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美式人權的破產」嗎?(圖)
香港人悼念李文亮醫生。(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3月4日訊】2月22日,美國新冠病毒死亡人數突破50萬。中國官方媒體稱,這證明美式人權的破產。新華社發表文章說,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世界上科技最發達的美國卻成了死亡病例最多的國家,「人權衛士」的人設已然崩塌。《環球時報》發表社評說,「這是多麼爛的人權面貌!」
這次新冠疫情,美國應對不力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少人都在反思檢討。那麼,美國在應對新冠疫情上的缺失是否證明美式人權的破產呢?這個問題很重要,它關係到什麼是人權、什麼不是人權。我們必須說清楚。
從人權的本意出發,美國在應對疫情上的缺失固然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但那和人權是兩回事。不錯,生存權或曰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但是在這裡,生存權或生命權的意思是人的生存或生命不容傷害。政府在防止人們彼此傷害的同時,也不能對人的生存或生命造成傷害,這也叫做「勿傷害」原則。做到了這一點,就是做到了保障生存權或生命權。至於有人由於天災或疾病等原因而陷於生存的困難,而政府在提供積極的服務方面做得不好,那當然是問題,但那是另一類問題,那不屬於人權。人權的本意是指人生而固有的東西,而不是指那些需要他人或政府提供了才有的東西。
人權的含義本來是清楚的,只是後來被不少人增添了若干新的內容,反而把人權的本意給稀釋了,甚至改變了。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例,我們知道,《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了三十條人權,其中可明顯分成兩類。像言論權、集會權、遷徙權,屬於「原始性」權利,只要政府承認其合法性並不加阻攔,它們便可得到實現。另一部分權利,如受教育權、社會基本福利權,則是一種「擴展性」權利,它們的實現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運作。
比如說《宣言》的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疾、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問題是,誰來提供這些保障呢?《宣言》第22條寫得很清楚,這需要「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由此可見,這一類權利不是個人所固有的,而是要靠別人、靠政府提供的。可是,權利一詞的本意是指個人固有的東西,是指別人不干涉就存在的東西。在講到自由的含義、權利的含義時,愛因斯坦多次引用叔本華的一句話:「人能夠做他想做的,但未必能得到他想得到的」。因此,只有第一類權利即原始性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第二類權利(即擴展性權利)嚴格說來,其實不是權利而是福利。
我們並不籠統地反對政府提供必要的福利,但是我們不贊成把福利與權利混為一談。把人權的觀念加以擴充、稀釋、泛化,那不是增加了它的力量,而是削弱了它的力量。因為按照這種被擴充、稀釋和泛化的人權觀念,世上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充分實現人權,未來也不可能充分實現。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政府似乎只有程度上的差異,本質上的區分卻不能顯現了。
上述道理並不複雜,兩千多年前的中國古人就明白。在膾炙人口的《曹劌論戰》一文中,曹劌問魯莊公,憑什麼抗擊齊國的進犯?魯莊公說,他給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飽暖。曹劌說,不是每一個人都得到了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還是不一定擁護你。魯莊公又說,大大小小的案件雖不能說明察秋毫,但我確實是盡己之心以求其實,或者獄無冤枉。曹劌立刻答道,這就好了,你盡到了你的本份。由此可見,政府的首要職責是在防止人民彼此傷害的同時,防止政府本身對人民造成傷害,這就叫保障人權。
回到我們的題目上來,美國應對疫情不力,反映出政府乃至體制在為民眾積極提供服務方面的缺失,需要改進。但這並不意味著美式人權的破產,美式人權依然如故。反觀中國,中國在應對疫情上雖然有成績,但是在壓制人權上卻相當惡劣。例如對言論自由的壓制,對李文亮醫生的壓制,如果中共當局沒有在疫情初期對言論自由的壓制,中國至少會提前20多天啟動應急機制,那就可以把疫情扼殺在萌芽狀態。對於這場全球性的大災難,中共當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怎麼還好意思反過來向世人誇耀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