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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保釋須留家並噤言 各界轟軟禁(圖)

 2020-12-23 23:4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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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深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中)獲准保釋後,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法院,登車離開。(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2020年12月23日深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中)獲准保釋後,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法院,登車離開。(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2月23日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詐騙罪後一直還押,其後更突然遭港警國安處加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同樣不獲保釋。黎遭還押20天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12月23日處理他就兩案的保釋申請,最終批准黎智英保釋,惟條件極為苛刻,除了千萬元保釋金,還24小時不得離開寓所、不得接受訪問,甚至不能在社交媒體發表任何帖文或意見。各界怒轟與軟禁無別,在香港史無前例。法律界則認為反映《國安法》衝擊香港法制「無罪推定」的原則,迫使黎智英放棄言論自由。

黎智英成首位國安法被告獲准保釋

黎智英獲准保釋後,港府律政司隨即表示會上訴,並引用《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申請於上訴期間繼續將被告人羈留。法官聽取陳詞後,拒絕控方申請,黎獲准即時保釋外出。據了解,律政司一方將向終審法院遞交文件,申請上訴許可。

《蘋果日報》報導,黎智英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第四名和威廉亚洲官网 一個被落案起訴國安罪名的人,也是首位獲准保釋的國安法案件被告。他得悉自己可以不須還押後表現平靜,隔著犯人欄膠板與律師擊掌,並向聲援的親友和公眾說「Merry Christmas」(聖誕快樂),之後才步入羈留室。

至23日晚上10時52分,黎智英終於步出法庭,他向在場一直守候的傳媒揮手,以及用英文講聖誕快樂,之後登車離去。

保釋金逾千萬 不准受訪及網上發文

不過,國安法「指定法官」為黎智英開出的保釋條件條件極為苛刻,包括須交1,000萬元現金及30萬元人事保釋金。黎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可能被視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不得與外國官員接觸、不得接受電視、電台或網上訪問、不得在紙本或網上發佈貼文、評論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社交網站Twitter。

同時,除了不得離港、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外,黎智英還全日24小時不准離開住所,除了每週三次向警署報到及出席聆訊。報導指,為黎智英擔保保釋的三人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律師何俊仁及香港浸會大學客席教授吳明德。

現年73歲的黎智英,自12月3日起遭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至本月18日被轉到高度設防的赤柱監獄還柙,據悉遭單獨囚禁。還押二十日後,他於23日早上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黎智英得到大批親友、同事和民主派人士到庭旁聽支持,包括兩子黎見恩、黎耀恩,壹傳媒和《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等,還有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胡志偉、李卓人、梁國雄等。

梁家傑:國安法衝擊「無罪推定」原則

《蘋果日報》報道,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兼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指,黎智英獲保釋的條件「非常苛刻」,也反映《港區國安法》衝擊香港法制「無罪推定」的原則。他說,黎智英接受保釋條件,意味著要放棄其言論自由,包括發表文章、在網上對話等,才能滿足《國安法》要求,法官才批准他的保釋申請。

至於律政司就黎獲批保釋提出上訴,梁家傑引述2009年的案例指,現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李義曾作判決,裁判法院和高院原訟庭就是否批出保釋的決定,不能上訴至終院,這意味著律政司的上訴只是「死雞撐飯蓋」,最終會徒勞無功。

剝奪言論自由及正常生活權利

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秘書長梁嘉善認為,現時法院對黎施加的保釋條件,將嚴重影響黎的生活,甚至遏制、剝奪黎智英正常生活的權利與自由。

公民黨執委張鈞翹說,以往法院主要考慮被告會否潛逃、會否干犯其他罪行、會否妨礙司法公正三個因素考慮是否批准保釋。然而,《國安法》要求被告自行證明不會再危害國安才能獲批保釋,屬「僭建」在法律上的要求。最荒謬是黎在還柙期間尚能向《蘋果》投稿,保釋期間反而不能。

各界轟軟禁 香港法院變大陸國保

國安法法官給予黎智英的保釋條件引起各界關注和批評。時評人陶傑在Facebook寫道,不准離開家居、不准社交媒體通訊,已經形同昂山素姬式的軟禁,嚴格而言已經不算「保釋」,只是將赤柱監倉換為自己的家居,為香港司法史上未見。

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寫道,控方將黎智英「接受外國傳媒訪問」列為其犯罪行為的一部份,已經很荒謬,如今更由法庭帶頭借保釋條件來限制其言論自由,同類案例在中國大陸比比皆是,例如遭未審先囚秘密關押超過兩年的人權律師李和平,「香港法院瞬間與中國大陸的國保看齊」。

黎智英目前涉及的控罪,包括國安法第29(4)條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宣稱黎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對中港政府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另一條「欺詐罪」則指他涉嫌聯同壹傳媒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和黃偉強,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未有按租契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並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有關用途。兩案皆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蘇官之前兩次都拒絕黎智英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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