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黃之鋒(中)、羅冠聰(左)、袁嘉蔚(右)等人進入維園點起燭光悼念六四死難者。(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1年5月6日訊】去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港警三十年來首次禁止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辦六四燭光悼念晚會,支聯會成員和大批市民堅持到場悼念,其後警方拘捕24名民主派人士,控以煽惑他人參與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5月6日,前香港眾志的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岑敖暉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囚4個月。
在此之前,黃之鋒已因爲前年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個半月、10.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蒙面法判囚4個月。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再下令他今次六四案的10個月刑期與其它判刑分期執行,加上他因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違反《國安法》,出獄可謂遙遙無期。
綜合《蘋果日報》、立場新聞等報導,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四人上週五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梁凱晴認罪後首次遭還押,另外3人則因為初選47人案,3月起一直被還押。
法官判刑時稱,被告是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想利用自己特別的身份和利用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出現在公眾集會。法官稱是次集會未經批准,所有被告是向公眾表達他們可以享受更多自由。4人無跡象有悔意,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認罪。
當法官宣讀梁凱晴的判刑時,一位中年女士突然舉手兩次高呼「Objection(反對)!」法官指,公眾對法庭判決不服可以理解,但不應在庭內表達情緒,又警告她若再犯會考慮控告她藐視法庭。當判刑完畢,黃之鋒離開被告欄時,向公眾席做心型手勢。公眾人士向四人揮手道別。
本案其他被告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朱凱迪,他提出需時考慮是否認罪,案件押後至6月11日,與其餘未認罪的被告一同再訊。朱同樣因涉違反《國安法》,仍須繼續還柙。
去年六四當晚,黃之鋒等人只是在維園內點起燭光靜坐,活動和平進行。(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根據案情,支聯會就2020年6月4日的六四悼念活動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惟遭當局和警方以疫情為由反對。至6月4日當天,警方警告市民不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康文署以鐵馬圍封整個維園,但傍晚6時許,有市民開始在維園內噴泉廣場聚集。未幾,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引領約100人由噴泉廣場前往足球場,之後有人拉開封鎖球場的鐵欄,讓公眾入內。
晚上7時許,足球場內有400多名群眾,其後人數逐漸增加,大部份人身穿黑衣及手持蠟燭,各被告同樣坐於球場內。其後,李卓人呼喊六四有關的口號,群眾和應,至8點宣布集會開始。袁嘉蔚、梁凱晴和朱凱廸將白花交給李卓人,其後朱及袁又將白花置於地上。之後集會繼續進行,群眾進行哀悼、呼喊口號、唱政治歌曲等,集會至約8時43分結束,約有2萬人參加。
《立場新聞》報導,本案四人早前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求情。夏偉志指今次集會沒有涉及暴力行為、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沒有損壞財產,全程和平有序。四名被告除了喊口號外,並無作出仼何代表性行為;除非別無他法,否則文明社會不應將四個有才華的年輕人送監。但法官當時已表明,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