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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怎樣離婚的?(組圖)

 2021-02-07 06: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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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倫理 家族 婚姻
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以宗法倫理為基礎,以家族利益為核心。(以下圖片來源:Adobe stock)

在許多古裝劇裡,中國古代的離婚大約是丈夫一怒寫下休書,將妻子遣送回娘家,這段婚姻就這麼結束了。然而,古代的丈夫對自己的婚姻真有這麼大的決定權嗎?實際上,古代的離婚,真的和大家想的不太一樣。

「七出」與「三不去」:不是想離就能離

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裡,最典型的離婚方式就是出妻。出妻,又稱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紙休書」式離婚,在這類離婚裡,女方沒有任何話語權。但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麼簡單,只有滿足以下七個條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這七個條件也被稱為「七出」。

●七出

1、不順父母

古人把公公婆婆稱為舅姑,所以這條也叫「不事舅姑」,這是「七出」裡最重要的一條。

據《禮記.昏義》載:「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歸順焉也。婦順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而後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

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為妻子的首要任務,是與男方的家人和諧相處,順從他們。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的父母認為兒媳不夠順從,就算丈夫再不情願,這婚也不得不離,《孔雀東南飛》的悲劇,就是因此而發生。

不只民間故事,這樣被迫出妻的事情也發生在了陸游身上。他與原妻唐婉,感情本來極好,但因為陸母擔心陸游耽於兒女情長,誤了求取功名,被迫離婚,並因此留下《釵頭鳳》二首,成為歷史上又一樁著名的愛情悲劇。

婚後無子並不一定是妻子的問題,但在古時,沒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職。
婚後無子並不一定是妻子的問題,但在古時,沒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職。

2、無子

在中國古代的宗法社會裏,「下以繼後世」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雖然現代醫學證明,婚後無子並不一定是妻子的問題,但在古時,沒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職。但對於無子出妻,禮法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唐律疏議》的記載,只有在妻子年過五十還沒有生子的情況下,以無子之名出妻,才符合規定。

3、淫

是圍繞著女性在婚姻中的行為而訂立。古代婚姻中,女性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維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統純正的後代,因此「淫」是絕對無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4、妒

也是圍繞著女性在婚姻中的行為而訂立。一般用於納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對於丈夫納妾的不滿。在古人看來,偏房生子是為延續家族香火,妻子善妒,是對家族傳承的阻礙,所以「妒」也成為出妻理由之一。

5、多言

則是針對女子在夫家的言行。為了維持家族秩序,防止家族內的衝突,女子應該少言寡語,不談論是非。多言的婦女被認為是夫家的禍害,所以夫家可以將她拋棄。

多言的婦女被認為是夫家的禍害,所以夫家可以將她拋棄。
多言的婦女被認為是夫家的禍害,所以夫家可以將她拋棄。。

6、有惡疾

也是「七出」裡的一條。在古代,「惡疾」一般指兩類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今天我們說的「傳染病」。二者都會影響家族健康和繁衍,這都是古代以家族為首的倫理觀裡決不能接受的。

7、盜竊

在古時的家庭裡,妻子是沒有私有財產權的,如果妻子擅自使用家裡的財產就是「盜竊」,並可以成為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滿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嗎?不一定。丈夫想要離婚,還有一關要過,就是「三不去」。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條,只要不是「淫」或者「有惡疾」,丈夫都沒那麼容易拋棄她。

●三不去

這堪稱「古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三條限制是:曾經為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貧賤時娶的妻子在富貴後不能休;娶進門時還有家人,但現在已經沒有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休。

但從「七出」和「三不去」中,可以看出,這些章法條款所維護的,基本都是家族的發展和穩定,個人情感基本不會被考慮在內。

所以古時的丈夫們,如果因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怕是沒那麼容易的。這婚,還真不是丈夫想離就能離那麼簡單。

古時的丈夫如果因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是沒那麼容易的。
古時的丈夫如果因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是沒那麼容易的。

●義絕:不想離也必須離

不是丈夫想離就能離,今人尚能理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離也必須離的話,那就難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這樣的事情確實存在,那就是「義絕」離婚。

義絕是中國古代強制離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法規定的義絕條件,當事人必須離婚。義絕制度隨著時代不同有所改變,一般將古代義絕條件的界定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兩漢至唐宋

根據漢代典籍《白虎通.嫁娶》的記載,在嚴重違背倫理綱常的情況下,夫妻必須義絕離婚。依據這一精神,唐宋時期律法中義絕離婚的條件,都與夫妻雙方家族內部的矛盾相關:

比如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毆打了對方的直系長輩,或是殺害了對方的近親;夫妻雙方的近親之間發生了互相殺害的事情;妻子與丈夫的親戚通姦,或者丈夫與妻子的母親通姦;妻子意圖謀害丈夫等。

第二階段:元明清時期

義絕條件又進行了增補:公公調戲或者強姦了兒媳、丈夫強迫妻子賣淫、丈夫將妻子賣給他人等,都成為義絕的條件。

這些條件某種程度上保護了部分婦女的最低權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這也算是古代法律在婦女保護方面的一點努力。

縱觀義絕條件可以發現,在古代,婚姻並不是「合兩人之好」,而是「合兩姓之好」。只要雙方家族發生了重大衝突,無論夫妻二人之間情義到底有沒有斷絕,都不得不義絕離婚。離婚不由人,這也的確是無奈之事。

在古代,婚姻並不是「合兩人之好」,而是「合兩姓之好」。
在古代,婚姻並不是「合兩人之好」,而是「合兩姓之好」。

●「和離」與「呈訴」:彈性的離婚制度

如果妻子沒有觸犯「七出」裡的規定,兩家也沒有義絕,古時就無法離婚了嗎?倒也未必。

畢竟無論身處什麼時代,夫妻二人要是實在感情不睦,沒辦法把日子過下去,完全不讓人離婚,也不太可能。

「和離」,一般被理解為古代的「協議離婚」。關於和離的律條,現在能考證到最早的是《唐律疏議.戶婚》裡的記載,如果夫妻之間實在是情感不和諧,兩方都希望離婚,就可以和離。

與出妻不同,和離必須經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許下,經過一系列流程,才算是完成。一般來說,和離是一種不傷及兩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辦法,所以和離的流程,往往採用無礙於對方家族聲譽的方式:

和離書往往由夫方書寫,和離的程序則要由雙方親屬出面主持,並且和離的言辭會較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方之錯,並且在最後會表達解怨、釋結的願望和對女方日後的祝福。

也有研究認為,和離其實只是一種委婉的棄妻方式,因為女子並沒有主動發起和離的權利,只能被動選擇同意與否。

一般情況下,女性想要離婚很難,「呈訴」就是女性主動離婚的唯一辦法。
一般情況下,女性想要離婚很難,「呈訴」就是女性主動離婚的唯一辦法。

而和離這一制度存在的意義,或許是以這種方式離婚,兩個家族之間的交情不會受到過大打擊,不壞兩姓之好。

那麼在古代,如果女性想要離婚呢?一般情況下,女性想要離婚很難,但凡事總有例外:「呈訴」,就是女性主動離婚的唯一辦法。

呈訴,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訴訟離婚」。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夫妻雙方都可以主動向官府呈訴,提出離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經逃跑、妻子與父親通姦、妻子殺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詛咒丈夫等理由提出離婚。

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還沒回來、丈夫逼迫或縱容家中的妻妾與別人通姦、丈夫將妻妾作為財產抵押、公公強姦媳婦等理由提出離婚。

提起呈訴後,只要經過官府查實,夫妻就可以在律法允許下正式離婚。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以宗法倫理為基礎,以家族利益為核心,個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顧及。

男方雖然很明顯地擁有特權,但這種特權必須是在宗族社會的倫理綱常之下。真正的離婚自由,即使對於男性來說,也是很難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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