤的機制,所以希望政府應讓科技廠商與媒體談判溝通。

DMA的理事長邱繼弘認為,希望政府得重視媒體資源已嚴重失衡的議題,儘速健全環境,可用法案方式處理,而基金模式或補助等方式看起來簡便,但解決不了問題。據DMA每年發表的數位廣告量的調查報告指,台灣2020年數位廣告量的金額達到482.56億新台幣,但媒體能拿到比例非常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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